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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该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通知要求从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等多方面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记者 宋晨)
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7月9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下称习近平总书记“7·9”重要讲话)5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高举旗帜 走在前列 步调一致 走好第一方阵”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案例终评展示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7·9”重要讲话精神,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党建工作重点和党建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此次活动对于各基层党组织,正是一次政治能力、实践能力提升的过程,一次受教育受培训的过程,一次组织队伍团结凝聚的过程,促进全局进一步“高举旗帜、走在前列、步调一致、走好第一方阵”。
看,党建与业务互融互促;听,知识产权与发展深度融合……各基层党组织用实际行动走好第一方阵。
“我们坚持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思想理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演讲人刘佳告诉记者,支部在党建和业务工作中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又以问题为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书写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崭新篇章。
“每周一学、每月一警、每季一检、每季一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开展的“四每”党建工作机制。演讲人陈明媛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是科技强到产业强、产业强到国家强的重要桥梁。我们希望通过学思想、警作风、检初心、评成效,建强支部堡垒,锻造模范机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运用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火热实践中高举旗帜、走在前列!”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党委党支部列数了2019年至2024年每一年开展的机关党建重点工作。演讲人唐凯是一名“95后”年轻党员。他介绍,作为全部由专职党务干部组成的机关党委党支部,支部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牢记专责机构职责,紧紧牵牢责任落实“牛鼻子”,深耕细作机关党建“责任田”。5年来,大家坚持支部学起来、干起来,推动全局基层党组织动起来、强起来。
“追真理之光、追理想信念之光、追事业发展之光。追光的我们学思想强党性,更自觉地在中国式现代化大局中思考审查工作,更深刻地认同高质效审查对创新的支撑作用,更主动地在一端连创新、一端连保护的关键环节发光发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党总支打造的“追光讲堂”曾获评局“十佳理论学习品牌”,演讲人杨雪在展示时深情地说。
“请党放心、创新有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党委(纪委)李丽娜在演讲中庄重承诺。她告诉记者,审查工作中涉及的一件件专利申请,可能蕴含着对一家企业、一个行业甚至是广大社会公众、国家利益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技术。中心通过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让大家进一步强化了职业责任感、使命感。
“我们发挥知识产权舆论主阵地作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最迅速、最准确、最广泛、最深入地浸润知识产权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演讲人孙迪讲述了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第二党支部和第四党支部学用相长的故事,她表示,走好第一方阵、讲好中国故事,每个人都是唱响知识产权“主旋律”的当然主角。
好经验好做法一一展现,新举措新成效亮点纷呈。“我们在案例中看到了更多部门的党建工作风采,加深了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理解。”“我们要学习借鉴这些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去。”……从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深化理论武装、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业务融合、提升年轻干部教育引领等多方面内容的展示中,观众们真切感受到全局基层党建的创新活力和强大推动力。
这次参与评选的党建创新案例是全局基层党建工作的一个生动掠影。站在新起点,国家知识产权局1.5万名党员使命光荣,责任在肩。未来,全局党建工作将更加扎根知识产权工作实践,做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式创新,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记者 吴珂)
一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取得新进展——
神舟十八号航天员乘组圆满完成第二次出舱活动,为中国空间站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深海重载作业采矿车“开拓二号”海试水深首次突破4000米,为深海探索提供更强的技术支撑;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新一代极地科学考察船“极地”号正式入列;首艘大型海上风电多功能运维母船交付,有效助力开发深远海风电和发展其他海洋经济……近期,一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捷报频传,一件件上天入地下海登极的“国之重器”,凝聚着奋斗者的智慧与汗水,展现出中国“智”造的硬核科技实力。
创新谋发展,实干谱新篇。逢山开路、遇水架桥、上天观星、入地探秘、下海探险——一个个标志性成果诞生的背后,是一座座被攻克的技术堡垒,是我国坚持自主创新,在关键领域一步步走向自主可控的历程。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如今,我国“上九天下五洋”的梦想正逐渐变成现实。
向“高”攀 太空探索步履不停
嫦娥探月、天问问天、神舟逐梦、北斗环宇……经过几代航天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奋斗,我国航天事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伟大演变,创造出以载人航天、月球探测为代表的辉煌成就,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不久前,嫦娥六号“蟾宫挖宝”实现世界首次月背采样返回,让整个世界为之惊叹。近日,神舟十八号航天员乘组经过约6.5小时的密切协作,在中国空间站机械臂和地面科研人员的配合支持下,为空间站舱外管路、电缆及关键设备安装了空间碎片防护装置,圆满完成第二次出舱活动,进一步提升了空间站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远在400公里外太空的中国空间站,有着另外一个身份——“国家太空实验室”。这里部署着科学实验柜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空间科学研究与应用设施,能够在轨支持空间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空间材料科学、微重力基础物理、微重力流体物理等诸多领域的研究与应用。
在这个“国家太空实验室”里,各类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正在有序展开,新质生产力也在这里静静地生根发芽。例如,近日,西北工业大学科研团队通过中国空间站提供的微重力环境获得了超高温合金材料的关键物理特性,实现了难熔合金微观组织结构与宏观形态的双调控。据了解,该科研团队利用中国空间站共对6种合金材料开展了上百次实验。未来,团队还计划针对其他材料,尤其是瞄准国家重大需求的新型功能晶体、特种材料等,开展相关空间研究。
往“深”延 深水资源开发正酣
大洋海底蕴藏着丰富的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等矿产资源,富含铜、钴、镍、锰等重要关键材料,应用价值极高。可矿区海底地形及深海矿产赋存形式与物理特性均十分复杂,同时深海重载作业装备还需与海上风浪相“对抗”,长期以来,这些都成为国际上深海采矿的技术难题。
日前,由上海交通大学自主研制的深海重载作业采矿车工程样机“开拓二号”深入4102.8米海底,成功取回深海多金属结壳与结核,创下我国深海采矿领域多项纪录。
海底挖“宝”要有硬核技术。长6米、宽3米、高2.5米、重14吨的“开拓二号”是一台适合深海重载作业的“大家伙”,具有强大的矿物高效开采能力和爬坡越障能力。研发团队围绕“开拓二号”,在国内首创深海复杂海底地形高机动行进、深海多矿类复合钻采、深水重载作业智能精细控制、非金属缆深海重载布放回收、深海环境扰动监测评估等多项新技术。其中,得益于深海复杂海底地形高机动行进技术,无论是坡度达30多度的陡峭、崎岖海山,还是由高粘性稀软沉积物堆积的海底“滩涂”,“开拓二号”都能顺利行进、爬坡和原地回转,其4条履带能实时调整方向和状态,适应海底复杂地形行走的需要。
中国工程院院士林忠钦及李家彪、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李茂林等专家高度评价,“开拓二号”海试成功,标志着我国在深海科学研究、资源开发、环保等方面将拥有更强的技术支撑和装备保障。
风好正是扬帆时,奋楫逐浪天地宽。面向未来,我们相信,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将汇聚成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磅礴动力,推动我国在未来竞争中破浪前行。(记者 黄佾)
多个省市完成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工作——
