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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来,中国从全球知识产权大家庭的一员,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贡献者,并成功转型为世界领先的创新、创意和科技中心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日前在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场活动上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愿继续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不断深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六十四届成员国大会正在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行,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3个成员国的1200多名代表出席。
走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大楼,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厅墙上悬挂的“中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中英文标识。展板上,一幅幅珍贵的照片记录了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成果。展区前,还摆放着中国科技创新产品,包括C919国产大飞机模型、新一代集装箱船模型、人工智能下棋机器人等。精彩的展览内容吸引了很多与会嘉宾驻足观看。
在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的50年里,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1973年11月,中国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赴瑞士日内瓦首次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1980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1994年,中国专利局受理中国第一件《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2022年,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加入书和《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
“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两张照片我很熟悉,因为我就是照片里的一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法律司司长米歇尔·伍兹向记者介绍,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规模庞大,中国各方面组织工作都非常出色,为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大量心血,推动各方最终达成重要成果。”照片里的伍兹坐在主席台上,跟其他嘉宾一起鼓掌。他表示:“北京会议达成了一项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当谈判最终成功时,人们欢喜雀跃,这张照片就是当时的场景。”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50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不断深化,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将进一步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已突破8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7.41%;中国版权产业对外贸易稳中向好,连续多年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2022年中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635万件,是2012年登记总量的近8倍。
邓鸿森在出席纪念活动开幕式时表示:“在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中国排名第十一位,在全球中等收入经济体中排名第一。如今,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体系的最大用户,2022年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达7万件,是10年前的4倍。中国还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管理体系的第三大用户,2022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是2012年的两倍。尽管中国去年才加入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系,但已经是第二大用户。”
开幕式上还举行了中国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仪式。中国国家版权局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福尔班转交了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的被授权实体协议。邓鸿森表示,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实现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目标,致力于增加无障碍格式图书数量,并将其分发到世界各地。中国的加入将深化这一工作,并为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盲人或视障人士创造新的机会。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合作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福尔班说,中国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可以帮助中国的阅读障碍者获取全球80多种语言的图书,也让全世界的阅读障碍者有机会欣赏到更加丰富的中文图书,进一步扩大了《马拉喀什条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中国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以来,中国国家版权局不断完善条约实施配套制度,加强对被授权实体的监管,更好地满足中国1700多万视障者的阅读需求,有力促进了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中国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做好条约实施工作,推动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通过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开展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活动。
知识产权发展让更多人受益
近年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国传统文化传播得更广、文化产业发展更加兴盛。越来越多的中国艺术家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在纪念活动开幕式结束后,中国艺术家们在一楼大厅为现场嘉宾献上了精彩纷呈的文艺演出。在中国民乐表演《欢沁》中,艺术家们用琵琶、笛子、二胡等乐器,通过大量跳跃音符的使用,让演奏充满欢乐。在川剧《变脸》中,演员瞬间变换脸谱,将人物情绪变化表现得淋漓尽致,赢得现场观众多次掌声。“变脸表演应该是中国很独特的一个知识产权。我从未看过如此引人入胜的戏剧演出,希望以后有机会欣赏到更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一位来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参会代表说。
国际知识产权商品化促进会理事江颂恩对记者表示,这是一场非常精彩的演出,展现了中国文化的丰富与多元。中国传统文化拥有很多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们是中国的固有品牌,各方应认可其知识产权价值。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总裁朱迪思·威尔特在欣赏了文艺演出后,还在展示区与人工智能下棋机器人博弈了一局。她对记者表示,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这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谈到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历史,江颂恩说:“我认真看了历史图片展,印象非常深刻,还拍了很多照片与朋友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走过50年历程,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中国的科技创新让全社会受益。由于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生产出越来越多的高质量科技产品。我相信,未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会让更多人受益。”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7月1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关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提升国家油气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要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新水平。