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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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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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我省2023年第一批528家拟入库企业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异议核实处理,2家企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现将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526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2023年3月15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5日
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发〔2023〕2号)精神,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认定30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集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管理规范。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与省级中小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有合作机制;围绕主导产业、创新驱动、数字化升级、绿色低碳发展、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制定了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三)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5%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5%。
(四)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主导产业中拥有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绘制有产业链图谱,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
(六)协同创新能力较强。集群内研发费用投入强度不低于1.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个。
(七)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八)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建立了集群碳排放监测机制和绿色低碳服务机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集群主导产品的能效、水效水平超过标杆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集群认定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
(一)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七条 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含汇总表);
(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性说明;
(四)集群三年发展规划;
(五)集群内重点企业名单(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
(六)产业链图谱;
(七)集群内中小企业近三年主持(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制修订标准清单;
(八)集群内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九)集群或集群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清单、营业执照等;
(十)集群已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清单及认定文件;
(十一)集群已提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清单、合同等;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的支持协调,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集群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二)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三)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创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豫工信企业〔2014〕196号)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第二届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简称科交会)将于4月26日至28日在合肥举办。科交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联合主办,是专门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国家级专业会展活动。为更好展示河南省科技创新水平,宣传推介我省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省内各地区与先进省份在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我省将统一组织参加本届科交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与地点
(一)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28日
(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国际会展中心
二、组织及承办单位
此次活动由河南省科技厅统一组织,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具体承办。
三、参展具体要求
(一)参展原则:积极参与,自愿参加。
(二)参展对象:省内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报名参展,科技管理部门可报名参会。
(三)参展方式:本次参展不收取费用,各单位交通食宿费用自理。报名参展的项目经科交会组委会筛选通过后,另行通知具体参展安排。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参会参展,并将相关单位、人员及项目信息汇总后统一发送至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由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与科交会组委会沟通协调参展事宜。
(四)反馈参展回执。各参展单位按要求填写《参展回执》(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和word版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请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填写参展汇总表(附件2)及参会汇总表(附件3),并将附件1-3的扫描件和word版一并发送至邮箱hnppcjszy@163.com。参展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19日。
五、联系方式
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郭 莹 0371-67579156,15738416168
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池彦伟 0371-65908253
中国(安徽)科交会组委会办公室
陈思英 0551-65617069,18955179259
附件:1. 参展回执
2. 参展汇总表
3. 参会汇总表
2023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3/03-14/2707413.html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洛发〔2019〕18号),落实制造强市和质量强市战略,持续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质量管控能力提升,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9〕188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市工信局将继续在全市制造业领域组织开展洛阳市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标杆遴选
(一)遴选方向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2023年市质量标杆典型经验遴选将聚焦十大产业集群培育,“风口产业”打造,全面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深入挖掘全面质量管理赋能制造业竞争优势提升、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目的是强化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二)重点领域
1.企业综合运用《质量管理组织的质量实现持续成功指南》国家标准(GB/T19004—2020/ISO9004:2018)中提出的质量管理原则、关键因素和资源,持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绩效,深化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工程技术,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和质量管理联动,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典型实践。
2.通过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测试验证和提升可靠性管理水平等方式,促进关键基础材料、整机装备、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工业基础软件等领域可靠性提升的典型实践。
3.推动《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实施指南(试行)》在企业的运用和管理实践,通过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典型实践。
4.企业开展基于关键质量特性根因分析、质量诊断并实施改进,解决一批关键过程质量管控技术问题,不断提升制造关键过程质量控制能力的典型实践。
5.通过质量技术创新,提高细分市场占有率,提升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典型实践。
(三)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报:
1.洛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2.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截至申报日,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申报截止日相应网站查询报告为准)。
3.申报的经验已在本企业系统应用,有效促进了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且具备学习推广的条件;
4.承诺被遴选为质量标杆后,积极参与相关分享交流活动;
5.其它应符合《2023年度质量标杆遴选说明》(附件1)相关要求。
(四)申报要求
1.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企业做好质量标杆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指导企业填写《洛阳市质量标杆申报表》(附件2),按照《质量标杆申报材料编写说明》(附件3)编制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总结材料。
2.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于2023年3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附件4)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二、省质量标杆推荐
省质量标杆推荐将依据2023年省质量标杆遴选通知要求,在历年市质量标杆中择优筛选和推荐上报,具体指标名额以省工信厅通知为准。
三、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和未来产业科
联系人:翟芳芳 张三保
电 话:(0379)63302875
邮 箱:kjk@lysgxj.com
地 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32号115室
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洛阳市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的通知.docx
关于开展2023年洛阳市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的通知.pdf
2023年3月13日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提交工作启动!
