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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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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NCL12-2023 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 .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2年 12 月 26 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主动对接“中原英才计划”,着力造就我市拔尖创新人才,2022年12月14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正式印发《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选育管理办法》。通过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提高我市省级领军人才入选率,建立健全“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科技人才体系。
首届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将于12月15日正式启动。此举将以人才项目扶持的方式,选拔和培育一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能够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对洛阳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具备获评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一、评选对象
“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分为“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两类。
(一)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中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专家。
(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从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洛阳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4周岁;应在洛阳市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市外人员须与洛阳市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省级(含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担任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已完结)的项目负责人。
(二)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洛阳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9周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所创办的企业在洛阳市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3.所创办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等);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支持政策
对“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市财政给予50万元无偿项目奖励。
四、申报流程
申请者通过“洛阳科技中介超市网站(网址:https://www.lykjzjcs.com/)”点击“科技人才系统”飘窗进行申报或直接点击网址(https://183.204.254.137)登录洛阳科技中介超市账号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系统开放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
申报工作结束后,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初审认定及复评确认等遴选程序,最终入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五、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合作科 0379-63926667
附原文链接:https://kxjs.ly.gov.cn/#/detail?id=5448&name=%E7%A7%91%E6%8A%80%E5%B1%80%E5%B7%A5%E4%BD%9C&fatherName=%E8%A6%81%E9%97%BB%E5%8A%A8%E6%80%81&routeName=worktech&routeFather=news&isYw=1&page=1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备案的机构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重新备案时间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三、重新备案办理途径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重新备案的有关信息
(一)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申请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关于机构: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重新备案时,商标代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在修改或变更准确后补充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2. 商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填写设立该机构的上一层级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当理由,具备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说明内容应当真实、详尽。
(三)关于人员: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1.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服务机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主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除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联系方式、性别、学历、专业、从业年限、从业履历,可填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情况(政府部门颁发)、从业培训经历以及商标代理业务能力证书情况,有相关奖励情况、培训经历、业务能力证书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五、重新备案有关要求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
(一)已经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二)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在先已提交重新备案申请的机构从业人员属于同一人员的;
(四)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以上人员,或不满两年的其他人员。
七、注意事项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备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适用于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二)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将按新备案机构对待。
(三)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六)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3521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2年12月1日
(点击下方链接,即可下载附件)
河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pdf
原文链接:https://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26/202212/c5b3686bc1f74922aa49ff6511f42af4.shtml
核心提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公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企业〔2022〕207号)精神,现将我市2022年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拟参与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五)未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评价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的附件1相关内容。
三、评价程序
(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线上申请并自我评价,上传佐证材料。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择优确定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自评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信局进行审核后,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备案。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时间安排
企业登录培育平台自评时间:12月2日至12月9日
五、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尽职履职,严格把关。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质量。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方可申报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要件齐全,规范备案。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2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及《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留存备查佐证材料(一份)报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联系人:赵长青 夏元祥
电 话:65590189 63936089
邮 箱:qyk@lysgxj.com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2. 真实性声明(模版)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得附件
(中小企业科 赵长青)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
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
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
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
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
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四、专利产品备案的步骤有哪些?完成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第一步,登录试点平台进行注册;第二步,进行实名认证,填报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和诚信承诺书后提交审核,一般情况下审核周期为1-2个工作日;第三步,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进行专利信息管理;第四步,进行产品备案,填报产品的基本信息、经济数据,声明所使用专利的情况,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第五步,试点平台对备案产品信息进行核查,一般情况下审核周期为3-5个工作日,通过后即备案成功。
五、对备案的专利产品有什么要求?同一单位备案的产品有无数量限制?
答:备案产品应至少关联一项有效且不存在权属纠纷的中国专利,并且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产品所关联的专利分为核心专利和其他专利,其划分标准参见《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操作手册》(可在试点平台自行下载)。一件产品涉及多项专利的,应全部予以关联;一件专利可关联多个产品。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可合并备案,不考虑颜色、大小、配置等因素(如:不同颜色、不同内存的某品牌手机同一系列P80可合并备案);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分开备案(如某品牌不同系列手机P80、P80mini、P80plus)。
同一单位备案的专利产品数量不限,可参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402-2022)择优选择产品进行备案。
六、非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产品能否备案?
