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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遴选申报的通知要求,经专家打分、综合评定和公示,确定翠微大厦翠微路百货店等30家市场为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培育期为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要求,指导培育对象制定工作计划,于3月3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并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要加强对辖区内培育对象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推动培育对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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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3
  • 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全面实施专利转化开放许可制度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开启。根据四川观察记者提问: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有哪些重点推进的举措?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加强专利转化运用,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截至去年底,我们国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经突破了400万件,对这些专利的转化运用中央高度重视,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审议出台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在部委层面,我们建立了部际间的推进机制,共同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在我们局内也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各个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可以说是多部门协同“高效办成一件事”,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今年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专门提到,去年我们国家技术合同成交额有较快增长,这里包含了不少的专利技术。


    今年是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的关键一年,我们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形成可转化的专利库,通过分层分类管理,加强与企业的精准对接,做好精准推送。


    第二,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破解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转化难,广大的中小企业技术获取难这两难问题,培育更多的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要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进“一对多”的开放许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的效率。去年,我们开展的专利转化开放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达成许可17000多项,今年我们将全面实施这一制度,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参与的积极性都非常高。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专利的质量,我们将根据后端专利转化的效果来优化前端专利申请政策和专利的审查政策,建立一个工作闭环,形成一个反馈机制,不断夯实专利转化的质量基础。谢谢。


    发布时间:2024-03-13
  • 供需两端联合发力 加速推进专利转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如何推动这项部署有效落实?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是重要抓手。

    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合计占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1/4。与此同时,作为经济“毛细血管”的中小企业对专利转化有着强烈的需求。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及《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两项配套政策。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述两个方案相关内容,并表示将从供需两端出发,推动专利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利成果‘不愿转’的顾虑、‘不会转’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梳理盘活有价值却被闲置的专利成果是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任务。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7个部门,按照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要求,出台了《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介绍,在总体目标思路上,《工作方案》强调要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同时,《工作方案》提出,到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

    “近5年来,高校专利转让及许可合同数量从6000多项增长到2.1万余项,转化金额从33.9亿元增长到110.1亿元。但面对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益还有待提升,特别是高校源头创新的重大潜力还未充分释放,需要推动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李楠表示,教育部将结合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重点推动高校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全面梳理盘点存量专利,进行评价分类,开展精准对接,促进存量专利转化运用;加强需求导向的制度性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提升新增专利的质量,促进高校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科学院去年10月对全院存量专利开展了系统分析,摸清存量专利情况,并利用公开数据进行了初步评估分级。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副局长武斌介绍,《工作方案》印发后,中国科学院第一时间作出部署,制定了工作举措。该院对专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无转化或保护价值的专利,及时终止维持;对市场需求潜力较大、具有应用价值的专利,通过开展专场推介、成果路演等对接活动,促进转化;对适用广泛、适合多方实施的专利,推动开放许可和托管运营;在能源、信息、材料、生命健康等优势领域,注重与企业联合攻关推动转化应用。同时,该院充分利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在平台登记入库,通过平台开展精准对接,根据企业反馈进行二次开发,推动专利成果加速转化运用。

    夯实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基础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创新活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4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通过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水平整体提升;重点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王培章介绍,《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主线,强化知识产权普惠服务,在此基础上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按需匹配知识产权、产业、金融等惠企政策,探索形成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路径,并进一步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目前专利产业化的困难和堵点,是供需双方缺乏有效对接,供方‘说不清’,需方‘听不明’,缺少发明人团队、转化服务机构全程跟进服务。”王培章表示,为此,《实施方案》强调,在实施过程中围绕专利产业化全链条,注重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探索构建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专利产业化服务体系。

    就如何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武斌带来了中国科学院的经验。他表示,该院积极推广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研发管理模式,从源头加强科技创新与企业应用深度结合;积极探索许可、转让等多种转化方式,与企业需求相适应,促进转化运用。如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探索了附条件许可转化模式,通过与企业深度融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单位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探索了“先赋权后转化”“先赋权后独享”等转化新模式,拓宽了成果转化的路径,提高转化运用效能。

    随着《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入实施,未来,我国大量存量专利将迸发出怎样的经济发展活力,十分值得期待。(记者 吴珂)

    发布时间:2024-03-06
  • 以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从不久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新质生产力”都成为热议焦点。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则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既是创新成果的保护网,更是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

    知识产权激发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创新活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体系为创新者提供了坚实保障,使创新主体能够从创新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这种保护机制不仅鼓励了原始创新,也促进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孕育提供了肥沃土壤。