不按时提交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必提交年度报告。
01
提交对象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之前获批设立的专利代理主营机构,请于2023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dlgl.cnipa.gov.cn)提交2022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年度报告”模块,按系统提示操作指南完成年度报告填报并提交公示。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由其所在的主营机构汇总上报,无需单独报送。
02
年度报告内容
1.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从业人数信息;
3.合伙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5.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名称、网址等信息;
6.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7.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8.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其从业人员获得境外专利代理从业资质的信息;
9.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03
有关提醒
1.要增强报送年报的自觉性。年度报告提交工作是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时依法填报,逾期未报送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要增强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应如实、准确填写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省知识产权局将把年报报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如发现不一致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要提高对非法行为的警惕性。对有关年报报送的来电、微信、短信等提高警惕,切忌点击陌生网址链接,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尤其是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注意资金安全,谨防诈骗。
4.要把握市场主体年报的差异性。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属于业务专项报告,不等同于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替代,要在做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04
常见问题解答
问
2022年12月成立的新机构,2022年底前未承接专利代理业务,是否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答
2022年12月31日之前获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2022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即可。
问
专利代理机构准备注销,是否可以不提交年度报告?
答
年度报告提交工作是专利代理机构每个年度都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准备注销的,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免因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注销手续的办理。
问
年度报告有其他的报送渠道吗?
答
没有。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dlgl.cnipa.gov.cn)报送。
问
系统登录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
可通过“忘记密码”申请重置。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注意交接,避免因忘记密码耽误年度报告报送进度。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咨询电话为010-62088537。
问
今年年报的时间是截止到什么时候?会延迟吗?
答
截止时间为3月31日。2023年4月1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将自动把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予以公示,自动把应交未交的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问
年度报告内容有哪些可以不填写?
答
年度报告所有内容都需要填写,不能有空白,相关信息需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一致。
问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需要单独报送年报吗?
答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由其所在的主营机构汇总上报,无需单独报送。另请注意,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属于业务专项报告,不等同于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替代。分支机构如是市场主体的,要做好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问
网站和网店的信息是否要填写?
答
需如实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没有设立网站的,需在网站地址处填写“无”。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开设网店的,在网店名称和网店网址处均填写“无”。
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会给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发送年度报告相关短信吗?
答
不会。自2021年起,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相关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给机构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省、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对2022年新成立的机构和年度报告递交工作后进的机构进行重点电话提醒。请各机构对有关年报报送的来电、微信、短信等信息提高警惕,切忌点击陌生网址链接,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尤其是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注意资金安全,谨防诈骗。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9﹞166号)相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提供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平台基地处0371-86535337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371-86561631
工作邮箱:hnskjtptc@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18房间
附件: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2023年3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3/03-07/2702525.html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主要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情况
2022年度评估继续选取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27个省会城市,共计36个典型城市作为评估对象。以上一年数据为基础,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
一是兼顾评估稳定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新要求,优化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连贯性、持续性及可比性,2022年度指标体系整体上保持稳定。同时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新要求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新变化、新趋势和新问题,对个别指标进行优化完善。本次评估指标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构成。主要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和政策环境”五个维度进行评价。
二是构建多维度评估体系,不断丰富典型经验案例集。
评估数据主要来自5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填报,企业网上调查,实地调研及第三方穿行测试,公开统计数据,政府网站、媒体及权威机构获取数据资料。累计对3.4万多家中小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检索了40多万条信息,拨打电话和发送邮件300多次,对10个典型城市开展调研,与200多家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与地方有关政府部门、企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座谈,了解参评城市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改善所采取的各项举措、取得的成效以及典型经验做法。
