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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河南省2022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6888976.png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3521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点击底部链接,即可查看附件)

    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2年12月 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26/202212/c5b3686bc1f74922aa49ff6511f42af4.shtml

    发布时间:2023-01-05
  • 国知局 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的公告(第509号)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2431778.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〇九号

    经核算,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7.9%(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高4.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12.44%,比上年提高0.47个百分点。

    从内部结构看,新装备制造业规模最大,增加值为38452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6.9%;其次是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30636亿元,所占比重为21.4%;再次是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8546亿元,所占比重为20.0%;规模最小的是环保产业,增加值为3228亿元,所占比重为2.3%。

    从增长速度看,受国内外防疫产品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医药医疗产业增速持续加快,增长40.9%,比上年提高30.8个百分点,增长最快。其次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速为18.1%;另外,环保产业和新材料制造业也实现较快增长,增速分别为17.5%和17.1%。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64580313.jpg

    注:1.增速为现价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2.若数据分项合计与总计不等,是由于数据修约误差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01-05
  • 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创五年新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2月28日举行的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创近五年新高,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

    从调查数据看,企业带动全国专利产业化率持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介绍,2022年,我国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中近七成由企业拥有,随着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不断提高,其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地位在不断强化。

    其中,创新型企业专利产业化水平相对较高。葛树介绍,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比我国企业平均水平高8个和17.2个百分点。我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61.3%,示范带头作用显著。

    此外,调查显示,2022年,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最高,为66.8%;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为54.4%;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相对较低,分别为48.4%和41.6%。说明内资企业专利产业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持续改善,专利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专利权人中遭遇过专利侵权的比例为7.7%,低于“十三五”期间10%以上的比例,更显著低于“十二五”期间最高28.4%的比例。调查还显示,企业遭遇专利侵权后维权方式更趋多元。有45.3%的专利权人了解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说明知识产权“严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据介绍,中国专利调查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旨在调查分析我国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状况。调查工作迄今已连续开展15年,2022年的调查范围覆盖我国24个省(区、市),涉及1.8万个专利权人,问卷回收率达到82.1%。(新华社 记者 王琳琳)


    发布时间:2023-01-05
  • 国知局发布《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09864449.png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我司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专利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征求意见稿)》,后续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公开发布,供当事人参考使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月15日前,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提出具体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ipyunying@cnipa.gov.cn

    2.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运营体系建设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征求意见”。

    附件(点击底部链接,即可查看附件)

    1. 专利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征 求意见稿).docx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3.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合同登记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在建立专利转让许可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合同订立方提供了参考。相关合同模板和签订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转化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近年来,《民法典》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而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深入推进,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专业要求、共性需求不断提升和丰富,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前期工作过程


    前期已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研究分析相关规定。深入研究分析《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专利转让许可的最新精神和有关规定。

    二是进行合同文本收集和案例分析。收集高校、企业实际使用的专利权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对司法实践中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三是深入调研社会需求。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调研企事业单位需求,了解相关方在转让许可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中的主要关切和实务做法。

    四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座谈、书面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有关高校、科研组织、企业、律师事务所、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合同模板。


    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列出了主要条款的标题,但条款具体内容留空。本次修订在吸收了原签订指南内容的基础上,对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实。具体来说:

    一是对必要条款进行凝练固化。对于作为合同基本组成部分的必要条款,结合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做了固定化的标准处理;对于属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考虑到实践中的不同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不同内容的选项,部分条款在附件中设置了相应表格以供选用。

    二是对重点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式和范围”重点条款,从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许可技术领域、许可实施行为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列举,对实践中关注的是否允许分许可以及分许可的实施条件、范围、收益、效力进行了细化提示。

    三是将有关拓展内容作为选填条款。将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的拓展性内容,例如技术服务与培训、技术进出口管制,作为选填条款,供当事人在需要时选用。


    修改后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共有16个条款,包括:定义条款、标的专利的知识产权转让、交付资料、专利变更登记手续、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过渡期条款、保密条款、知识产权陈述与保证、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不可抗力、违约与损害赔偿、税费、争议解决以及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修改后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共有16个条款,包括:定义条款、许可的授予、许可费及支付方式、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选填)、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保密条款、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知识产权陈述与保证、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及共同维权、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不可抗力、违约与损害赔偿、税费、争议解决以及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二)关于合同签订指引。