本报讯 自《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相继印发,各地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提出详细的落实举措。其中,《工作方案》提出,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连日来,吉林、湖北、甘肃、新疆等地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工作思路,已经陆续完成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在吉林,省内51家高校院所(含1家医院)全部完成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吉林盘点存量专利2.4579万件,进入专利转化资源库专利1.6574万件,其中,单件专利为1.4775万件,组合专利1799件。
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工作思路,吉林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等高校举办医疗器械、食药用菌产业专利成果专场项目路演活动,重点推介15项科研成果,线上线下共有近千人观看。按照《2024年度吉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工作部署,吉林省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转化对接工作。
下一步,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中小企业对入库专利进行评价反馈,遴选专利产业化引领项目,持续开展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促进高校院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在湖北,6万余件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已全部完成。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今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见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政府国资委、中科院武汉分院等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围绕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成效召开座谈会,先后到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调研,联合印发了《湖北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推进。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清单式推进的办法,确保当地高校院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湖北强化盘点工作的政策引导。将各市州、各高校院所相关工作举措和实施成效作为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高校院所作为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盘点工作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绩效管理,坚持结果导向、效益导向,强化跟踪问效。同时,湖北广泛组织动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参与方案实施,两次联合省教育厅、省经信厅举办湖北省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进活动。此外,湖北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三峡大学3所存量专利盘活试点高校经验做法,采取结对帮带形式引导全省各高校院所开展盘点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武汉)高校服务平台,向全省高校院所派业务熟练专业人员,分片区采取“一帮一”“一对多”等形式上门开展盘点实操培训,为200余人次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盘点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下一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发挥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的作用,坚持以“用”为导向,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工作思路,分产业领域、分区域开展多场次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持续深入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切实将更多专利资源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在甘肃,全省14个市、州(含兰州新区)全面完成52所高校院所(含医疗机构)1.4183万件存量专利的盘点工作,累计盘点建档专利1.3005万件,登记入库专利1.1513万件;截至2023年底,1.2772万件存量专利已完成全部盘点工作。
今年以来,为做好甘肃省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八部门于3月初印发《甘肃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做好存量专利盘点入库、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价值实现等重点任务,并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
据了解,甘肃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高度重视存量专利盘点工作,省市联动,按照《甘肃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动员引导高校院所切实履行盘点工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通过政策解读、宣传培训、定期通报等,强化各单位的目标导向和责任意识,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效,确保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有序推进。
在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全区21所高校盘点存量专利5067件,实现入库率100%。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新疆结合自治区存量专利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召集全区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专题学习并部署相关工作,选定新疆大学和新疆医科大学作为高校专利盘活工作试点院校,两所高校已于3月底率先完成此项工作。同时,与新疆教育厅、新疆科技厅建立专利转化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采取集中培训、视频会议、现场调研等形式,每月组织全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了解存量专利盘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此外,新疆在2024年专利实施项目评审中,摸排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情况,筛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济效益好、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39件。最后,在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过程中,注重挖掘好的经验做法,共梳理新疆专利转化运用典型案例21个,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攻克风电机组大型化技术难题,以专利许可推动行业技术迭代升级”案例成功入选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邱月 丁伟 马新华 聂强)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近期印发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链条、全过程,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对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科技经济交流合作、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世界各种风险挑战、促进全球化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方案》部署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的7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实施任务,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任务中提出,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这为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近年来,中国科学院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20年4月,中国科学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2年6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3月,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中国科学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将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由科技促进发展局划归发展规划局,加强了知识产权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任务的结合。2023年以来,在实施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率先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中国科学院以抢占科技制高点为核心任务,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的引导、支撑、保障和服务作用。
