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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90条:河南省政府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


    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

    政策措施


    一、全面释放消费潜力

    (一)稳定大宗商品消费。

    1.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2.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3.鼓励各地对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或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将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指导各地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面落实16条金融支持等一揽子政策,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取消不必要的需求限制,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鼓励商品房团购,多措并举释放住房需求。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购房券、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方式,支持人才购房落户和城乡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5.2023年年初对2022年促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前3位的省辖市(包括济源示范区,下同)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4—6位的省辖市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辖市负责本级的资金筹措和兑付清算并汇总上报各县(市)数据,省财政对实际补贴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并直接下达各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速恢复接触性消费。

    6.对全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在2022年6月—2023年3月期间新增、展期、延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省财政按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对2023年组织专列、包机引客入豫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落实国家关于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最新防疫要求,加快恢复文化旅游市场。加强景区景点服务设施设备运维管理,保障游览活动顺畅、安全。跨省旅游经营活动不再与风险区实施联动管理,按需求为团队游客提供核酸检测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8.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9.策划“四季河南”主题营销产品,举办“全球文旅创作者大会”等活动,开展“河南人游河南”系列文旅消费惠民活动,鼓励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利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联游套票、门票打折等优惠活动,举办“春满中原·老家河南”系列元旦春节文化活动、“豫鉴美食”餐饮促消费系列活动、首届中华老字号(河南)博览会。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

    10.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会统筹工会经费,按不超过500元/人次的标准,以文化、体育、餐饮、交通等服务消费券形式发放,消费券核销对象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1.完善无接触式服务配套设施,制定相关建设指引,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在社区、医院、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建设外卖配送柜、快递柜等,保障终端配送顺畅、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积极培育发展新型消费。

    12.加大生活服务新场景开发力度,利用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数智化升级示范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服务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设备更新改造提供低息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3.引导批发零售企业举办线上促销活动,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4.组织开展农产品、终端消费品产供销对接活动,协同解决产品滞销、货源组织等堵点问题。指导商贸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备货量,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有序重启重点节会、展会,支持企业举办让利促销活动,促进消费市场供需两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实施都市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通过数字赋能、商旅文体融合等打造一批特色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五)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16.实施省重点项目建设“双百工程”,在产业转型、基础设施等四大领域启动100个左右百亿级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攻坚计划,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等10大领域,梳理出1万个左右重大项目,建立任务台账,落实推进责任,力争2023年全年完成投资2万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8.继续办好“三个一批”活动,完善“三个一批”活动评价细则和项目遴选核查程序,带动2023年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15万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9.建立省本级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印发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引,全面提高项目包装质量和成熟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0.建设“一张图”可视化监测调度平台,提升信息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项目监管“一网统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

    21.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项目发行上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22.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等领域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3.建立重大项目资金保障协调机制,统筹用好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快建设、早投产,尽快发挥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七)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

    24.将商业银行“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实际投放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的激励因素,并适当提高权重。各地要参照省财政做法,在开展竞争性财政资金存放时,适时将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强化工作激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25.支持省属建筑类国有企业增强实力,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房地产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问题楼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6.充分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中原银行、中原信托开展房企贷款合理展期等业务,中原资产开展助力房企纾困、化解盘活地产项目等业务,纳入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导省管金融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7.积极推动市、县级政府加快解决房地产企业政府欠款问题,督促市、县级政府抓紧和房地产企业、关联的施工企业逐条核对政府欠款明细,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清偿措施。督促市、县级政府通过新增财力、置换债券、盘活存量资金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偿还政府欠款,增加房地产企业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28.引导各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准确、灵活把握查封、扣押、冻结尺度。对“保交楼”项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财产;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采取活封形式,不能影响“保交楼”项目复工续建。(责任单位:省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持续培育壮大新动能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9.筹建天健先进生物医学实验室、平原实验室和柔性电子产业技术研究院,2023年在高端轴承、动物疫苗、超硬材料、光电信息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5家左右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00家以上,规划建设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功能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30.加快构建标准化双创载体体系,2023年建成20个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智慧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1.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设立一批创新联合体,2023年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2.积极推动重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新设立一批省产业研究院和省中试基地,高质量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3.积极推动高校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争取共建高质量研发中心1500家,建设30个左右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4.统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建设试点,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每所职业院校重点打造1—3个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专业(群),形成一批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品牌,2023年建设20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专业点和200个服务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匠实验室、生产性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5.继续办好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科技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精准引进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力争引进培育10名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36.实施“中原英才计划”、博士后招引培育“双提”行动等人才培育工程,2023年新建中原学者工作站30家以上,新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优化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引导天使、风投、创投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九)加快传统产业升级。