要锚定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目标,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要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要把推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作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知识价值导向、管理规范有效、保障激励兼顾的薪酬制度,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创造活力。要围绕提升国家油气安全保障能力的目标,针对油气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油气行业上、中、下游体制机制改革,确保稳定可靠供应。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强、王沪宁、蔡奇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要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顶层设计,深化贸易投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扩大市场准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综合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要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抓紧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水平。要把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紧密衔接起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要着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要把顶层设计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不同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对探索创新中遇到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支持。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并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有力促进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要坚持先立后破,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优化完善调控方式,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碳排放双控各项配套制度,为建立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要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做好节能工作,用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要把稳工作节奏,统筹好发展和减排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调整优化政策举措。
会议强调,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要根据薪酬管理需要和实际,优化和规范分配制度,树立正确分配导向,坚持人才为本,突出创新优先,坚持薪酬分配要同绩效紧密挂钩,向扎根教学科研一线、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向从事基础学科教学和基础前沿研究、承担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员倾斜。要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把国家的钱用在人才激励和事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分领域监管和跨领域协同监管,规范油气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要深化油气储备体制改革,发挥好储备的应急和调节能力。
会议强调,要科学合理设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路径,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逐步降低传统能源比重。要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推动加强电力技术创新、市场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要推动有效市场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做好电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风险提示
全区专利申请人:
为更好维护国家专利工作正常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特别是我区创新主体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根据《2023年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新市监知保〔2023〕59号)有关安排,现就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事宜,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注意查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可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dlgl.cnipa.gov.cn/)查询代理机构信息,或致电(0991)281140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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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以“专利代理师”等称号招揽业务,但无法提供执业证明和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备案证明的,均为无资质代理行为,无法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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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衷心希望我区专利申请人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信用风险防范,避免因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不慎或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造成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损失,徒增自身信用风险。若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代理专利申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请第一时间拨打“12315”专线电话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专利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核心提示
个头不大,却像瞪羚一样跑得快、跳得高,是瞪羚企业的显著特点。作为创新发展的典型代表,瞪羚企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发动机,能够加速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省科技厅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350家企业被正式纳入我省瞪羚企业库。任意一家瞪羚企业,可能就是一个产业领域的创新“火种”。广袤的中原大地上,数百只“瞪羚”正结群涌现、竞相奔腾。
我省瞪羚企业缘何结群涌现
350家!这个令人振奋的数字来自省科技厅刚刚发布的公告:郑州阿帕斯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350家企业被正式纳入河南省“瞪羚”企业库。
个头不大、跑得快、跳得高,体态轻盈的瞪羚被誉为“草原精灵”;拥有同样特征的瞪羚企业,则被视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一次涌现如此众多的瞪羚企业,折射出我省创新生态环境的哪些变化?6月3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
新增“瞪羚族群”有何特征
“此次瞪羚企业认定也是我们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一次摸底。最终符合标准并成功上报的企业数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省科技厅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处处长李明凤告诉记者。
瞪羚企业,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为了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建立完善了“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作为梯次培育的重要中间环,瞪羚企业的表现是反映我省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李明凤介绍,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律,今年的瞪羚企业认定,共确定了10条硬性标准,其中包括“企业规模原则上超过5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比在3%以上、两年复合增长率为15%以上”等。
最终有350家瞪羚企业成功达标。据了解,这些瞪羚企业遍布全省各地,涉及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6大领域,对我省重点支持的28个产业链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水草丰美”的创新生态如何形成
2020年,我省首批认定了104家瞪羚企业。时隔3年,是什么原因让新增的第二批瞪羚企业数量猛然扩大至350家?
