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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洛政办〔2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2月19日
洛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建设一流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惠企政策“免申报、零跑腿、快兑现”,助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建成洛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平台,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两个清单,搭建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个基础模块,分批上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形成“1+2+3+N”的“免申即享”服务模式。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2023年3月底前,发布首批市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完成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搭建。持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实现市县两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梳理出一批惠企政策,形成名单类、条件类、暂时难以数据化类三类清单。名单类政策各部门可直接确定并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政策通过平台与企业数据比对分析,可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材料、优流程、压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持续扩大“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按规定及时清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搭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
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建设,实现与各级、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市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上线运行。各部门对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原则上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未明确禁止的,数据资源部门不得拒绝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将各类数据进行归集,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业务规则,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符合情况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免申即享”办事指南
政策执行部门要编制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免申即享”政策兑现的条件、方式和操作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实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服务精准供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免申即享”制度
各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业务开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要主动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和编制办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将“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中的应用。市财政局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市监察部门要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监督制度,市审计局应将“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顺利兑现。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加强符合“免申即享”政策的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市级财力实际,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情况将惠企资金拨付到位,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县区落实应负担资金。在政策实施前,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组成“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政策梳理组、平台建设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问效
市“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实行通报机制,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市县(区)一体推进
各县区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推进“免申即享”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本区域工作进展、做法经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一七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案件审理以线下审理为原则,线上审理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口头审理时,应当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第九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
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其他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线上口头审理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审理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参加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口头审理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线上参加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应当要求证人在线下作证。
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告线上口头审理的时间。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书面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
在调解、证据交换、口头审理等环节同步形成的电子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口审笔录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参与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2022年,我局共审结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
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案件采取线上审理的方式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具有召集和参与便利,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以及交通、差旅等费用成本,减少口头审理工作时间等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相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起草,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梳理吸收后,《办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对线上口头审理的效力、适用范围、不参加审理的处理、线上证据交换、证人、公开审理规定、保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法律效力。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行政裁决案件均可适用。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不具备参与在线口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三)无故不参加审理处理。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也未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证据线上交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五)证人参加口头审理的规定。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六)公开审理的规定。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开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七)保密规定。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国知办发保字〔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制定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参照推行,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点击链接,即可下载附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
https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7%BB%B4%E6%9D%83%E6%8F%B4%E5%8A%A9%E5%B7%A5%E4%BD%9C%E6%8C%87%E5%BC%95.pdf&filename=f09e070c8bf44bd08ca76484e4f75ea2.pdf
国知发保字〔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合力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联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和司法审判相关信息交流机制,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现有专线,促进行政、司法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二审维持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等指标统计信息的共享,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和相关司法审判工作效率。在法院系统推广使用专利司法查控平台,做好专利财产保全工作。
三、加强业务协作
(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修订过程中,充分交流意见。推进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使用机制。统筹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建设。
(五)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建立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发挥司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包括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内的行政裁决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衔接,共同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六)指导推进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协作配合,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授权确权行政程序的协调审理,尽快稳定权利状态,提高维权效率。推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办理。充分总结推广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经验,深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不断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信息互联互通,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恶意诉讼的发现、甄别和规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案件通报机制,探索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共同指导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交流,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理厅资源,提升协同保护质效。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人才库,加强跨区域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传播利用,围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鼓励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人民法院选择使用,并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促进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降低社会公众维权成本。
(八)加强重点业务研讨。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加强在重大理论课题立项、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充分依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理论研究基地,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共同推动法律政策完善。
(九)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带动引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合作中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共同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四、加强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总结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有的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探索开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状况调查。共同编制培训教材,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调解员业务培训等方式,有效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十二)加强评估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监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自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聚焦“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围绕近年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指导各地方紧紧围绕创新发展需求不断加强维权援助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工作体系向基层延伸,加强资源整合、形成保护合力,为高质量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已经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不予推荐的情形:
A.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B.已列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
C.与已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
(二)评价指标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1、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 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3、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4、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A.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a)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b)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c)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B.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a)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b)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5、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6、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二、申报成功后需持续关注
(一)三年复核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 (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二)每年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重大事项三个月内报告
有效期内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 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四)违法违规、数据造假等情形至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举报机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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