    38.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汽车、轻纺等优势产业,开展智能农机、高铁轴承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丰富服装、制鞋、家居、工艺美术等终端产品供给,加快预制菜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酒业、奶业振兴和烟草转型,推动农产品加工提质升级。鼓励各地通过贴息、补贴等手段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39.推进先进基础材料高端化发展,着力扩大再生金属生产规模,加快钢铁企业装备大型化改造,组建省钢铁集团、新材料投资集团,推进开封时代新能源全钒液流电池基地建设,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建设,同步招引集聚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力争实现落地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新的引擎。(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40.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强化重点行业能效标杆管理,完善资金奖补、节能量纳入用能权市场交易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41.抢抓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加大对行业龙头、链主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宇通客车公司开展智能电动客车技术攻关,“一企一策”推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汽车企业整改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42.持续提升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产业能级,围绕龙头企业招引布局一批产业链配套项目,提高本地化配套率和集群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3.实施生物经济重点工程,发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和航空港区临空生物医药园作用,加快引进创新药、现代中药、诊断检测、高端医用耗材等领域重点企业,布局省级生物经济先导区,支持具备条件的争创国家级先导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4.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5.统筹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成中原油田风电质子交换膜制氢等首批绿氢示范项目,加快建设宇通客车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积极布局发展前沿材料、卫星及应用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完善开发区产业生态体系。

    46.深化“三化三制”改革,科学有序推进开发区扩区调规,建立亩均投入产出综合评价体系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完成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保产业用地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47.实施开发区跨越发展行动,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开展产业转型示范开发区创建,组织2023年开发区观摩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8.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9.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

    5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3年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三)强化金融支撑保障作用。

    51.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52.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力争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续贷和信用贷款占比较2022年提高,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总体较2022年有所下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3.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对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4.加强“银社互动”,对2022年用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未裁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业企业精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5.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产销、产融、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活动,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力争2023年新培育“头雁”企业1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6.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实行上市奖补,推动平台企业、数字企业、生物企业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57.落实中央资金支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8.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着力稳定外资外贸

    (十五)稳定对外贸易。

    59.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深化郑州—卢森堡“双枢纽”合作,开工建设郑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高标准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实施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发掘和“班列+园区”行动,整合重组省内港口资源,完善空陆水多式联运体系,加快推进综保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申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60.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1.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等,最高补贴实际发生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费用的7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2.鼓励各地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池有效运转一年后,省财政按当地财政投入资金实际年化使用规模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辖市最高奖励1000万元,县(市、区)最高奖励500万元。参考以上标准支持各地开展“外贸贷”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63.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净展位费、人员机票费实施分类补助,最高补助9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4.支持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诉,对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5.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省级和郑州市按年度总预算不超过4.5亿元的规模继续支持郑州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建设,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6.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精准招商引资。

    67.进一步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委托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专家智库、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商协会开展协作联动招商,对促成引进符合条件外资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委托招商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8.编制发布《河南省外商投资指引》,研究细化外商投资生活及人才保障、会展活动举办等配套政策,持续提升政策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释放外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9.加快推进中德(许昌)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实施对欧合作专项行动,谋划举办在豫外资企业圆桌会、跨国公司中原行、卢森堡投资贸易洽谈会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70.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省财政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71.推动“空中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机制化、平台化、项目化发展,争取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分论坛。继续办好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数字经济峰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每年省级层面在境内外组织重大招商活动10场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保持就业稳定。

    72.持续深化“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高质量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人力资源品牌示范培育创建行动,推进“一县一品牌”建设,2023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00万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推动“豫见·省外”劳务输出扩面升级,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维护大龄农民工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5.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县级按1∶1比例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76.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并纳入普惠小微贷款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八)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77.实施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倍增行动,2023年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10万个。深入实施乡镇寄宿制小学建设工程,优化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力争2023年职业学校达标率超过8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8.开展国家医学中心创建,争取再获批2—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肿瘤、神经、妇产、精神等重点病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建设,积极推进省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2023年实现市“四所医院”、县“三所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标。推动方舱医院升级改造亚(准)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可转换重症病房建设,2023年改造床位不低于1.8万张,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79.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有序推进200个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80.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深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服务、精准保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1.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统筹推进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完善落实粮食、成品粮油、猪肉、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十九)强化能源和粮食安全。

    82.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组织签订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保供“压舱石”作用。扎实推进煤炭稳产增供,确保省内煤炭日产量稳定在25万吨以上、力争实现28万吨。供需两侧同时发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加强机组运维和调度管理,落实“应开尽开、应发满发”责任,实现“能并尽并、能用尽用”;加大中长期外电吸纳工作力度,力争大负荷期间外电入豫电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必要时精准管理负荷,确保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可靠、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

