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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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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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工作的通知》(豫高企办〔2026〕5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类型
(一)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二)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申报时间
(一)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报送的方式,省科技厅拟定于4月、7月、10月组织三次审核。市科技局拟分三批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受理各市辖区报送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3月27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6月26日;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9月25日。
(二)按照《省通知》要求,各县、高新区负责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作,请各县、高新区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工作进度。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子系统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栏目填报申请书,然后提交到“河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账号下。按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2)装订好变更申请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材料报送。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企业对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变更推荐文件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6),将本批次内所有变更企业的申报材料(更名申请书纸质版及光盘一式一份)汇总后连同变更推荐文件报送至科技企业科,电子版发工作邮箱。
各县、高新区汇总本辖区企业变更材料按省通知要求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科技企业科工作邮箱。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
咨询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地 址: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0379-63910358
工作邮箱:lykjjkjqyk@163.com
地 址:洛龙区政和路16号院2号楼市科技局127室
附件:
1.关于组织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工作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区及各县科技局联系方式
洛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引导规范国内外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3/14/art_66_205332.html
点击上方链接,可查看原文、下载附件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开展省科技奖意向申报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偃师区、孟津区、伊滨区、高新区等9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意向申报项目经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奖项提名工作。
(二)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等7县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意向申报项目径报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县科技局自行组织奖项提名工作。
二、征集条件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授予特等奖。被提名项目(人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为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已连续在我省工作满5年以上,并将继续服务河南发展。
(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或组织,与河南省的合作须满3年以上,合作协议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前。
(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1.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其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于2024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2.省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动植物品种权),且前三位完成人应当是授权发明专利(或动植物品种权)的发明人(或权利人),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四)各奖项通用条件
1.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必须完成审批(准入)手续,且获得批准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24年1月1日前已获得审批)。
2.重大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必须在工程全面验收后,经过2年以上的应用(即2024年1月1日前验收),且至今仍在使用。
3.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4.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个奖种。
5.2025年度获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被提名202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6.所列论文(专著)、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国内单位。
7.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河南省内注册的单位。
8.原则上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9.2025年参评未获奖项目如无新突破,不得被提名参评202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连续2年参评未获奖项目不得被提名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10.提名项目所含科学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及其支撑材料)应未在国家科学技术奖、河南省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也不能在同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河南省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目中重复使用。
11.提名项目应注重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实质性贡献,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对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贡献应占较大的比例。
12.提名书中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的发明人/权利人/起草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有关知情同意证明材料存档备查,作为异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13.被提名项目中的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存在未解决争议的,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14.被提名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15.其他问题可参照《2025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以上条件为参照2025年提名条件预先征集,如省科技厅正式提名通知内容调整,最终以省科技厅要求为准。
三、征集要求
(一)意向申报项目材料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申报单位填写《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意向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科学技术合作奖申报单位填写《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意向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或组织名称、国籍、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与省内合作的主要单位、对推动我省对外科技合作和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的主要贡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填写《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意向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学科分类、任务来源、项目起止时间、奖励类别、报奖等级;
2.项目简介;
3.主要科技创新;
4.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目录;
6.论文(专著)目录;
7.完成人、完成单位信息。
(二)项目材料提交时间意向申报单位请于3月19日17:00前,按照本通知征集条件,将意向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lykjjtxghk@163.com,同步在省科技服务综合体平台(http://fuwu.hnkjt.gov.cn/main)提交需求。同时,可参照《洛阳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人选)的通知》(相关通知及附件可自行到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要求,提前准备提名材料,后续按照省科技厅正式通知要求进行微调。鼓励各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家、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其他部门等渠道提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请合理选择提名渠道。
(三)咨询服务与组织意向申报单位应确定一名申报联系人,填写《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意向申报单位联系表》(附件2),于3月13日前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lykjjtxghk@163.com。市科技局将组建工作群,提供咨询培训服务。严禁无关单位和人员虚报参与。
(四)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任务9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进入咨询服务工作群,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报送意向申报项目,协助做好咨询服务工作。7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企事业单位意向申报项目征集工作,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进入市级咨询服务工作群,接受业务指导。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规划监督科 0379-63926936
电子邮箱:lykjjtxghk@163.com
附件:1.《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意向书》
2.2026年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意向申报单位联系表
2026年3月10日
国家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学技术奖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为15万元/项。
省政策: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业获奖团队予以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补10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补2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补1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三、科技金融“科技贷”支持政策
省政策:(1)“科技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河南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或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的贷款业务。
(2)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80%的损失补偿,每家银行每年不超过“科技贷”上一年度贷款余额的2%,且每家银行每一年度补偿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对与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上一年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按80%进行损失补偿;且在开展绩效评价时该贷款损失不予计入合作银行损失率。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