二是加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推动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中国科学院不断加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要求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以及院属单位部署的重要方向性项目应建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持续培训,倡导和要求院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的方法、工具融入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成果转化全过程,在科研和创新过程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引导、支撑、保障和服务作用,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科研和创新活动的效率。
中国科学院要求战略性先导专项等项目要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知识产权专员在科研项目立项、验收和成果转化三个阶段管理应提交独立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截至2023年底,中国科学院已累计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171期,培训超1.7万人次,培养知识产权专员613人,建立起了一支既了解科研工作又具有较强能力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为全院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拥有知识产权专员的院属单位普遍开展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撰写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中国科学院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0.75万件,有力支撑了中国科学院原始创新、关键核心突破和抢占科技制高点。
三是推进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典型经验。近年来,中国科学院各院属单位纷纷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典型经验。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积极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撰写任务,形成了识别和盘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测度标准必要专利等方法和工具。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借鉴国外模式建立了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收益曾占全院知识产权运营收益的一半,其知识产权管理法成为国内经典做法。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按照国际规则制定了AVS(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专利池规则并拥有超过50件标准必要专利,采用科学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方法,不断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的控制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培养中国科学院院级知识产权专员34人,所级知识产权专员超过100人,知识产权专员在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科学院微电子所建立了高水平专业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积极向国内外布局高质量专利,向知名跨国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促使其支付专利许可费高达2.725亿元。
接下来,中国科学院将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职务科技成果披露评估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建设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为一体的专业化机构建设,持续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培训和专利导航,不断完善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宋河发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十四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发明专利创造实现量质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速推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新时代新征程,需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更多创新活力。
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上线启动
2024年6月28日,新华网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在中宣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支持指导下,在各行业知名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见证下正式启动。
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是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评估评价和价值转化交易)、“学者+”(各单位的各类成果价值、引进与晋升的人才评估以及各行业的同行评议)、“学术机构+”(学术创新、知识产权运营)、“版权+”(维权保障、授权运营)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通过打通“专利查询申请—评估—交易”“商标查询申请—评估—交易”“原创著作创作—查询查重—发布交流—授权运营—质量评估—著作权交易”等流程,促进科技创新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融合,助力畅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释放巨大的发展潜能,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服务重大决策部署,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基于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深度理解,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致力于打造安全、高效、开放、共享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主动接受部委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助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搭建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能够发挥助力作用。
强化场景应用服务,构建学术合作生态
学术中国—知识产权平台将通过学术中国原创助手为原创作者提供文献查重、文献检测、文献校对、文献研究、AI学术分析、原创授权、原创运营等系列服务,不断为原创作者提供服务和支持。原创作者可通过学术中国原创助手的AI科研大模型直接提问或上传文件,回答内容基于海量学术资源,力求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原创作品须通过学术中国学术委员会的原创审核,方可录入平台。
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规范化发展,力争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践者。平台将在多个部委指导下,联合全国高校、出版社、期刊社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研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标准和规范,构建合作共赢的生态体系,并为合作伙伴提供安全的服务体系。6月28日起,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面向全国开放服务,通过建立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方式以及服务标准、整合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服务合作伙伴。(数据来源 新华网)
国知发运字〔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
已开展开放许可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选择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已达成开放许可或有许可意向的专利,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对于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内容完全一致,数量在10件以上的不同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人可以在2024年底前以纸件形式通过本地专利代办处批量提交。各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支持本地专利代办处做好批量受理工作,指导专利代办处集中核查试点开放许可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提供培训解答和预审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声明予以快速审查。