三是对比分析近三年评估数据,突出参评城市环境改善趋势。通过对多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及近三年以来的历史数据进行综合计算、比较分析,认真研究了主要指标数据变化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各地优化发展环境举措等,对相关指标改善较明显的城市重点解读,深入分析挖掘背后原因,更直观地体现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为参评城市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供借鉴参考。
四是结合中小企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研了解助企纾困政策落实成效。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各城市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举措,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评估中通过企业座谈会及问卷调查,了解参评城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意愿,逐项分析相关助企纾困政策的知晓落实情况及企业满意度,并收集有关意见建议。
二、评估主要结论
(一)发展环境评估综合排名
总体来看,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整体保持稳定。综合得分排名前10位的城市分别是深圳、上海、南京、广州、北京、杭州、厦门、宁波、长沙和青岛。各参评城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得分情况如下:
(二)参评城市发展环境基本特征
1.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中小微企业数量逆势上涨。
各参评城市克服
(二)参评城市发展环境基本特征
1.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中小微企业数量逆势上涨。
各参评城市克服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的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保持稳步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参评城市中小企业数量2248.18万户,占全国总数的46.8%,较2019年底(1858.46万户)年均增长率达9.99%;新注册企业数量423.28万户,占全国总数的46.8%,较2019年底(331.75万户)年均增长率达12.96%,其中32个城市新注册企业数量实现两年连续增长。
2. 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环境加快完善,城市间不平衡状况有所缓解。
各参评城市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投入力度,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持续践行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营造更良好环境。近年来,大部分城市创新投入与成果产出出现明显增长,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评估显示,各城市研发投入强度均值由2019年的2.54%提升至2021年的2.71%,30个城市投入强度连续两年上升,其中武汉、哈尔滨、深圳、海口和成都提升较快,平均每年超过0.25个百分点。各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水平实现稳步提升,其中杭州、青岛、深圳、南京和成都位列前5,兰州、昆明、大连、贵阳和乌鲁木齐提升明显。
各城市创新成果加快涌现。其中,技术合同成交额均值由2019年的507.25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721.78亿元,年均增长率近20%,31个城市成交额实现连续增长;国内专利授权数量均值由2019年的3.86万件增加至2021年的5.86万件,年均增长率超过25%,34个城市授权量实现连续增长;商标注册数量均值由2019年8.94万件增加至2021年10.25万件,年均增长率达到7%。
各城市创新环境得分离散度为0.3334,城市间差距有所缩小,创新环境发展水平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缓解。杭州、天津、南京等城市整体表现与北京、上海等头部城市不断靠近,排名靠后的城市与领先城市的距离拉近。
3. 普惠金融供给持续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满意度有所提升。
各参评城市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引导更加广泛的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供给不断发力。据统计,2021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近25%,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2020年下降近0.2个百分点;参评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人民币贷款总余额比重均值为7.2%,增速均值为26.9%。政策性融资担保效应持续释放。据统计,参评城市担保额均值由2019年的62.73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83.8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61%,23个城市实现连续增长;担保费率均值由2019年的1.56%降至2021年的1.03%,31个城市费率持续下降。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缓解。问卷调查显示,对融资环境感到非常满意的企业达40.23%,感到满意的企业达42.89%,融资满意度总体比上一年有所提升。
4.优质企业培育步伐持续加快,专精特新企业显现出更强发展韧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要求,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估显示,各参评城市加快落实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加强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创新培育及服务举措等,坚定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参评城市已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2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由2020年度的905家增加至目前的4,572家,占全国总数量50.8%,年均增长率高达124.77%。其中,武汉、深圳、杭州、济南和长沙5个城市增长较明显,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90%。
疫情影响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强的发展韧性,通过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全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九成集中在制造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30%,增速高于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约11个百分点;营业收入利润率超10%,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高约4个百分点。对参评城市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47.20%的企业在未来一年有引进人才计划,67.74%的企业有创新研发计划,分别超出样本企业平均水平16和25个百分点。
5.支持政策宣传普及不断强化,助企纾困持续落地见效。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协同度高,切实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各参评城市积极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问卷调查显示,助企纾困政策宣传普及和落地实施效果较好。约八成企业表示知道有关政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和医保费缓缴等政策涉及面最广,近五成企业实际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地方“六税两费”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政策含金量较高,近七成的企业已经获益;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政策满意度较高,已享受政策的企业中,约七成表示非常满意或满意。实地调研中,不少中小微企业期盼能够保持政策连续性,为企业创造更多休养生息的空间和时间。
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受到高度重视,营造环境加大支持成为政府工作重点。
评估显示,自2019年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参评城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视程度。
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太原、呼和浩特、福州、海口和拉萨等5个城市新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共35个城市成立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一些城市持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强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如南昌市于2021年底正式成立市、各区中小企业服务局。
财政支持方面,长沙、太原、乌鲁木齐、拉萨等4个城市在本级财政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预算中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合肥、厦门、长沙、贵阳、沈阳等13个城市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截至目前,所有参评城市均在本级财政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超半数参评城市设立基金。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参评城市共计拥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88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41家,已有33个参评城市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在全国落地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在全国评估工作的带动下,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湖南、四川、贵州、江西、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7个省区市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面向本地区的评估工作,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体系正逐步形成。