A、无抵质押且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B、无抵质押且仅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含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优先选择大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C、无抵质押且仅有经股权穿透后累计持股比例34%及以下自然人股东(可含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持股比例按照经股权穿透后自然人持有的最终比例计算。
非上述前2类贷款的,按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及贷款期限确定损失补偿比例:
A、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含)以下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
B、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5000万(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
C、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
D、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
E、贷款(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在按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确定损失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期限每增加1年,损失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60%。
四、技术转移、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省“科技副总”选派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通过省审核的“科技副总”,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企业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
市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
(1)对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创新性的三新研发项目,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2)鼓励加强对三新研发项目所属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3)支持开展三新研发项目应用推广,鼓励通过需求对接、路演推介、应用大赛等形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扩大三新研发项目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鼓励社会各界加大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加快三新研发项目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七、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公关
省政策:(1)实行重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支持创新型企业凝练重大关键技术需求,每年公开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100项以上,借助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力争突破重点产业链群关键核心技术200项以上,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2)支持企业牵头实施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按国家拨付经费的3%—5%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6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500万元。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重点研发专项不低于100万元,单个科技攻关项目10万元。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除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外,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示范引领类
1.国家级标杆企业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截止到上年度6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称号企业(项目、平台)等,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 (扣税后不低于500万元)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企业类别如下:
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中国消费名品企业品牌、“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2.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
省工信厅、财政厅组织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入选的县(市/区)按照每个不超过1000万元下达奖补资金,试点实施期第一年拨付50%奖补资金,实施期满考核评价通过后拨付其余50%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入选县(市/区)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的“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绿色化改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等。
(二)工业转型升级类
1.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河南省技改示范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发票计算区间以申报时通知为准(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不划定时间区间)。
(1)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购置生产、设计、检测、监测等设备、软件投资额(扣税后不低于 5000 万元)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购置生产、设计、检测、监测等设备、软件投资额 (扣税后不低于2000万元)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国家政策:对符合国家布局等产业政策规定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更新的项目,经工信部审核,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贴息每年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
省级政策: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财政按照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3.制造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补贴
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产业技术创新类
1.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以“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2.制造业创新中心
(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4)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单位、孵化企业与其股东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的交易金额不计入支持范围。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成批次关键零部件,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河南省首台 (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成批次关键零部件,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区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河南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对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销售额(含产品销售金额和服务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计算区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5.多项目晶圆(MPW)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全掩膜)补贴
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全掩膜),且产品流片合同已执行完毕的企业,按照产品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流片费用包括IP授权或购置费、掩膜版制作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补助基数以付款发票核算为主,发票计算区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不划定时间区间,发票金额按照不含税计算)。
6.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
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单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数字化转型类
1.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项目
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遴选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对遴选的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发票计算区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不限制时间区间)。
2.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近一年(时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中小企业类
1.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平台建设期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补助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计算时间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其他支持事项
1.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定额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7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装备、汽车、轻纺、食品等8大传统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一)奖励政策
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JG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
(二)申报范围
2026年3月31日前纳入且仍在省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及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军工企业。省属企业通过所在市(县)工信、财政部门申报。
(三)满负荷生产标准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季度满负荷生产:
1.主要能耗为电力的直供电企业,季度用电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月均用电量达到去年月用电量峰值80%(含)以上。月用电量峰值,即2025年用电最多月份的用电量。
2.非直供电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企业及因2025年4月1日后技术改造导致能耗水平发生重大转变,或确实无法采取第1项标准进行认定的企业,季度营业收入不低于去年同期,月均营业收入达到去年月营业收入峰值的80%(含)以上。月营业收入峰值,即2025年最高月份的营业收入。
市政策:
一是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试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等,给予最高50%的补助。同时,根据改造后达成的数字化等级,二级、三级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四级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70万元。
二是支持培育转型样板企业。从试点企业中遴选不少于25家转型样板,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时,打造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不少于30家,单个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奖励,且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遴选标准另行制定。
三是支持培育高水平“小快轻准”产品。遴选不少于10个产品、解决方案,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遴选标准另行制定。
四是支持优质数字化服务商。从参与试点的服务商中,遴选不少于8家改造成效显著的优质服务商,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遴选标准另行制定。
五是支持打造“链式”转型典型案例。鼓励链主(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转型,并从中遴选4个典型案例,单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遴选标准另行制定。