“这一变化的背后,反映了我省创新生态环境的大幅改善。”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张锐表示,尤其是我省狠抓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把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作为“十大战略”之首以来,对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支持显著加强,并通过“万人助万企”活动等有力举措落实到位。
科技金融积极“保驾护航”。无论是面对国外竞争对手无情打压还是疫情的重重影响,有了“科技贷”大力支持,河南赛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是能安渡难关,全力加速研发生产,目前已获批诊断试剂402项,其自主研发的二抗聚合物技术突破了长期被外企垄断的局面。
平台支撑助力“关键一跃”。荣获2021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成长组一等奖后,中科慧远视觉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得到了众多投资机构青睐,短短3年时间已经研发出10款极具竞争力的设备产品,并成功融资3亿元。
项目支持企业“深练内功”。2020年,河南垂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河南省首家华为—垂天边缘计算实验室,通过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力支持,迄今已有14项技术成果通过华为技术认证并进入鲲鹏生态体系,率先入围“华为优选”。
水源充足和食物丰富,是草原上瞪羚族群迅速扩大的前提。良好的创新生态,正在为我省瞪羚企业大发展提供充沛能量。
如何支持瞪羚企业“跃得更高”
入选全省首批瞪羚企业的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创新培育支持实现了加速发展,于2022年7月在北交所首发上市。
“支持更多瞪羚企业上市,或成为创新龙头企业,是我们梯次培育的目标。”李明凤介绍,此次入选的瞪羚企业,将得到省科技厅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和创新资源支持。
据了解,省科技厅主要支持瞪羚企业优先承担省重点研发专项,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同时,在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以及研发活动全覆盖、推进产学研合作、建设省级研发平台等方面,也将得到优先推荐。
“我们对瞪羚企业有3年考核期,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创新引领型企业整体发展质量。”李明凤表示,省科技厅鼓励有潜力的瞪羚企业积极向创新龙头企业攀升,在此基础上力争培育出更多河南自己的独角兽企业。
科技类企业知多少
近年来,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等热词不断涌现,体现出科技类企业的不同特征。我们该如何区分常见的科技类企业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省目前常见的科技创新企业中,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包括“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由省工信厅认定的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此外,还有由社会机构认定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
A瞪羚企业
指创业后越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它们具有与“瞪羚”相似的特点——个头不大、跑得快、跳得高。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B独角兽企业
指估计市值在10亿美元以上,创立时间较短(通常是10年以内),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发挥了引领作用的企业。这类企业被视为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风向标,在高科技、互联网等领域尤为活跃,往往都拥有核心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C专精特新企业
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效益优的前沿企业,具有小市值、高估值、高成长、高盈利、创新能力强等特点。
D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前列的企业。
E隐形冠军企业
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却在某个细分领域具有领先水平,有核心竞争力和明确战略,其产品、服务难以被超过和效仿的中小型企业。
中科慧远
平台支持企业创新“腾空起”
“2021年,我们在第十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比赛上荣获成长组一等奖,从此进入了企业创新发展的‘加速期’。”7月3日,中科慧远视觉技术(洛阳)有限公司运营副总张吉岩告诉记者。
作为我省新增的350家瞪羚企业中的佼佼者,中科慧远是中科院自动化所和中科(洛阳)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研究院共同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工业视觉智能检测装备。参赛并荣获一等奖的AOI(自动光学检测)智能检测设备是这家企业的代表性产品。
“玻璃盖板的质检问题,被称为‘工业外观检测的珠穆朗玛峰’。’”张吉岩解释,该设备首次突破了透明材料、高精度需求下的手机玻璃盖板检测的行业难题,运行效率相比人工检测提升了20倍以上,不仅在效率和性能上实现了量级的提升,更是摆脱了工业外观检测中对人工的高度依赖。现在,该装备已在行业全球龙头企业伯恩光学、蓝思科技、富士康等代表性制造企业批量应用,并打破以德国企业为代表的国外垄断局面,填补了多项行业空白。
在大赛平台支持下,中科慧远获得众多投资机构青睐,迄今已经多元融资近6亿元,还先后成功申建了河南省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工业AI质检技术与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洛阳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通过资本市场和创新平台的多重赋能,中科慧远实现了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0%以上的“腾空飞跃”,目前资产总额已超5亿元、从业人员近500人,走出了中小企业以科技创新引领升级成长的路子。
“现在,我们研发的突破性仿人光学成像系统‘慧视’、通用AI检测算法平台‘慧脑’、柔性控制平台‘慧灵’,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已成为众多行业龙头企业的核心供应商。”张吉岩表示,成为瞪羚企业后,中科慧远将继续立足核心技术优势,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向着发展成为新一代独角兽企业的目标努力前行。
开封夸克
“科技贷”让企业轻装创新
“上至‘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内壁使用的无机硅杂化材料,下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火炬表面的银色特种硅氧烷涂料,都是由我们研发的。”7月3日,说起公司的创新产品,开封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明振语气中是满满的骄傲。