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进行备案的产品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的限制,非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产品同样可以备案。试点平台根据填报的“产品所属产业”与《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的产业分类进行自动匹配,自动标记为“非专利密集型产业”或“专利密集型产业”。
七、专利产品备案信息更新有什么要求?需要撤销备案如何操作?
答:每年的一季度,即1月1日至3月31日,备案主体须对已备案的专利产品信息进行修改、更新、确认,提供该产品上一年度销售额、出口额、利润、知识产权投入等最新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未按时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产品,不能参与该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
如果备案产品已退出市场、产品关联专利全部失效或其他原因,备案主体可主动撤销备案,向平台提出备案撤销申请,经平台审核后,予以撤销。如产品所关联的专利已全部失效或者转让,平台会提示备案主体进行撤销确认,经确认后,该产品备案予以撤销。
八、专利产品通过备案能否获得相关证明?是否意味着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答:产品备案审核通过后,备案主体将收到产品已完成备案的短信通知,在平台“产品备案管理”和“产品信息查询”页面的“已备案”列表中,可以查询和浏览已备案的专利产品,并自行下载《备案证明》。
按照《通知》明确的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完成备案的专利产品不代表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将作为下一步进行认定的对象。试点平台会根据备案数量和数据积累等情况,面向年度规定时间内备案成功或完成年度信息更新的产品,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后可获得认定编码、二维码标识和认定证书。
(来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CIPAC2022)将于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召开,会议主题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本届年会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将采取全线上形式(www.cipac.com)组织开幕式和全体会议、主论坛、分论坛、发布会等14场活动。会议期间,还将以图文形式举办“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线上展览”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线上展览”以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撮合对接会”。会议通过云专题、云直播、云展示、云撮合等手段,使嘉宾和观众全方位在线参会观展。
知识产权年会线上办,奋力书写时代新答卷
本届会议时间的选择有几项特殊意义。一是会议开幕首日正值第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两周年之际;二是今年正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一周年;三是会议本身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场知识产权行业大型盛会,同时也是疫情之下,年会中断三年后的首次举办。两年来,党和国家为知识产权事业擘划的“宏伟蓝图”变为了怎样的“实景画卷”,党的二十大精神如何在知识产权系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如何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后,创新主体、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快速增长的信息获取需求,本届年会都将奋力书写时代答卷。
嘉宾“云”集建言,凝心聚力谋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苏州市领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将应邀出席年会并致辞,中国银行、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等机构代表将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的100余位精英相聚“云”端,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聚焦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生物医药、移动通信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深入探讨。
100余家展商齐亮相,见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CIPAC2022原线下8000平方米“国际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展览”“地理标志产品展览”此次均移至线上举行,线上展览吸引了来自美国、英国、日本、韩国、葡萄牙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152家展商参与,其中专利商标展商76家,地理标志展商76家,展商整体数量与疫情前基本保持一致。15家来自国外的机构参展,也展现了疫情背景下,国外企业积极参与中国知识产权市场活动的热情。
“兴农撮合”赋能地理标志,产业提振助力乡村振兴
会议期间还将在线举办“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撮合对接会”,为20家国内地理标志企业搭建产需对接平台,邀请来自全国及江苏的10家大型商超、分销商、产业上下游平台及相关企业参与此次服务对接,通过快速定位合作对象,达到助力地理标志产业升级,服务乡村振兴的目的。
据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原名“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中国专利年会”)自2010年举办以来,已成功举办十届,成为国内知识产权领域规模最大、影响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年度盛会。
点击链接即可在线参会观展:httpss://mp.weixin.qq.com/s/YiQVJ9a7iSqO1PG6k-DfjA?scene=25#wechat_redirect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我省2022年第九批3342家拟入库企业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异议核实处理,56家企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现将河南省2022年第九批3286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点击底部链接即可下载附件):河南省2022年第九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原文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2/11-10/2637668.html
2022年11月10日
国知发运函字〔202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决策部署,加快培育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经企业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测评、推荐,我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482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2512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确定875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3)、3400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4)通过复核并继续保留。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期限为2022年10月至2025年9月。本次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在1年期内保留原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资格并再次组织复核,仍未通过或未参加复核的企业,将予以撤销。
请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和工作方案,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加强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针对性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育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定位,明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并印发建设工作方案,并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示范企业同时报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经营发展全过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突出质量导向,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切实强化考核评价,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点击底部链接即可下载附件):
1.2022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pdf
2.2022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pdf
3.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pdf
4.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0/31/art_75_180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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