主要方面
一、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
二、一次性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三、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六、一次性项目补助
一、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一次性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省政策: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以省级财政、人社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三、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
市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省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一次性项目补助
省政策:对评选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省按规定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支撑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坚持自愿申请、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促进技术市场有序发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 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登记。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配备两名(含) 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确保 审核登记规范有序。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的技术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不再委托开展认定登记。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 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 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 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 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的具体内容为:
1.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的分类要求;
3.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4.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对大额技术合同(原则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 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取消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对登记主体申请注销、依法依规应予取消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将取消登记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 门。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服务能力,推动提升认定登记工作效 率。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向登记主体收取与 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或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定密单位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出具脱密证明后申请认定登记,或向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技术合同的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体存在订立虚假合同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对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监督,对管理不到位、登记工作不实等问题严 重的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登记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考核,保障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 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共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并做好技术市场运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极作用,强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培育一体化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高效配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提升技术合同登记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技术合同分类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 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 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五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 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九)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十)适用于技术开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没有实质的技术优化、更新和提升,没有 功能的本质改变;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设备维修等;
(四)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六)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含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 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 信息等情况(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 果)。
(二)合同标的为运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种子、计算机软件等的销售与许可, 不包含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 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 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或意见。
第十六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四)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五)就区域发展、产业科技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六)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 选择;
(七)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八)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九)其他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非技术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分别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 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 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 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及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八)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基因测序、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服务; (九)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十)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一)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二)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承揽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强制性或常规性的计量检测服务;
(三)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技术项目的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 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 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 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标的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按以下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
(二)中介方与委托方和第三方共同订立的载明中介方权利及义务的技术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六章 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 金额。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 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对于多卖方的技术合同, 按照各方成交的金额在其所在地分别进行登记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必要且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单独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计算在技术交易额之内。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应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具体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软件性技术载体、新品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 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 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 的受让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
第三十五条 登记主体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可参照使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文合同 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他类型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签订在一起的, 其技术交易部分满足本规则对应技术合同类型认定条件,技术交易额明确的,可以按照对应的技术合同类型进行认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政府项目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的,可以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包括登记主体自 筹资金部分。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四)不出具证明材料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书写单位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
文源:国科火炬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十五五”规划前瞻背景下,随着新型工业化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旧版管理办法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修订后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包括门槛指标和质量评价得分指标。门槛指标方面,主要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核心指标,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还增加了固基强链、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考察。通过设置这些门槛指标,确保认定企业不存在明显短板和不足。质量评价得分方面,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评价引入认定标准,对企业综合考察,要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分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60分以上。这些调整反映了国家对企业创新驱动、产业链协同和安全发展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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