这家刚刚被认定的河南省瞪羚企业,正在新材料领域发力驰骋。2014年创立至今,夸克多次打破国外技术壁垒——自主开发的聚酰胺酰亚胺(PAI)材料打破了国外巨头索尔维、日立化成的技术垄断,一举成为全球不粘锅涂料领域的标杆;基于企业核心技术开发的特种耐高温涂料,成功解决了锂离子动力电池关键部件的耐高温、绝缘问题,让高端电子材料不再受制于国外技术;自主开发的水性高温涂料,成为炊具头部企业美的、苏泊尔等的关键材料供应商……
以技术创新实现关键材料国产化,为我国新材料产业贡献力量,一直是夸克的发展理念。但创新所需的大量科研资金,也一度为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2021年,在研发和生产的关键时刻,夸克收到了两笔千万元的“科技贷”。“企业如果自己去融资,不仅贷款额度会小一些,还需要不少抵押物。这样的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对企业创新的帮助和激励是实打实的。”卢明振说。
融资难,曾是无数企业发展中的“拦路虎”。凭借实物资产要求低、贷款利率低等优势,“科技贷”为不少面临资金难题的科技企业雪中送炭,帮助企业激发创新活力。据了解,今年前5个月,“科技贷”已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358家(次),累计发放贷款24.3亿元。
获得金融支持后的夸克,迅速加大了研发投入。“2022年研发投入600多万元,占营业收入的8%以上。”卢明振介绍,企业在高端人才引进、仪器设备装配等方面,也都因得到金融支持而进展迅速。
“我们正与四川大学联合研发改性PI纤维技术,计划于今年年底建设完成产业化生产线。未来还将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与技术改进,在推动关键材料国产化上不断前行。”卢明振说。
各地新入选瞪羚企业有多少
郑州市84家
开封市10家
洛阳市37家
安阳市8家
平顶山市22家
鹤壁市9家
新乡市27家
焦作市35家
濮阳市11家
许昌市12家
漯河市9家
三门峡市8家
南阳市35家
商丘市14家
信阳市9家
周口市9家
驻马店市8家
济源示范区3家
新入选瞪羚企业集中在哪些领域
电子信息
26家
生物与新医药
51家
新材料
139家
新能源与节能
139家
资源与环境
15家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104家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30日下午就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重大任务,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等推进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为继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好、运用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李文堂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取得重大成就,能够领导人民完成中国其他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根本在于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并不断结合新的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取得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成果,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命力,使党掌握了强大的真理力量。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这是历史的结论。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
习近平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必须讲新话,但不能丢了老祖宗,数典忘祖就等于割断了魂脉和根脉,最终会犯失去魂脉和根脉的颠覆性错误。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立党立国、兴党兴国之本不动摇,坚持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停步,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
习近平指出,要及时科学解答时代新课题。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一切划时代的理论,都是满足时代需要的产物。用以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的理论,必须反映时代的声音,绝不能脱离所在时代的实践,必须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将其凝结成时代的思想精华。我们推进理论创新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坐在象牙塔内的空想,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用实践来实现真理、检验真理。在“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的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也都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重大课题,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给我们提出的新考题比过去更复杂、更难,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交答案。要牢固树立大历史观,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把握世界历史的发展脉络和正确走向,认清我国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逻辑大趋势,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沿革和实践要求,在新一轮科技变革、全球经济发展大格局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中深化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规律性认识,在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命运比较和我们党长期执政面临的现实考验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规律性认识,全面系统地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科学理念、有效对策,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展现出更为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习近平强调,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丰富拓展并不断体系化、学理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要不断深化理论研究阐释,重点研究阐释我们党提出的新理念新论断中原理性理论成果,把握相互的内在联系,教育引导全党全国更好学习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注重从人民群众的创造中汲取理论创新智慧。