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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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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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 现将拟推荐2022年度先进 企业、先进个人 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对象有异议,可向 本局 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379---63938022
手 机:18103882250 18037998900
邮 箱:lyfzxbgs@163.com
公示时间:2023年2月6日—2月8日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6日
拟推荐2022年度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单
一、企业
1.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洛阳铜一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5.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6. 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
7. 优箔(洛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8. 河南东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9. 洛阳大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 洛阳爱科麦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洛宁三环华兰木业有限公司
12. 河南宇和电气有限公司
13. 洛阳海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 洛阳科威钨钼有限公司
15. 中科慧远视觉技术(洛阳)有限公司
16. 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8. 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
19. 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
20. 河南宝研新材料有限公司
21. 洛阳正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2. 洛阳航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23. 河南红日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24. 视微影像(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25. 汝阳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27.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31.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32. 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
33.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
35.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37. 洛阳紫金银辉黄金冶炼有限公司
38. 中铝洛阳铜加工有限公司
39.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
40. 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
41.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 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43.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二、个人
1. 来 瞻 市工信局企业服务办主任
2. 赵 鑫 市工信局企业服务办副主任
3. 买 冰 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项目服务二科副科长
4. 郭鹏涛 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路产路权科副科长
5. 苗 鹏 新安县科工局副局长
6. 邢旭辉 伊川县科工局副局长
7. 茹胜利 宜阳县科工局副局长
8. 叶三鹏 汝阳县财政局局长
9. 牛静波 洛宁县科工局副局长
10. 常书华 栾川县科工局企业服务股股长
11. 张玉杰 嵩县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
12. 陈星宇 涧西区工信局副局长
13. 王国鲜 西工区工信局局长
14. 刘家申 老城区邙山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15. 李亚霖 瀍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16. 王晓玲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17. 吉向辉 偃师区工信局局长
18. 郑建强 孟津区科工局副局长
19. 王 芳 高新区经济运行部科员
20. 邓海涛 伊滨区工信局局长
21. 刘 飞 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科副科长
22. 周 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科副科长
23. 赵新科 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24. 王福亮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25. 马骁旭 市财政局投融资服务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26. 段运磊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7. 李亚敏 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四级主办
28. 王 露 市金融工作局银行保险科副科长
29. 黄 辉 市市场监管局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
30. 董伟锋 市科技局先进制造和电子信息科技科科长
文源: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gxj.ly.gov.cn/GZDT/Detail/9410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企业〔2022〕207号)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共有7828家企业申请备案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现将各地申请备案为2022年度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7828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示日期:2023年1月31日至2月6日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盐业大厦1007室
联系电话:0371-65507717
附件:2022年度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公示名单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httpss://gxt.henan.gov.cn/2023/01-31/2681773.html
2023年1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一五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19日
国知办函运字〔2022〕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8号)要求,经主体申报、地方推荐、材料复核等程序,确定首批104家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见附件)。原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和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研究基地等称号不再保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支持与工作协同,将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相关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通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对基地进行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价,不断强化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在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作为组织推进本级专利导航工作的主要载体,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支持、指导和管理力度,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形成专利导航服务区域产业创新发展合力。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要认真落实建设方案,积极承担完成专利导航需求对接、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等主要任务,充分运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好协同推进和信息沟通的节点作用,有力支撑相关部门和区域、产业发展决策,避免研发投入风险,助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一〇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4日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2021年6月1日后提交的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三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保障广大考生权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决定恢复举办郑州考点2022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3年2月25日至26日。
专利法律知识:2月25日 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2月25日 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2月26日 9:00—13:00。
二、预选考站及打印准考证
应试人员应于2023年2月1日8时至5日17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逾期未选者,由系统随机分配。
应试人员请于2023年2月20日8时至26日13时间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其他事项
应试人员成绩公布、成绩复查、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证书颁发,请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及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通知以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和“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考务工作相关最新信息。
郑州考点咨询电话:0371-65932131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二批1205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 (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即可查看附件):
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原文链接:https://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26/202212/5646b3d05bf940cab1281d12bbf1fb14.s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3521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点击底部链接,即可查看附件):
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2年12月 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26/202212/c5b3686bc1f74922aa49ff6511f42af4.s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〇九号
经核算,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7.9%(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高4.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12.44%,比上年提高0.47个百分点。
从内部结构看,新装备制造业规模最大,增加值为38452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6.9%;其次是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30636亿元,所占比重为21.4%;再次是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8546亿元,所占比重为20.0%;规模最小的是环保产业,增加值为3228亿元,所占比重为2.3%。
从增长速度看,受国内外防疫产品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医药医疗产业增速持续加快,增长40.9%,比上年提高30.8个百分点,增长最快。其次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速为18.1%;另外,环保产业和新材料制造业也实现较快增长,增速分别为17.5%和17.1%。
注:1.增速为现价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2.若数据分项合计与总计不等,是由于数据修约误差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