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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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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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按照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和《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要求,近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2023年河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据《方案》,河南省将强化法治保障、严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从四个方面部署了14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治保障。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二是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持续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案件指导,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保障,突出民生热点及重点领域保护,聚焦新型市场及关键环节保护。四是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方案》要求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健全省市区县层级化执法指导工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相关办案规范标准。要注重协同联动,加强行刑衔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行政保护,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培训,完善行政保护标准化培训体系,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政策解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传播矩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请按照《“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4月28日前将2023年度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二五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对于2023年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确定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二)考点设置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参加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内的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预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5月4日8时至5月16日17时通过报名系统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5月22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5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7时。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报名即视为提交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预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或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120k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报名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其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6月8日8时至6月11日17时,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6月26日8时至7月2日13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1日、2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1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1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2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名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自2023年度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固定合格分数线,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经核查所述人员报名资料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放。
四、考试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10日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更多创新资源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线集聚,引导高层次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鼓励中原学者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原学者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20〕100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中原学者工作站建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建站单位应满足《中原学者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条件和要求;
(二)进站中原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023年每位中原学者新进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位中原学者进站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鼓励市级以上各类产业、创业、孵化等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服务园区内各运营企事业单位。
二、材料要求
各申请建站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经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及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工作邮箱。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2023年度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评估的原则进行。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普处。
联 系 人:刘慧杰
联系电话:0371-65956235
电子邮箱:kjtrcc@163.com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09房间
附件: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2023年4月11日
国知发运字〔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仍处于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处罚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信用计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31日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计分和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政府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制定了《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lykjjtxghk@163.com邮箱(邮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规划监督科 63926936
附件: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0日
豫财科〔2023〕1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豫政〔2023〕13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2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的函》(豫科项〔2023〕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02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预算(详见附件1,列2023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支出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请及时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附件:1. 2023年省创新生态支撑专项(省科技奖励)经费预算表
2023年3月29日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