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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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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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相关部署要求,助力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相关统计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统计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融合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开放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历史用户数据完善功能,同时开通shujubulu@cnipa.gov.cn咨询邮箱,为提高服务效率,现对用户使用该咨询邮箱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咨询邮箱主要用于解决历史用户(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在数据完善以及新用户在账号注册及登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用户提交的申请及咨询分为以下几类:
1、更换历史账号绑定邮箱申请。
2、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历史账号找回申请。
3、账号合并申请。
4、无法通过核验法人用户变更企业名称申请。
5、无法完成注册咨询。
6、其他平台问题咨询。
其中申请类邮件审核通过后直接进行相关修改不再邮件答复用户(账号找回申请除外)。申请未通过以及咨询类邮件将进行邮件答复。各类申请及咨询邮件适用情形及推荐邮件格式见附件。
使用咨询邮箱进行相关业务申请及咨询的用户建议按照邮件格式要求发送邮件,如邮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您发送的邮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请勿重复多次发送相同邮件,以避免您的邮件被系统判定为垃圾邮件导致邮件无法正常接收。
附件:邮件适用范围及格式要求
1、更换账号绑定邮箱申请
更换账号绑定邮箱申请用于历史用户密码找回。历史用户由于忘记密码,同时历史账号中绑定的邮箱已经不再使用,导致用户无法找回密码。用户可通过发送“更换历史账号绑定邮箱申请”邮件至shujubulu@cnipa.gov.cn邮箱,更换绑定邮箱后修改密码。申请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更换账号绑定邮箱申请(括号内填写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法人填写名称)
历史账号:(电子申请或事务服务系统登录账号)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新绑定邮箱:(用于找回密码的邮箱)
(3)附件要求:
自然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证件正反面照片。法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证件照片。
注:邮件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会完成绑定邮箱修改。审核不通过将邮件告知原因。
2、 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历史账号找回申请
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历史用户忘记原有账号,可通过发送“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历史账号找回申请”邮件至shujubulu@cnipa.gov.cn邮箱,按要求提供相关账号信息,用于账号找回。申请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电子申请及事务服务系统历史账号找回申请(括号内填写自然姓名或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法人填写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其他说明:(可用于找回账号的其他信息)
(3)附件要求:
自然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证件正反面照片。法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证件照片。
注:邮件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会通过邮件答复找回的账号信息。
3、 账号合并申请
账号合并申请用于系统中存在一个或多个账号的用户对账号进行合并。申请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账号合并申请(括号内填写自然姓名或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法人填写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账号1:(账号登录名)
账号2:(账号登录名)
账号3:(账号登录名)
账号合并原因:(1、历史系统中存在两个或多个账号 2、历史系统中有账号未补录又新注册了一个或多个账号 3、注册了两个或多个新账号 4、其他情况)
账号情况说明:(对各账号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是否有案件申请等)
(3)附件要求:
自然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证件正反面照片。法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证件照片。
注:账号合并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合并工作,账号合并需要与申请人电话沟通,请务必保证邮件正文中所留联系电话畅通。
4、 无法通过核验法人用户变更企业名称申请
部分历史用户和新注册用户需要变更法人名称,由于无法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项核验,导致不能自助完成企业名称变更,可通过发送“无法通过核验法人用户变更企业名称申请”邮件至shujubulu@cnipa.gov.cn邮箱,用于变更企业名称。申请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无法通过核验法人用户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括号内填写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名称:(法人名称)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账号:(系统登录账号)
变更说明:(申请人应对企业名称变更原因进行说明)
旧名称:(系统中现存法人名称)
新名称:(拟变更的法人名称)
(3)附件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照片以及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证件照片。
注: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通过将邮件告知原因。
5、无法完成注册咨询
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输入的手机号或证件号码提示已注册,导致用户无法完成新账号注册,可通过发送“无法完成注册咨询”邮件至shujubulu@cnipa.gov.cn邮箱,提供相关信息。咨询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无法完成注册咨询(括号内填写自然姓名或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法人填写名称)
注册用证件号码:(注册时填写的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用电话:(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
情况说明:(无法注册的具体情况说明)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3)附件要求:
自然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用于注册的身份证号码对应的证件正反面照片。法人用户提供和邮件正文中用于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证件照片。
注:无法完成注册咨询将在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答复。
6、其他平台问题咨询
用户在使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补录、注册以及登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通过发送“其他平台问题咨询”邮件至shujubulu@cnipa.gov.cn邮箱。咨询邮件格式要求如下:
(1)邮件题目:
其他问题咨询(括号内填写自然姓名或法人名称)
(2)邮件正文: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法人填写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系统登录账号,如还未注册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必须为手机号)
问题描述:(详细描述需要咨询的问题)
(3)附件要求:
附件可提供与问题描述相关的截图或照片。
注:其他问题咨询将在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答复。
豫科项〔2023〕9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省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争取国家资源,牵头承担更多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 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河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不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
(二)项目立项批文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国拨经费到账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银行到账凭证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使用
奖励金额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我省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的3%—5%核算,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资金已配套支持且配套资金超过奖励标准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自选项目研发和绩效奖励。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国家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后一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及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经费拨付文件、项目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申请单位需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项目按保密规定单独报送。
四、报送要求
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豫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各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并填报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一并函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到:kjttcc2011@126.com。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4月18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报送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省科技信息大厦2222室
五、联系人
省科技厅 刘 路 0371—86561692
省财政厅 丁军锋 0371—65802522
附件:1.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现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企业研发中心的布局要深入落实产业发展“136”工作举措,以光电元器件、农机装备、航空装备、高端轴承、耐火材料、生物疫苗、电子化工材料、人工智能、新能源电池、电子显示材料等风口产业为重点,助力乡村振兴、城市提质、平安建设、安全生产、青年友好型城市、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工作,推动创新平台矩阵构建。
(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后将推荐汇总表、评审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集中公示,公示完成后下发备案文件。
(三)企业研发中心备案采取分批次备案的方式,原则上市科技局每年备案三至四批,备案时间原则上为4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15日前。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建设单位已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架构,企业研发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科研人员10人以上,或占建设单位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建设单位重视科研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50万元以上,或占建设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5%以上。
(四)建设单位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实验(试验)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5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农业类单位50万元以上)。
(五)建设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活动基础。建设单位制定有相对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科研发展规划和目标,自主实施过研究开发项目。
(六)为规范企业研发中心名称,企业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洛阳市+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三、备案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对照《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见附件1)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科研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份数请咨询当地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评审推荐。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2023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行对照管理办法制定评审指标体系,同级纪检部门参与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材料留存,以备检查。评审程序如下: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建设单位不得干涉专家的聘请或提出评审专家组名单建议。
2.评审专家组审阅有关材料。
3.实地考察(可选)。专家组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对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建设单位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情况汇报,并抽查有关原始资料。
4.专家评分。专家评审后根据评审指标对各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满分100分),签字确认。
5.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专家组评审打分情况,对项目进行排序(60分以下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同时报送《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电子版。
(三)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备案公示,经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行备案,向建设单位颁发“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四、联系方式
电话:实验室和平台基地建设科张玉磊 63932963
邮箱:lykjjcgk@126.com
附件:
1.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2.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
3.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信息汇总表
4.各县区科技部门联系方式
2023年3月7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4日
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推荐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推荐与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及其数据库,加强与本地企业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七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择优确定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标准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含材料审核及实地核查真实性声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分别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的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2022年8月1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按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或跨省辖市级区域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八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豫工信企业〔20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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