(三)各项一级指标评估结果
1.市场环境评估结果
市场环境由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政务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5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深圳、广州、南京、上海、杭州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宁波、厦门、武汉、青岛、福州。
2.法治环境评估结果
法治环境由权益救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3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深圳、南京、广州、厦门、上海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杭州、长沙、青岛、北京、天津。
3.融资环境评估结果
融资环境由贷款获得、信用与担保、创业投资、融资满意度4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上海、深圳、杭州、宁波、北京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广州、南京、厦门、长沙、西安。
4.创新环境评估结果
创新环境由创新载体、人力资源、创新投入、成果产出4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北京、杭州、天津、深圳、上海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西安、南京、武汉、广州、郑州。
5.政策环境评估结果
政策环境由组织领导、财政支持、服务促进、企业培育、政策落实5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上海、厦门、深圳、北京、广州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重庆、南京、长沙、合肥、杭州。
三、参评城市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圳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通过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规范保证金管理等,确保中小微企业公平享受政策红利。武汉市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试点,给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的机会,切实打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大连市推出“审批无障碍、监管不干扰”集成创新,从减低门槛、缩减流程、节省成本等方面综合发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二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建立“12345”工作模式,通过“一个统筹机制”“双向线索排查”“三种落实手段”“四条投诉渠道”“五项法规制度”的工作模式,确保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合肥市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有效对接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维权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调解法律效力。武汉市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用好法治绩效考核“指挥棒”,找准找实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着力点主抓手。
三是构筑普惠金融生态。厦门市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实施“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精准投放,以政策撬动金融资本服务中小企业。广州市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通过“投资基金—质押融资—证券化—上市辅导”全生命周期融资,助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提升。济南市推行金融辅导员制度,从金融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中选拔服务专员,实施不固定、交叉服务模式,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后一公里”。
四是完善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先使用后付费”“零门槛”使用科技成果,促进优质发明专利产业化落地提速。重庆市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基金,构建“总院+分院”“母基金+子基金”的中小企业育成体系。合肥市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共建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银川市采用“政府+联盟+服务商+企业”模式,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
五是打造人才支撑体系。杭州市出台“人才生态37条”,围绕高峰人才引育、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四大工程和七大计划,积极打造人才高地。南宁市建立全国首个“智慧人才”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流程自转人才“一次不用跑”。天津市深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针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推出“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六是精准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宁波市搭建“甬商产学研服务平台”,整合优质资源推出“定制服务”,打通专精特新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链条。青岛市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通过“链主”企业行、标杆企业行、高校院所行等对接活动,解决合作“中梗阻”问题,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卡位入链。天津市建立“专精特新板”,对入板企业提供分层服务,持续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力度。
七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深圳市成立市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打造全市“群服务”和“云服务”工作架构。长春市强化顶层谋划,全力构建1个市级总群、9大行业群、17个属地群的“1+9+17”“三位一体”微信服务群矩阵,对中小企业提出问题做到“秒接”“秒应”。南京市建设“质量小站”,遵循占地小、投入少、作用大、就近就便原则,集成质量全要素资源对中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
八是强化惠企政策直通尽享。青岛市建设“青岛政策通”平台,实现“一口发布、一口解读、一口兑现、一口服务、一口评价”,打造便捷高效的政策兑现“直通车”。南京市搭建“宁企通”平台,实现惠企事项综合受理、精准推送,市区联动、协同审批,推动政策“直通、直达”和企业“直感、直享”。上海市探索打造“以数治税”优化服务企业新模式,持续提升数据共享共用共治效能,确保各类税收优惠落实到位。
此外,评估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促进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工作力度不足,企业成本负担依然较重,政务服务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能力偏弱,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和服务效果有待增强等。
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的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保持稳步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参评城市中小企业数量2248.18万户,占全国总数的46.8%,较2019年底(1858.46万户)年均增长率达9.99%;新注册企业数量423.28万户,占全国总数的46.8%,较2019年底(331.75万户)年均增长率达12.96%,其中32个城市新注册企业数量实现两年连续增长。
2. 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环境加快完善,城市间不平衡状况有所缓解。
各参评城市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投入力度,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持续践行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营造更良好环境。近年来,大部分城市创新投入与成果产出出现明显增长,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评估显示,各城市研发投入强度均值由2019年的2.54%提升至2021年的2.71%,30个城市投入强度连续两年上升,其中武汉、哈尔滨、深圳、海口和成都提升较快,平均每年超过0.25个百分点。各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水平实现稳步提升,其中杭州、青岛、深圳、南京和成都位列前5,兰州、昆明、大连、贵阳和乌鲁木齐提升明显。