    知识产权优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提升生产力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的交易、许可、质押融资等活动让创新资源得以在市场中高效流动、合理配置,不仅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加速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成长。知识产权作为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手段,将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知识产权维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发展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在滋养创新者的同时,吸引着国内外投资者,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是呵护新质生产力健康成长的环境因素。

    知识产权拓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合作空间。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也是构成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将有力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布局。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期待代表委员们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投以更多关注、提出更多建议。让我们携手并进,以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对高质量发展更加强劲的推动力与支撑力。

    发布时间:2024-03-06
  • 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工作,202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这批案例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的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处理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以及对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便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机构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更好地参照执行,现就案例的推选经过、指导意义、案件要点等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指导案例9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上海友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ZL201180028187.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1月1日,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称被请求人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

    2023年1月11日,针对被请求人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此时,行政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3年2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同时指出: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案件的处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案是对“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相关规定的适用。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请求人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案件还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审理机关一律中止处理,等待专利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论,则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考虑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对专利权效力的确定,并同时保障了如果无效审查决定被撤销后的诉权。一方面,这种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行政和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引入“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一)提升专利行政保护的高效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有关规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案件通过先行裁驳的方式审结案件,有效避免了长期中止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实现了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理。

    (二)保障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标准的一致性。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确权,当事人对相关授权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审判已有做法一致,实现侵权纠纷与确权程序的衔接,促进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统一行政和司法等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在司法保护体系下,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途径。

    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时,同样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述做法既能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也能体现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三)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效率。

    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案件中虽然因涉案专利权被无效,但若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可以另行请求行政裁决,其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若在专利权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确认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则很有可能损害市场竞争主体的权益。

    该案实践中,行政裁决决定虽然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但也明确告知如果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人仍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程序。对于请求人而言,基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停止处理,可以集中力量解决涉及专利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宣告无效的决定被撤销,可以再次提出维权请求。对于被请求人而言,被诉侵权案件的先行解决,无需继续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此审理模式既初步解决了由于专利确权程序产生的案件周期长问题,又保障了权利人的后续诉权,实现了纠纷处理的公平和效率。

     


    指导案例10号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洞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0”商标(注册号:3278749)及“洞子”商标(注册号:18634764) 的商标注册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投诉时合法有效。

    2022年8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上使用“//:0”标识,所用点菜单及员工围裙上印制有“洞子”字样,涉嫌侵犯其在第 43 类“餐厅”等服务上的“//:0”“洞子”注册商标。2022年8月11日,渝中区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同时向渝中区局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相关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

        2022年9月6日,渝中区局组织双方调解,经双方达成一致,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商标注册人1万元。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列明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渝中区局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过程中,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采取了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和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并行的解决机制,既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又满足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侵权赔偿的双重诉求, 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利。执法人员将行政调解中的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作为行政处罚数额的考量因素,认定纠纷调解成果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也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精准裁量的体现。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该案中,通过行政查处与行政调解联动,即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行政查处与行政调解中,充分考虑了所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将停止侵权和赔偿具体金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处罚金额的参考依据。

    (一)案件处理应当兼顾对商标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商标兼具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条款都将商标权或商标的可被注册、转让、许可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充分体现了其作为财产权的私权属性。而商标在使用中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当其被投入市场使用之后会产生区别于原始私权利的附加公共属性,其中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属性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属性。商标中凝结的品牌价值和商誉通过直观的商标进行交流展示,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悉程度和认同水平都会反映在对商标的认知上,直接选择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这是商标公共属性的具体表现。其公共属性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和第七条中关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被欺诈”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中体现。商标的双重属性意味着执法部门既需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也需要兼顾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公共利益,综合运用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提高商标行政保护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商标侵权纠纷处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实施行政查处同时,也有开展行政调解的职权。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在有力打击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同时,通过行政调解也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人民事诉求,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对于案件事实较清楚、危害后果较轻微、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侵权纠纷,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查处和行政调解的合理并行,避免“一罚了之”或“以调代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行政调解结果。

    商标权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公共属性,但私权属性是其基本属性。按照注册制度,商标经注册后,权利人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行政调解中达成的赔偿等协议就是对权利人商标权被侵犯的民事纠纷的回应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案中,基于注册商标的私权属性考虑,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将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相关当事人系初犯作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来考量,认定上述情形是减轻和从轻的裁量因素。其次,侵权人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均是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所以也存在一定性质的重合,将二者剥离开来看显然有失公正,调解结果的合理运用有助于化解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对立情绪。