马克思主义是为人民立言、为人民代言的理论,是为改变人民命运而创立、在人民求解放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的,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无论是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不源自于人民的智慧、人民的探索、人民的创造。继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必须走好群众路线,决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流于空想。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注重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总结新鲜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提炼出新的理论成果,着力让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亿万人民心中,成为接地气、聚民智、顺民意、得民心的理论。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部署,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转让许可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以来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随着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共性需求、专业要求不断提升,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新形势下,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现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签订指南进行了系统修订,希望在引导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发生、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本次合同模板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合同模板,仅列出了主要条款标题。本次修订对各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具体来说,一是对必要条款进行标准化。对于作为合同基本组成部分的必要条款,结合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做了相对固化的标准处理;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内容的选项,由当事人经协商后选用。二是对重点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式和范围”重点条款,从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许可实施行为范围等方面进行细化列举,对实践中多数主体关注的分许可的内容进行了提示。三是将有关拓展内容作为选填条款。将特定情形下涉及的拓展性内容,例如技术服务与培训、技术进出口,作为选填条款,供当事人在需要时选用。
三、本次合同签订指引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均类似于合同文本本身,未详细说明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本次修订后的签订指引,对合同模板的每个条款,逐个增加了解释说明,主要包括:适当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对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提示,对合同签订双方如何选择模板提供的选项给予指导。
四、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必须使用该合同模板?
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次发布的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选用合同模板部分内容,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合同文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部署,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转让许可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以来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随着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共性需求、专业要求不断提升,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新形势下,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现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签订指南进行了系统修订,希望在引导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发生、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本次合同模板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合同模板,仅列出了主要条款标题。本次修订对各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具体来说,一是对必要条款进行标准化。对于作为合同基本组成部分的必要条款,结合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做了相对固化的标准处理;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内容的选项,由当事人经协商后选用。二是对重点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式和范围”重点条款,从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许可实施行为范围等方面进行细化列举,对实践中多数主体关注的分许可的内容进行了提示。三是将有关拓展内容作为选填条款。将特定情形下涉及的拓展性内容,例如技术服务与培训、技术进出口,作为选填条款,供当事人在需要时选用。
三、本次合同签订指引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均类似于合同文本本身,未详细说明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本次修订后的签订指引,对合同模板的每个条款,逐个增加了解释说明,主要包括:适当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对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提示,对合同签订双方如何选择模板提供的选项给予指导。
四、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必须使用该合同模板?