各城市创新成果加快涌现。其中,技术合同成交额均值由2019年的507.25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721.78亿元,年均增长率近20%,31个城市成交额实现连续增长;国内专利授权数量均值由2019年的3.86万件增加至2021年的5.86万件,年均增长率超过25%,34个城市授权量实现连续增长;商标注册数量均值由2019年8.94万件增加至2021年10.25万件,年均增长率达到7%。
各城市创新环境得分离散度为0.3334,城市间差距有所缩小,创新环境发展水平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缓解。杭州、天津、南京等城市整体表现与北京、上海等头部城市不断靠近,排名靠后的城市与领先城市的距离拉近。
3. 普惠金融供给持续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满意度有所提升。
各参评城市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引导更加广泛的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供给不断发力。据统计,2021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近25%,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2020年下降近0.2个百分点;参评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人民币贷款总余额比重均值为7.2%,增速均值为26.9%。政策性融资担保效应持续释放。据统计,参评城市担保额均值由2019年的62.73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83.8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61%,23个城市实现连续增长;担保费率均值由2019年的1.56%降至2021年的1.03%,31个城市费率持续下降。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缓解。问卷调查显示,对融资环境感到非常满意的企业达40.23%,感到满意的企业达42.89%,融资满意度总体比上一年有所提升。
4.优质企业培育步伐持续加快,专精特新企业显现出更强发展韧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要求,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估显示,各参评城市加快落实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加强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创新培育及服务举措等,坚定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参评城市已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2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由2020年度的905家增加至目前的4,572家,占全国总数量50.8%,年均增长率高达124.77%。其中,武汉、深圳、杭州、济南和长沙5个城市增长较明显,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90%。
疫情影响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强的发展韧性,通过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全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九成集中在制造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30%,增速高于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约11个百分点;营业收入利润率超10%,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高约4个百分点。对参评城市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47.20%的企业在未来一年有引进人才计划,67.74%的企业有创新研发计划,分别超出样本企业平均水平16和25个百分点。
5.支持政策宣传普及不断强化,助企纾困持续落地见效。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协同度高,切实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各参评城市积极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问卷调查显示,助企纾困政策宣传普及和落地实施效果较好。约八成企业表示知道有关政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和医保费缓缴等政策涉及面最广,近五成企业实际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地方“六税两费”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政策含金量较高,近七成的企业已经获益;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政策满意度较高,已享受政策的企业中,约七成表示非常满意或满意。实地调研中,不少中小微企业期盼能够保持政策连续性,为企业创造更多休养生息的空间和时间。
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受到高度重视,营造环境加大支持成为政府工作重点。
评估显示,自2019年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参评城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视程度。
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太原、呼和浩特、福州、海口和拉萨等5个城市新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共35个城市成立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一些城市持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强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如南昌市于2021年底正式成立市、各区中小企业服务局。
财政支持方面,长沙、太原、乌鲁木齐、拉萨等4个城市在本级财政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预算中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合肥、厦门、长沙、贵阳、沈阳等13个城市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截至目前,所有参评城市均在本级财政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超半数参评城市设立基金。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参评城市共计拥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88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41家,已有33个参评城市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在全国落地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在全国评估工作的带动下,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湖南、四川、贵州、江西、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7个省区市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面向本地区的评估工作,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体系正逐步形成。
(三)各项一级指标评估结果
1.市场环境评估结果
市场环境由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政务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5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深圳、广州、南京、上海、杭州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宁波、厦门、武汉、青岛、福州。
2.法治环境评估结果
法治环境由权益救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3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深圳、南京、广州、厦门、上海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杭州、长沙、青岛、北京、天津。
3.融资环境评估结果
融资环境由贷款获得、信用与担保、创业投资、融资满意度4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上海、深圳、杭州、宁波、北京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广州、南京、厦门、长沙、西安。
4.创新环境评估结果
创新环境由创新载体、人力资源、创新投入、成果产出4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北京、杭州、天津、深圳、上海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西安、南京、武汉、广州、郑州。
5.政策环境评估结果
政策环境由组织领导、财政支持、服务促进、企业培育、政策落实5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显示,上海、厦门、深圳、北京、广州得分居前5位,排名6-10的城市分别为重庆、南京、长沙、合肥、杭州。