    实践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纠纷调解成果,将行政调解中的赔偿、停止侵权等行为和赔偿具体金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处罚金额的参考依据之一,认定纠纷调解成果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体现,作出了减轻的行政处罚,既坚持了执法的严谨性,也解决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的平衡性问题。

     


    指导案例11号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以下简称麦购广场)是经营化妆品、服装、饰品、餐饮、娱乐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和平区局”)接到举报,称麦购广场内商户销售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要求麦购广场落实主体责任。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内相关18个商户作出18次行政处罚。在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的同时,对麦购广场也进行约谈。在执法人员两次约谈告知后,麦购广场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

        2021年4月7日,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发现麦购广场在日常经营活动时,因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市场内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和平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对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案是一起因市场主办方在经执法部门通知后,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指导性案件。该案中,市场主办方在两次被约谈后,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结果上与直接侵权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市场主办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因素:一是在市场内的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二是市场主办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交易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三是市场主办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和销售者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要求销售者提供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所有人授权证明文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是否主动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等。

        (一)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涉案市场主办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核心商业区,当事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事实上给商标侵权留下了空间,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0年至2021年,和平区局对市场主办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管理的广场内多次发现商户销售假冒商品,并曾连续提示市场主办方和相关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不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且直接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一旦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该间接侵权行为亦不成立。该案中,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和平区局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对麦购广场内18个商户作出18次行政处罚。多个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终结,均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

        (二)对于市场主办方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行为的认定包括三个方面的情形。

    第一,市场经营单位在收取商户的商品来源证明文件并建立商户经营商品商标档案过程中,发现商户未取得相关授权,市场经营主体未及时登记,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市场经营单位在收到权利人关于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或者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第三,市场内商户曾因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侵权行为仍然反复发生。

    当事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为主观上具有帮助商标侵权的故意。案件中,涉案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内销售了上述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相关产品,且已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同时,案件查办过程中,和平区局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和2021年1月13日约谈当事人被委托人,告知其市场内相关商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要求其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办案机关认定市场主办方明知或应知有关侵权行为,具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市场管理义务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案中,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市场主办方虽然与经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违反法律法规会解除合同,但在日常审查时,管理不到位,仍有商户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未尽到巡查与监督的责任。同时,在和平区局对其进行约谈后,明确告知其管理的市场内相关商户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主办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怠于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市场管理中,市场主办方应当依据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引导商户在品牌授权、进货渠道等方面合法合规,督促商户严把进货关,不经营侵权假冒商品。同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将“假名牌”“傍名牌”商品清退出市场,引进适销对路的正牌商品,提高自身市场的竞争力和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2-19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我省申报工作由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统一组织。请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申请书》纸件2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邮箱zhangxy625@163.com。相关表格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s://www.cnipa.gov.cn/art/2024/2/7/art_75_190213.html下载。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4〕115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张晓燕  电话:0371-69069065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行政楼925


    发布时间:2024-02-19
  • 一图读懂:什么是新质生产力?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

    什么是新质生产力,如何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总书记作了详细阐释,一起学习↓↓↓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3073355.png

    发布时间:2024-02-06
  • 知识产权:为国货“潮品”注入新动能

    2023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7.149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2%。国货潮牌广受欢迎,国产新手机一机难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给中国制造增添了新亮色。

    前不久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培育智能家居、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国货“潮品”这一关键词进一步受到社会关注。

    “国货‘潮品’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彰显着对中国品牌的自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为坚持自主创新、坚守国民情怀的国货买单,像华为、海尔等一大批‘国货之光’还走出国门,积极融入全球市场,成为全球的知名品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货“潮品”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助力,特别是需要利用好商标制度加强品牌保护、实现品牌价值。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助力培育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

    为鼓励地方和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传统品牌创新升级,202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近日,首批1105件企业商标品牌及285件区域商标品牌获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这些商标品牌将在提升商标品牌建设能力、提高商标品牌价值方面获得有力指导支持。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只松鼠”商标便是其中一件,该公司塑造的小松鼠品牌形象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三只松鼠自创立起就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围绕‘三只松鼠’品牌,先后在国内外提交30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提交专利申请400余件,版权登记1000余件。公司还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殷翔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国货品牌,企业将以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为契机,从产品创新、品牌运营、把握新消费趋势等方面入手,不断赋予品牌新的生命力,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