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次发布的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选用合同模板部分内容,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合同文本。
仲夏时节,世界目光再次聚焦中国。
6月27日至29日,世界经济论坛第十四届新领军者年会(夏季达沃斯论坛)在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举行。本届年会主题为“企业家精神:世界经济驱动力”,来自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约1500名各界代表出席。这是新冠疫情发生3年多来,夏季达沃斯论坛首次恢复线下举办。海内外与会嘉宾看好中国经济潜力和发展前景,认为中国为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稳定世界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未来,中国将继续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提供强大动能。
“分享中国高质量发展的蓬勃机遇”
“今年有很多全球首席执行官和商界代表来到天津,这显示了大家对中国的巨大兴趣。”世界经济论坛总裁博尔格·布伦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连续多年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疫后中国经济复苏非常快,中国政府还出台了系列举措稳经济增长,因此各国对进一步在中国投资抱有很大期望。
3天会期,举办180余场分论坛,所有与中国经济相关的分论坛都一座难求。“中国是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重要引擎,踊跃参加与中国经济相关的分论坛,就是为了倾听中国新发展理念,分享中国高质量发展的蓬勃机遇。”来自墨西哥尤卡坦州梅里达的青年代表里贾纳·塞韦拉表示。
回望过去10年,中国年均经济增长达到6.2%,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超过30%。今年以来,中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明显。一季度,中国经济同比增长4.5%,预计二季度经济增速将快于一季度,全年有望实现5%左右的预期增长目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调高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显示了对中国发展前景的信心。
“经济发展离不开信心的支撑。”知名经济学家、春华资本集团董事长胡祖六表示,中国以自身的确定性为全球经济注入了稳定性,中国市场吸引着全球投资者。
法国传感器公司普诺飞思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卢卡·维雷说,面对世纪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中国经济仍表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在普诺飞思业务涉及的相关领域,能明显感受到中国经济的强劲复苏和发展动力。我相信,对于各国企业而言,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发展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在北京、上海和深圳有很多合作伙伴,期待未来能进一步扩大在华业务,进一步深耕中国市场。”
“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逆势增长并出现‘增量提质’态势,显示出中国经济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是中国经济韧性、活力和潜力的生动写照。”霍尼韦尔公司相关负责人余锋表示,“得益于中国完整的产业体系、超大规模的市场、日益优化的营商环境、长期向好的经济基本面等综合优势,我们对中国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充满信心,也对霍尼韦尔在中国的持续成长充满信心。中国将继续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提供强大动能。”
“‘一带一路’是绿色发展之路”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10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的“朋友圈”不断扩大,一大批标志性项目落地开花,推动共建国家贸易和投资水平不断提升,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未来”分论坛举行,偌大的会议厅座无虚席。
作为该分论坛的发言嘉宾之一,奥地利前总理塞巴斯蒂安·库尔茨表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互联互通,让全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当前世界最重要的国际合作发展倡议之一。该倡议搭建了全球合作平台,既是助力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也是促进跨区域合作互信的重要机制,在全球绿色和能源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津巴布韦工商部部长塞凯·恩赞扎对本报记者表示,作为内陆国家,津巴布韦面临物流不畅和能源紧缺两大挑战,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让津巴布韦得以弥补这两大短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津巴布韦实现经济转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来自中国在矿业、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中国企业在津巴布韦承建了卡里巴南岸水电站扩机工程等重要项目,不仅带来了新技术,助力津巴布韦提升产能,创造大量就业机会,还注重环境保护,为津巴布韦实施多个社会责任项目。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津巴布韦可以实现牛油果等产品的出口贸易,获得可观收益。
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学院研究员万喆表示,通过“硬联通”“软联通”和“心联通”,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将对全球经济复苏起到支撑作用,有助于为共建国家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带一路’是绿色发展之路。”欧亚资源集团首席执行官宋本表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动汽车市场,可再生能源、风电、太阳能领域发展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中国推动创新技术发展,助力世界减少碳排放,是实现绿色转型不可或缺的力量。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区域开放司副司长梁林冲表示,中国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各领域、全过程,先后制定印发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积极与国际合作伙伴发起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与共建国家共同投资建设的一大批清洁能源项目,有效助力这些国家绿色低碳发展。
“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中国”
过去几年,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叠加,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蔓延,全球性问题加剧,局部冲突频发。世界更加渴望稳定性和确定性,大部分国家谋求合作共赢的愿望变得更为强烈。本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加强合作、互利共赢的声音从滨海之城传向全世界。
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中表示,“我们生活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科技发展、地缘政治紧张、诸多社会和环境挑战等因素都将深刻影响人类生活未来。当下,我们需要具有胆识和远见的领导人,运用创新的力量,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和跨文化的合作,创造一个更和平、更包容、更可持续和更有韧性的未来。”
新西兰总理希普金斯认为,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违背全球化潮流,国际社会应坚持多边主义贸易体系,通过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新西兰同中国于2008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22年生效实施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使原有协定得以扩展并更加现代化。他表示,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极大机会,各方应携手以更快速度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各方都会从中受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全球战略、技术和公共政策终身教授奥拉夫·格罗思表示,中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获得了巨大发展动力,中国的开放也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红利。
“新冠疫情让人们看到,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菲律宾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曼努埃尔·蒂汉基表示,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不利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各国应坚持开放市场、推动共同发展,通过合作对抗逆全球化思潮。
摩洛哥经济包容、小企业、就业和技能部部长尤尼斯·塞库里表示,在全球经济复苏的关键时刻,中国不仅是经济引擎,而且是公平、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经济碎片化、各种形式的‘脱钩断链’等诸多挑战正考验着人类社会。我们需要通过创新与交流,弥合分歧、凝聚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美国Versatile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梅拉夫·奥伦表示,“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中国。我们同乘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船,携手才能驶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但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六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
(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
(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从事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
(二)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下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回授,或者在不提供合理对价时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相同技术领域的交叉许可;
(二)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三)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技术或者产品;
(四)对交易相对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六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考虑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和知识产权的特点。
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一)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所涉业务;
(二)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
(三)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