三、参评城市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圳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通过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规范保证金管理等,确保中小微企业公平享受政策红利。武汉市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试点,给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的机会,切实打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大连市推出“审批无障碍、监管不干扰”集成创新,从减低门槛、缩减流程、节省成本等方面综合发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二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建立“12345”工作模式,通过“一个统筹机制”“双向线索排查”“三种落实手段”“四条投诉渠道”“五项法规制度”的工作模式,确保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合肥市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有效对接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维权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调解法律效力。武汉市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用好法治绩效考核“指挥棒”,找准找实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着力点主抓手。
三是构筑普惠金融生态。厦门市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实施“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精准投放,以政策撬动金融资本服务中小企业。广州市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通过“投资基金—质押融资—证券化—上市辅导”全生命周期融资,助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提升。济南市推行金融辅导员制度,从金融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中选拔服务专员,实施不固定、交叉服务模式,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后一公里”。
四是完善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先使用后付费”“零门槛”使用科技成果,促进优质发明专利产业化落地提速。重庆市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基金,构建“总院+分院”“母基金+子基金”的中小企业育成体系。合肥市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共建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银川市采用“政府+联盟+服务商+企业”模式,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
五是打造人才支撑体系。杭州市出台“人才生态37条”,围绕高峰人才引育、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四大工程和七大计划,积极打造人才高地。南宁市建立全国首个“智慧人才”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流程自转人才“一次不用跑”。天津市深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针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推出“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六是精准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宁波市搭建“甬商产学研服务平台”,整合优质资源推出“定制服务”,打通专精特新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链条。青岛市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通过“链主”企业行、标杆企业行、高校院所行等对接活动,解决合作“中梗阻”问题,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卡位入链。天津市建立“专精特新板”,对入板企业提供分层服务,持续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力度。
七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深圳市成立市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打造全市“群服务”和“云服务”工作架构。长春市强化顶层谋划,全力构建1个市级总群、9大行业群、17个属地群的“1+9+17”“三位一体”微信服务群矩阵,对中小企业提出问题做到“秒接”“秒应”。南京市建设“质量小站”,遵循占地小、投入少、作用大、就近就便原则,集成质量全要素资源对中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
八是强化惠企政策直通尽享。青岛市建设“青岛政策通”平台,实现“一口发布、一口解读、一口兑现、一口服务、一口评价”,打造便捷高效的政策兑现“直通车”。南京市搭建“宁企通”平台,实现惠企事项综合受理、精准推送,市区联动、协同审批,推动政策“直通、直达”和企业“直感、直享”。上海市探索打造“以数治税”优化服务企业新模式,持续提升数据共享共用共治效能,确保各类税收优惠落实到位。
此外,评估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促进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工作力度不足,企业成本负担依然较重,政务服务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能力偏弱,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和服务效果有待增强等。
国知办函保字〔202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将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四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纳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支持积极贯彻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标准的机构依法有序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对相关机构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培育培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s://www.cnipa.gov.cn/art/2023/3/7/art_75_182581.html
商标字体改变后要重新申请吗?这是企业商标logo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也是困惑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仅仅改变了字体对商标有什么影响呢?
一、商标字体改变,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易引起纠纷,且不利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建议对改变后的新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字体,不可以随意改变,并加注®标识。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了商标更为美观、具有特别性,会对字体进行改变,如将注册印刷体文字改为其他具有美感的字体,或者对注册商标字体进行艺术创作。
在此,提醒各位注册商标权利人,改变字体的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建议对改变字体的新商标申请注册为新商标。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一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标而带来的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风险。
二、例外情况下,对商标字体的改变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属于自行改变,可自行选择是否对改变后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有些情况下,对商标字体的改变并非对字体构成实质性的改变,这种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如注册商标时的字体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字体为手写体与打印体。法律是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故而不会作假冒注册商标处理。但还是建议商标权利人仔细斟酌,对改变字体后的商标申请注册。
三、注意谨防撤三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此提醒商标权利人,改变字体后的商标注册后与之前的注册商标构成了不同的两个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注意对改变前后的两个商标进行使用,防止面临撤三风险。
四、字体改变后的新商标不注册仅使用,商标法不予保护。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度,也即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仅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但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较严苛、认定程序也极为复杂。所以,建议商标权人对字体改变后的商标予以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事由包括:
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权利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所有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欺骗消费者的。
存在以上行为的通通撤销、撤销……就这么任性,而其中改变商标就包括改变商标的字体,所以说千万不可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如要改变,一定要记得重新申请注册新的商标。
(文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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