    83.抢抓全国煤电建设窗口期,推动洛阳万基热电联产项目尽快投产,实施许昌能信、南阳内乡二期等清洁高效支撑性煤电项目,接续谋划一批大型火电项目。加快抽水蓄能项目、中原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力争202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500万千瓦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4.加强粮食和能源储备基础设施投资,争取财政或国债资金,推进河南省储备粮集团新建仓储设施和仓房功能提升、河南省成品汽柴油应急储备库及配套设施、省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库二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

    85.分类分区域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2023年新建高标准农田535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400万亩。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筑牢粮食生产根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落实产粮大县、小麦、稻谷目标价格等补贴政策,精心组织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


    (二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87.加强基层“三保”资金调度和库款监测,坚决兜住“三保”底线,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88.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金融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盯紧高风险机构、重点人员,补齐监管短板,扎牢监管笼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89.聚焦燃气、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自建房、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

    90.加大金融、房地产、非法集资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做细做实信访维稳工作,最大限度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信访局)


    httpss://mmbiz.qpic.cn/mmbiz_gif/3Nzo8TmYltQJjV6e5xU2J0iapNCWcGFuzEm2W3OEMDSaNJ7PiafzNanQQhBfMQqy5j0saLowoZd98tibYazUmibbn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婧悦

    发布时间:2023-02-08
  •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印发,涉及这些知识产权内容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7334420.jpg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纲要》部署了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等一系列具体举措,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下:


    摘 编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三、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三)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集中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质量专业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打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六)强化产业基础质量支撑。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提高材料质量稳定性、一致性、适用性水平。改进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性能指标,提升可靠性、耐久性、先进性。推进基础制造工艺与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和精益性。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实现工业质量分析与控制软件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合格评定、知识产权、工业数据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

    五、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

    (十)提高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互联互通标准,加大监测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直接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管理,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加快构建全程覆盖、运行高效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和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提高药品检验检测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加速推进化学原料药、中药技术研发和质量标准升级,提升仿制药与原研药、专利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七、增加优质服务供给

    (十六)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技推广、生产托管、代耕代种等专业服务。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系统性集成、流程再造等服务,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价值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物流、供应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优化国际物流通道,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提高现代物流、生产控制、信息数据等服务能力,增强产业链集成优势。加强重大装备、特种设备、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安装、维修、保养质量水平。

    八、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

    (二十一)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打造中国精品和“百年老店”。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统筹开展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完善老字号名录体系。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58858960.jpg

    十、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

    (二十五)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推动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


    (二十六)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建立质量分级标准规则,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强化对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质量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制度和职称制度,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质量政策评估制度,强化结果反馈和跟踪改进。

    发布时间:2023-02-08
  •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的通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18027662.png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23年1月11日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整合优化专利电子申请、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专利事务服务、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支持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注册用户登录后,可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提交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电子接收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缴纳专利费用,办理专利法律手续及专利事务服务等业务。

    为配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开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23年1月9日至26日对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办理专利业务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

    1月11日12时,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直接访问和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继续办理此前已经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和PCT电子申请网提交的在线电子申请业务。

    访问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终端环境要求:运行在匹配的操作系统上的Firefox 88及以上版本、使用Chrome内核的主流浏览器(含Chrome 54.0及以上版本、360浏览器9.0及以上版本、Microsoft Edge 100.0及以上版本、Opera 90.0及以上版本)。

    2. 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

    1月11日12时,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用于发布通知公告、完成注册登录和扫码认证等业务。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可在苹果AppStore、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下载。也可通过网页地址扫码下载:httpss://resources.cponline.cnipa.gov.cn/gapp/download/qrcode/index.html。

    移动设备环境要求:ios 11及以上版本或android 6.0及以上版本以及鸿蒙操作系统。

    3. 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1月11日12时,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客户端是安装在本地终端环境上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继续办理此前已经在CPC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和CEPCT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的业务。

    下载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工具下载”栏目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 7及以上版本。

    终端配置要求及兼容性:终端最低配置为CPU 1.0 GHz以上、内存4GB以上,客户端程序安装所需硬盘空间不低于2GB。

    4. 启用WORD转XML编辑器工具

    1月11日12时,启用WORD转XML编辑器工具,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使用该工具编辑生成XML格式的国家专利申请文件,也可以使用该工具将WORD或WPS格式的申请文件转换为XML格式的国家专利申请文件。