四、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常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按规定提交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要加强《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估算指引(试行)》的解读,引导专利权人秉持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理念,准确把握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和小额、普惠、便捷的特点,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引导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五、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https://epub.cnipa.gov.cn/)查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许可达成备案等公告信息。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通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向公众全面开放,便利各方查询、检索和获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有关各方用好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向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匹配推送,扩大专利声明信息的受众面。
六、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将专利开放许可作为制定专利转化运用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存量专利,筛选出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与技术消化能力强的“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指导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在开放许可手续办理、使用费估算等方面开展咨询服务。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开放许可相关的对接、交易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开放许可相关保险产品,为许可实施提供风险保障。
七、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
对于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督促指导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另行达成的普通许可,指导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普通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规定的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减免专利年费的办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实施后执行。
八、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违法违规线索的排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对专利开放许可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对于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要按照《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解决开放许可纠纷。
九、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常见问题进行指引解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新媒体、短视频、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做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要总结提炼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九〇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日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形。
第三条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原则。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案件代理人、专家等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调解的纠纷事由、争议的简要说明、申请调解的事项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中,自然人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公章。
(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登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生效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其他与案件调解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调解案件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申请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征询调解意愿。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调解的确认书。如同意调解,应当同时提交第五条所列文件。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五)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调解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编号、所涉专利信息、申请人信息、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申请调解的主要事项、随案证据材料等。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件调解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所涉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合议组,合议组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
(二)依法全面提交有关证据;
(三)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
(四)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调解工作人员或者对方当事人的;
(二)扰乱调解秩序的;
(三)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干扰、阻挠调解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调解:
(一)核实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调解纪律,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
(二)查清事实。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问询、质证、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
(三)调解与处理。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同一案件中可以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式。组织现场调解的,应当在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员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调解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改期。案件由合议组开展调解的,由合议组组长主持调解过程。
(四)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简要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二)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解且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在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
(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纠纷事项;
(三)调解结果,包括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等。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以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
(六)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
第二十七条 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通告如下:
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纠纷相关当事人进行裁决的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的快速解决。
二、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九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三、法定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2.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1.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3.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4.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5.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6.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7.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三)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六)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和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