    现行的合同签订指南,类似于合同文本本身,对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待进一步说明。修订后的签订指引,对合同模板的每个条款,逐个增加了解释说明的内容,对相关条款中签订双方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提示,对于提供选项供选择的条款,对签订双方如何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给予了必要的指导。

    原文链接:httpss://www.cnipa.gov.cn/art/2023/1/3/art_75_181206.html

    发布时间:2023-01-05
  • 喜讯!2022年度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名单公示,洛阳市多家企业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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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知〔2022〕70号,附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了2022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申报和评审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拟确定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等171家企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现将名单公示如下(见附件)。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0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知识产权局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5928585 邮箱:xtglc@126.com

    监督电话: 0371-65800909

    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南区)综合楼9楼923室

    附件--2022年省强企备案建议名单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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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9
  • 重磅!2022年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公示

    近日,省知识产权局公示了2022年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单位 名单,共有四家高校上榜;其中,洛阳华和大力协建的河南城建学院亦成功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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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开展第一批专利转化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知〔2022〕67号,附《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了2022年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申报及评审工作。经过专家评审,拟确定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城建学院、新乡医学院、郑州财经学院4家高校为建设单位,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实名向省知识产权局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5928585   邮箱:xtglc@126.com

    监督电话: 0371-65800909

    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南区)综合楼9楼923室

    邮政编码:450000 

    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时间:2022-12-29
  • 2023年1月1日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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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NCL12-2023 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 .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2年 12 月 26 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9205422.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8532567.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90266796.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9646999.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22792124.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4656154.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18951103.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3042478.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52910979.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34333730.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5275165.jpg


    发布时间:2022-12-27
  • 最高50万元无偿项目奖励!首届洛阳市 科技领军人才即将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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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主动对接“中原英才计划”,着力造就我市拔尖创新人才,2022年12月14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正式印发《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选育管理办法》。通过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提高我市省级领军人才入选率,建立健全“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科技人才体系。

        首届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将于12月15日正式启动。此举将以人才项目扶持的方式,选拔和培育一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能够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对洛阳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具备获评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一、评选对象

       “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分为“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两类。

       (一)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中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专家。

       (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从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4周岁;应在洛阳市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市外人员须与洛阳市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省级(含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担任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已完结)的项目负责人。

       (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9周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所创办的企业在洛阳市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3.所创办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等);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支持政策

       对“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市财政给予50万元无偿项目奖励。

       四、申报流程

       申请者通过“洛阳科技中介超市网站(网址:https://www.lykjzjcs.com/)”点击“科技人才系统”飘窗进行申报或直接点击网址(https://183.204.254.137)登录洛阳科技中介超市账号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系统开放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

    申报工作结束后,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初审认定及复评确认等遴选程序,最终入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五、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合作科 0379-63926667


    附原文链接:https://kxjs.ly.gov.cn/#/detail?id=5448&name=%E7%A7%91%E6%8A%80%E5%B1%80%E5%B7%A5%E4%BD%9C&fatherName=%E8%A6%81%E9%97%BB%E5%8A%A8%E6%80%81&routeName=worktech&routeFather=news&isYw=1&page=1

    发布时间:2022-12-16
  • 国知局发布《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53482124.png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备案的机构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重新备案时间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三、重新备案办理途径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重新备案的有关信息

    (一)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申请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关于机构: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重新备案时,商标代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在修改或变更准确后补充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2. 商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填写设立该机构的上一层级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当理由,具备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说明内容应当真实、详尽。

    (三)关于人员: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1.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服务机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主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除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联系方式、性别、学历、专业、从业年限、从业履历,可填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情况(政府部门颁发)、从业培训经历以及商标代理业务能力证书情况,有相关奖励情况、培训经历、业务能力证书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五、重新备案有关要求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

    (一)已经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二)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在先已提交重新备案申请的机构从业人员属于同一人员的;

    (四)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以上人员,或不满两年的其他人员。

    七、注意事项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备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适用于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二)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将按新备案机构对待。

    (三)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六)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日


    发布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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