    下载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工具下载”栏目下载“WORD转XML编辑器”。

    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 7及以上版本。

    兼容性:设备需装有MS Office 2010版以上或WPS Office 2015版以上的文本编辑器。

    5.办理专利业务

    1月10日0时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将停止用户注册功能。1月10日12时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系统及其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停止服务;1月10日17时起,PCT电子申请网站、CEPCT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案卷提交功能停止服务;1月10日21时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CPC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案卷提交功能、电子签章通知书请求功能、电子签章通知书在线验签功能停止服务。

    对于在线电子申请办理专利业务的用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后,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期间,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前发文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临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答复通知书或提交其他文件;1月26日0时至8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暂停服务;1月26日8时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恢复全部业务办理,可接收尚未下载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

    对于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专利业务的用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后,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期间,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前发文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通过原电子申请客户端(CPC、CEPCT)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后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1月26日0时至8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暂停服务;1月26日8时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恢复业务办理,可接收和下载尚未下载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

    对于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或其他文件,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专利复审请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并接收国家申请的“电子申请待处理回执”或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电子申请回执”;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收到国家申请的“电子申请回执”、受理通知书或者“拒收回执”等。

    对于纸件方式提交新申请或其他文件,专利局受理部门正常接收。系统切换期间专利局受理部门接收的专利纸件申请,暂停发出受理通知书。

    6. 办理专利费减备案

    1月9日0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办理费减备案业务,1月11日12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费减备案,用户提交的费减备案请求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事务服务-费减备案-费减备案公共查询”查看审批结果。

    7. 办理专利事务服务

    1月10日0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用户注册功能,1月20日21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服务,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专利事务服务相关业务,包括:各类证明文件和文件副本、专利文档查阅复制、优先权电子交换、文件和业务专用章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

    8. 办理缴费

    对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上缴费用户,1月11日12时至16日0时,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链接的原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缴费服务办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上缴费业务,1月16日0时至26日8时,网上缴费暂停服务。1月20日20时至21日2时期间,暂停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服务,1月21日2时起,可继续在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1月25日0时起,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停止服务。1月10日0时至11日12时,专利收费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暂停用户注册功能,1月25日0时至26日8时,专利收费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暂停服务。1月18日至25日,暂停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代办处收费窗口缴费。

    在业务停止期间,请缴费人提前安排缴费计划,尽量减少在1月16日至26日系统升级切换期间缴纳费用,期间可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缴纳费用。

    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缴费相关业务,包括:网上缴费、电子缴费清单、票据服务、费用查询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代办处收费窗口恢复办理缴费业务。

    9. 办理互联网证据存证

    1月11日12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开通互联网证据存证服务,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该服务保存与专利审查相关的互联网电子证据。

    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社会公众根据通知内容,合理安排好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在此期间如遇到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3日


    发布时间:2023-01-05
  • 国知局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国知办函规字〔2022〕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部署要求,围绕“双碳”目标,明确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统计监测依据,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专利产业化,特制定本分类体系。

    二、定义和范围


    绿色低碳技术包括主要通过传统能源清洁利用、节能增效、新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实现减碳、零碳和负碳效果的有关技术,不包括减污、资源循环利用等起到降碳协同效果的绿色技术。绿色低碳技术专利,是指以绿色低碳技术为发明主题的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降低碳排放的技术效果。

    三、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为指导。本分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重要政策文件为指导。


    (二)以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为导向。本分类聚焦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结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点选取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技术,构建与专利衔接的分类体系,支撑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


    (三)以突出国情和发展阶段为特征。本分类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突出传统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关注节能降耗和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


    (四)以国际专利分类体系为基础。本分类体系构建上采用国际专利分类与绿色低碳技术对照的架构,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绿色技术清单和日本特许厅的绿色转型技术清单等,实现分类体系国际可比,支撑全球绿色低碳技术数据库的构建,助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体系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将绿色低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一级技术分支包括化石能源降碳技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清洁能源、储能技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5个技术分支。其中,化石能源降碳技术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石油及天然气清洁化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32个四级技术分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包括节油技术、节气技术、节电技术、能量回收利用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4个三级技术分支;清洁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生物质能、核能等8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22个三级技术分支、14个四级技术分支;储能技术包括机械储能、热储能、电化学储能等3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包括CO2的捕集利用封存、其它温室气体减排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6个三级技术分支、16个四级技术分支。将上述绿色低碳技术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47个大类、108个小类、1090个大组、9934个小组。

    五、有关说明


    1.本分类体系建立了绿色低碳技术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参照关系。绿色低碳技术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所述绿色低碳技术相关。


    2.本分类体系“国际专利分类”列中“部分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部分专利涉及绿色低碳技术;“全部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所有专利都涉及绿色低碳技术。


