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认真落实《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豫政办〔2022〕90 号),加快推动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作,赋能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组织征集第一批河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撑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省内外提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服务领域包括且不限于数据治理、数据合规、DCMM贯标、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本运营、数据交易、数据安全、行业数据应用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登记注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河南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可提供本地化服务的省外企事业单位。
(二)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备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服务的相关资质,以及承担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服务必备的硬件设备、工具、软件。
(四)承担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服务的工作人员能够保持相对稳定,正式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具备申报领域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在申报领域具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和资源整合力,已经形成3个及以上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要素类场景案例。
(六)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其中数据要素相关的授权专利不少于3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数据要素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且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工作流程
(一)自主申报。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撑服务机构申报书》(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3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书(一式两份)报送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二)专家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入选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撑服务机构名单。
(三)网上公示。
对初步入选的支撑服务机构,通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正式发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河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制造强省办〔2022〕39号)有关要求,正式公布第一批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撑服务机构名单,初步构建河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服务供给资源池。
(五)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入选的支撑服务机构,将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相关工作中予以重点推介。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支撑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将综合参考机构工作实绩、服务对象反馈意见或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文燕 李景峰
电 话:0371-65509979 65507537
邮 箱:gxtdsjj@163.com
地 址: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盐业大厦816室
2023年3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s://gxt.henan.gov.cn/2023/03-07/2702452.html
国知发保字〔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落实《工作方案》情况和工作成效将纳入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实施方案、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请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7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件同时发送至联系邮箱。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1日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法治保障、严格产权保护,坚持改革驱动、质量引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持续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
1. 深入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任务措施落实。用好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结果,切实发挥检查考核“指挥棒”作用,抓好检查考核发现的短板弱项整改工作。继续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中央督检考计划,继续做好督查激励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年度调查,继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评价体系建设。
2. 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继续完善专利、商标执法办案标准,深入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及其理解与适用,在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严格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执法规范性文件适用规则,积极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充分发挥标准指南的规范引领作用。开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鉴定研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充分发挥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工作力度。
3.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配合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推进落实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做好农产品相关政策衔接与平稳过渡。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鼓励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路径和方法。不断健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衔接。提高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执行水平,确保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手段落地实施。
4. 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完善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制度,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监管和政策约束。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专利等重点违规行为治理,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
(二)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
5. 持续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畅通行政裁决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推行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案件的行政裁决工作。加大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做好侵权纠纷防范和行政调解工作。有力有效处置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性,着力提高执法办案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机制,加大跨区域、跨部门办案协作、标准对接、业务交流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
6. 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案件指导。按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格商标管理,加大对线上线下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等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制。重点围绕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案件业务指导力度。认真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
7. 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加速推进“十四五”地理标志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围绕产地控制和特色质量控制,加大抽查范围、比例和频次,实现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落实,持续加强对第一批生效清单的日常监测、快速处置和执法联动。
(三)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
8.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工作,推动中泰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工作取得新进展。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技术出口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一步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分中心能力建设,及时监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有效加强海外信息共享与交流,提升应急工作水平,因地制宜做好海外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
9. 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保障。做好第19届亚运会、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系列飞行任务等国际大型赛事、重大工程相关特殊标志保护。严格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协同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和查处工作,有效维护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紧盯“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工作预案,开展专项行动,快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在应季地理标志产品集中上市的时间节点,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营造公平公正市场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10. 突出民生热点及重点领域保护。继续加强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水泥、公共卫生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民生物资、农业农村领域、网络市场领域、食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配合做好“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相关整治工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持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工作。
11. 聚焦新型市场及关键环节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推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新认定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纠纷处理机制,高效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持续推进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执行,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提升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水平,提高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抽查检查频次,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
(四)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
12. 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高质量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和高效运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全国一张网”,提高维权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抢注等行为的信用监管。
13. 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驱动,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化改革,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行政裁决线上办案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持续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4. 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和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强化政策支持,聚焦深化改革,加大资源投入,总结推广一批示范区典型经验,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核准、注销和监管工作体系,增强专用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大力度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优秀试点省份在条件成熟地区率先启动开展一批市域、县域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督导检查,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侵权假冒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加强业务指导