(四)其他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实体或者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
(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使用范围;
(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五)没有正当理由,强制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实体或者专利联营的成员;
(六)没有正当理由,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七)没有正当理由,将竞争性专利强制组合许可,或者将非必要专利、已终止的专利与其他专利强制组合许可;
(八)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九)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将各自的专利共同许可给联营成员或者第三方。专利联营各方通常委托联营成员或者独立第三方对联营进行管理。联营具体方式包括达成协议、设立公司或者其他实体等。
第十八条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或者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标准技术方案;
(二)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相关标准;
(三)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向标准实施者主张该专利权;
(二)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三)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请求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等,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十条 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三)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四)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五)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在行使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不得从事反垄断法和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
(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确定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需要考虑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本身的特点。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下,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许可协议中是交易关系,而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市场上则又是竞争关系。但是,如果经营者之间在订立许可协议时不存在竞争关系,在协议订立之后才产生竞争关系的,则仍然不视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除非原协议发生实质性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四)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五)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六)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七)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八)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时,依照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和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和本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涉及知识产权的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 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三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作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为更好落实新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新《反垄断法》精神,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增强制度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一)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在总结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对我国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增强反垄断监管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要素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进入新发展阶段,从我国产业发展阶段、特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更好参与国际竞争治理;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支持我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扎实推进修订工作。
(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委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开展《规定》修订立法咨询项目,加强立法研究。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通过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为修订工作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二)系统总结实践问题。聚焦无线通信等重点领域,多次组织召开行业和企业座谈会,赴有关企业、部门调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聚焦《规定》中涉及的不公平高价、专利联营和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问题,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规制思路和措施,为修订工作夯实实践基础。
(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后,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3场,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确保《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完备。
三、修订思路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反垄断和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着力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水平,主要遵循以下修订思路:
(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和精神。深入理解把握新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精神和最新制度要求,既落实一般性的制度,做好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配套规章之间的衔接,又结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规律,细化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特殊规则,增强制度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注重更好把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当前和未来的关系,突出保护知识产权是公平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三)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应我国产业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趋势,积极回应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制定规制措施,规范引导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创新发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共19条,本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要求。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第八条);增加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具有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六条)。修改安全港规则,并做好与《指南》的衔接(第七条)。三是对照新《反垄断法》调整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行纪衔接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一是增加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第九条)。细化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和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集中有关规定,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三是明确与《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一般性规则之间关系,增加程序适用和规则适用的引致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一是修改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中,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映强烈的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明确具体的适用要件(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是增加对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反垄断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主要特点
《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兼顾强化反垄断监管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市场资源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二)兼顾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规定》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稳定性、针对性、前瞻性,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则依据,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都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既帮助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实施人实现发展目标、获得合理收益。《规定》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创新活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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