    3.本分类体系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2)》为参照基础。

    六、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表


    (略)

    七、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参考检索式


    (略)


    点击链接:httpss://mp.weixin.qq.com/s/ZqUcxR-TGg-VEwYi8cN-yg 了解《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详情

    发布时间:2022-12-28
  •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为帮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市场更好地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对其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4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工作要求,通过指导市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认定了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逐步实现相关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会运用、会管理”。截至目前,通过认定和续延审查,现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总数达到115家。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6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获批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目标、原则、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发挥在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基本事项;第二章实施程序,对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程序进行细化规定;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规定日常指导和巡查考核要求,明确有关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规定,加强宣传示范;第四章附则。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内涵、管理职能分工和适用范围。为统筹线上线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作出具体规定,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培育和认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职能划分,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场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在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第七条作出分类规定,一是各类符合条件市场可申报培育,二是相关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届满的均应申请参与复查工作。


    (二)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施程序。一是考虑到线下线上专业化市场交易覆盖区域存在一定差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线下市场申报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管辖、线上市场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管辖,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二是优化培育认定流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培育期为1年,较原《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通知》规定的2年培育期显著缩短。三是科学设定“专家评审分数”和“满意度评估分数”两项分值比重,将原来的专家评审分数”占比由80%调整为70%,将“满意度评估分数”由20%调整为30%,避免出现因满意度评估分值占比过低而对结果评审起不到实质评价作用的问题。四是严格复查考核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市场,撤销称号。


    (三)明确了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是为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明确有关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员,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备案,同时还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市场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情况要及时按层级报告。二是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在评审认定、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实践意义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积极回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打造让消费者放心、权利人满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加强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推动市场相关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发布时间:2022-12-27
  • 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培育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七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与培育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已认定及2022年之前通过续延审查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均需参与复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措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报培育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及影响力(包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四)申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资源和支持。


    第十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填写培育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培育申报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线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区域、线上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地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在符合申报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护基础好、保护需求强、保护能力好、保护意识强,在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宣传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并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平衡,遴选确定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展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后,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市场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间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条件:


    (一)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


    (四)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


    (五)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


    (二)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三)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培育期满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认定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培育市场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审得分标准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70%+测评分数2×3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经评审达标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拟认定名单目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并颁发牌匾。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一条 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节 复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满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复查申请表;


    (二)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三)认定后三年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填写复查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复查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复查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参与复查工作的市场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复查评审得分标准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70%+测评分数2×3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达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形成拟通过复查名单目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保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续延3年。


    第二十八条 复查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整改,验收合格的市场保留称号。连续两年复查测评总分均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或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撤销称号。复查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撤销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相关市场发生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违法案件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评审认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参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当手段影响考核认定结果公平性,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其它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场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达到要求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撤销其称号,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宣传示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总结提炼示范市场的经验做法,鼓励通过授牌仪式、座谈培训、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创建示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示范引领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12-27
  • 国知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等进行部署。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总结前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征求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三年主要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知发保字〔2022〕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更好保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现就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高质量发展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着力构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机制、健全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对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的专业技术支撑,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促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定位。支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重点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主要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健全标准体系。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术语规范等基础标准,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对鉴定人适用标准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推进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三)加强机构培育。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计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便民利民。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行业自律组织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机制。通过贯彻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积极有序培育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鉴定技术领域覆盖范围,切实推动鉴定机构做精做优,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行业管理。推动成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评价制度,统一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实现名录库动态调整。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鼓励支持地方成立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


    (五)开展行业评价。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探索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等级评价办法,督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合规执业。支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公约。推动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第三方评价和知识产权鉴定满意度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加强信用监管。


    (六)健全协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间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互荐共享工作,推动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共享、人员培训、课题研究等工作协作。支持将知识产权鉴定纳入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内容。


    (七)加强能力提升。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理论体系;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发挥科研、院校等单位作用,加强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定期组织典型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鉴定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应用案例库。


    (八)推动自律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评判制度,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执业检查、文书质量评查和情况通报,探索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日常指导,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推动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推动严格知识产权鉴定从业标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及一定数量的鉴定人。引导知识产权鉴定人取得与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工作经历,习得专业技能。知识产权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的,移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由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并由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转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重视支持,纳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有效推进。


    (二)加强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各地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本地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本地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


    (三)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成果和经验。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2022-11-29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九: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九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九: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具体申报流程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通知。




    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


    认定流程 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9-05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八: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高企对企业成长性有什么要求?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八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八: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高企对企业成长性有什么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成长性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企业成长性(20分):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企业成长性


    发布时间:2022-09-05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