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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六: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有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22-09-05 作者:洛阳华和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自即日起,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六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六: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有哪些要求?》




知识产权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知识产权指标(30分):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数量、获得方式。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创新能力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