健全省市区县层级化执法指导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相关办案规范标准。创新方式持续开展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等,按照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相关规定,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予以答复。积极做好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报送和评选发布工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注重协同联动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合作,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拓宽跨地区跨部门行政保护协作范围,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保护衔接协作,推进实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黄河流域九省区、晋冀鲁豫十八市等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交流。持续健全与电商平台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保护效率。
(四)加强宣传培训
完善行政保护标准化培训体系,创新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宣讲交流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能力,及时通报重大舆情。加大宣传普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有关专业知识的工作力度,发布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政策解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传播矩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环节下放工作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需要,现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更新完善工作,面向各相关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1.本次专家征集工作重点面向在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开展。
2.各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技术专家)》(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财务专家)》(附件2),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24日(周五)前将扫描版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对推荐人选进行梳理遴选,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专家库。
高质量的评审专家库是保障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专家的筛选推荐、信息核实等工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专家推荐入库。符合推荐条件的原专家库专家请更新信息后重新推荐申报。对于申报专家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洛阳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63910358
邮箱:lykjjkjqyk@163.com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技术专家)
2.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财务专家)
3.高新技术领域代码表
2023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kxjs.ly.gov.cn/#/detail?id=5594&name=%E9%80%9A%E7%9F%A5%E5%85%AC%E5%91%8A&classifyId=12&fatherName=%E9%80%9A%E7%9F%A5%E5%85%AC%E5%91%8A&routeName=Notice
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操作指引
/
目录
/
一、如何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如何查看审查进度及审查意见
三、如何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如何变更企业信息
///
一、如何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1 前往“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新用户请先点击“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再进行操作)
2 选择“法人登录”,输入登录名、密码、验证码后登录系统。登录名、密码与之前登陆科技部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的一致。
3 在已获得的授权-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办理入口”。
4 如在已获得的授权-服务事项没有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请点击主页左上角的“服务事项”。
5 在“服务事项”页面内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办理入口”进入。
6 核对企业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
7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左边导航栏内点击“评价信息”。
8 在“评价信息”页面内内点击“新增评价信息”。
9 核对企业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10 阅读完填报须知后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已知晓填报说明”并点击“下一步”。
11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勾选,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12 结合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最终数据填写,若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则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写。其中研发费用总额为自动累计,需要点击“添加研发项目”“新增”,填写2020年进行的研发项目信息。
13 研发项目名称应遵循一定范式,比如“***的研发”,不可以填写产品名称或生产型项目的名称。
14 根据企业实际填写2020年人员结构人数。
15 上年度企业主要产品情况表须填写1-3个产品名称及技术领域,点击“新增产品”即可开始填写。
16 产品名称不能简单填写产品型号,技术领域不能选择“无”。
17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可以点击“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若无法获取,必须点击“新增知识产权”人工上传资料。
18 新增知识产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
(2)必须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凭证);
(3)专利授权时间超过一年的,除了专利证书还须附上近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缴费凭证;
(4)受让的专利须附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19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20 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如企业是研发机构须上传政府部门印发的文件及附件。
21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系统可自动获取。
22 所有资料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然后企业可以点击“自评”,企业自评得分合计达60分及以上,即生成“封面文件”。
23 “点击此处”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封面,核对信息表内容无误后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然后原件彩色扫描并“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至系统。
24 上传成功后,评价机构选择“惠州市科技局”。完成后便可点击“提交评价信息”,等待评价机构审核。
二、如何查看审查进度及审查记录
1 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评价信息”,“评价信息管理”内的“当前状态”即为审查进度。
2 “当前状态”若显示“评价机构形式审查退回”则须点击“详细信息”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
3 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的“审查记录”即可查看被退回的原因,根据退回的原因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评价信息。
三、如何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 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左边导航栏内的“概览”即可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及有效期。
四、如何变更企业信息
(一)企业名称如何更名
1 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左边导航栏内的“企业信息变更”。
2 勾选“变更”,填入新的企业名称。填写完毕后,点击“选择文件”上传新的营业执照。
3 如需变更其他企业信息,在对应内容前勾选“变更”。每次修改后请先保存,确认信息无误后再提交。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如需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按系统要求填写资料并上传佐证材料,每次修改后请先保存,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
(三)法人联系方式变更
# 如需法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按系统要求填写资料后点击保存即可。
01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认定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0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系统自动判定,3个指标同时满足条件才能提交评价信息)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进行 综合评价 所得分值 不低于60分 , 企业设立有研发支出辅助账,且 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通车”,即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指标的说明:
(1)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2)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0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注: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指标的说明:
(1)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指标的说明:
(1) 企业研发费用 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2)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指标的说明: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
Ⅰ类知识产权 Ⅱ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植物新品种 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软件著作权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04
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支持
税收减免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2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资金奖励
洛阳市“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洛阳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提升品牌影响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人才招募、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立、申领创新券等工作。
创新券支持
每家项目单位每次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项目单位每年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创新券支持
大大提高通过产品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立等方面的可能。
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我省申报工作由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统一组织。请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并将《申请书》纸件2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同时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邮箱zhangxy625@163.com。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3〕149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3年3月2日
联系人:刘有金 张晓燕 电话:0371-65925758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行政楼920
邮 箱:zhangxy625@163.com
原文链接: https://zjxx.hnpatent.gov.cn/home/detail/2/10748.shtml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已开启,企业可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通过评价系统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入库登记,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及流程安排待省通知下发后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63910358
附件: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
2023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kxjs.ly.gov.cn/#/detail?id=5592&name=%E9%80%9A%E7%9F%A5%E5%85%AC%E5%91%8A&classifyId=12&fatherName=%E9%80%9A%E7%9F%A5%E5%85%AC%E5%91%8A&routeName=Notice
各位考生:
受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了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郑州考点)考试,经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部门,现决定对在郑州考点报考2021年专利代理师并交纳报名费,且未继续报考2022年的考生或报考了2022年的专利代理师考试而重新缴费的考生,现组织退还报考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退费条件
2021年度在郑州考点报考且缴了考费,但2022年未在郑州考点报考或报考了2022年的专利代理师,且重新缴费的考生。
二、退费时间
2023年3月2日-3月7日。
三、退费相关材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接收退款银行卡(卡号面)复印件、《2021年度专利代理师(郑州考点)退费信息表》(见附件)。
四、其它事项
1、对考生提供的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统一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报考费。
2、接收退款的银行卡信息(户名、身份证信息)必须与报考人信息一致。
3、提供的退费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瞒报等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退费材料务必在2023年3月5日前发送至邮箱zzzldbc@126.com。邮件名称命名格式:“姓名+手机号+专代退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退费。
附件:2021年度专利代理师(郑州考点)退费信息表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2日
郑州考点考务咨询电话:0371-65932131
邮箱:zzzldbc@126.com
原文链接:https://zjxx.hnpatent.gov.cn/home/detail/2/10747.shtml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