    聚焦企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全国布局建设3900多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均服务企业超40万次。东方美谷是上海市奉贤区一个以美丽健康产业为核心的重点园区。东方美谷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于2018年,是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商标品牌指导站。“2023年以来,指导站成立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中心,与57家美丽健康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签订托管协议,确保每一家企业都能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东方美谷商标品牌指导站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商标品牌建设的助力下,百雀羚、自然堂等一系列国货“潮品”从东方美谷走向世界舞台。

    “从国货到国货‘潮品’,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国货产品不断创新发展的势头,也反映出我国品牌建设的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丰富。”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看来,国货品牌建设不仅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品质,还要追求传统美学元素和现代潮流风尚,不断深化国货“优质+时尚”属性。

    当前,国货“潮品”发展迎来新的机遇。郑璇玉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形成内外合力,将商标品牌工作贯穿于品牌发展的前、中、后端,多管齐下,塑造好、服务好、保护好、推广好国货“潮品”。她建议,要促进国货“潮品”制作工艺、包装设计等全面创新,确保质量这一根本;要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货品牌与博物馆、艺术馆等跨界合作,推出更多优质国货产品。同时,要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作用,及时进行商标布局,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实现品牌价值。“相信未来,国货‘潮品’将持续成为消费热点,进一步推进国货品牌的革新和推陈出新,从‘爆红’走向‘长红’。”(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晶)


    发布时间:2024-02-06
  •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工作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专利研发的引领者,也是专利转化运用的主要供给侧。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日益活跃,在高价值专利研发、助推企业发展壮大、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产业需求结合还不够紧密,专利转化运用还存在一些难点堵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把“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作为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将“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作为首要任务,对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提高专利产业化率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等8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


    《工作方案》对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力求实现盘点筛选全覆盖、入库评价全覆盖、推广对接全覆盖,加大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对于聚焦推动专利产业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移转化。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规模大,转化潜力大。加快梳理盘点,尽快摸清家底,挖掘筛选出一批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存量专利,是盘活资源、促进转化的有效途径。二是有利于引导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创造质量。由企业对存量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将帮助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加关注从现实需求中凝练科研问题,加强产学研合作对接,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三是有利于赋能企业创新发展。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将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实现专利产业化,培育有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形成新质生产力和发展新动能。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的决策部署,确立专利盘活工作的原则为“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工作思路是“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工作方案》强调要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快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是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存量专利全面梳理盘点,筛选出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二是发挥市场评价的作用,组织企业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出的可转化专利的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估并反馈;三是各地根据可转化专利的不同价值和特点分类施策,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优质资源,推动加快落地转化;四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精准对接市场需求,产出和布局更多高价值专利,完善制度机制,做优专利增量。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具体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


    三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调度、强化激励约束、做好宣传培训、加强监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工作方案》的主线和总体思路。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工作主线,就是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也是评价专项行动实施成效的首要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工作方案》紧紧抓住这条主线,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中,真正发挥主力军和引领者的作用。


    《工作方案》的总体思路就是围绕“一平台、两端点、三个库、四步走”,着力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


    “一平台”,是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www.patentnavi.org.cn)。综合服务平台为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存量专利基础数据,提供数据汇集、分类整理、分析匹配、跟踪反馈等服务支撑,向各方推送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创新型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依托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开展存量专利的盘点筛选、市场评价、转化对接等工作。


    “两端点”,是指供需两端分别对存量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即首先由供给端的高校院所对自有存量专利进行“自评”,再由需求端相关领域的企业从市场的角度进行“他评”,强化市场导向,以提高存量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专利转化尤其是专利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以平台为依托,搭建供需双方的对接桥梁,促进存量专利的落地转化。


    “三个库”,是指存量专利基础库、专利转化资源库和专利评价专家库。存量专利基础库是指高校和科研机构现行有效存量专利构成的全面、准确的数据库;专利转化资源库是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存量专利基础库中的专利进行盘点“自评”并筛选出的可转化专利构成,并由企业“他评”后进一步丰富完善;专利评价专家库由综合服务平台按产业领域组建的专家组成,相关领域的入库专家可以对匹配到本企业的专利进行评估或者接受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委托,对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进行评价。三个库均向全国各地开放,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评价、转化运用工作中共享使用。


    “四步走”,是指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按照全面盘点、市场评价、推广转化、做优增量四个步骤推进盘活工作,首先由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梳理盘点和筛选,再经市场评价反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优质资源加快实现产业化,并根据评价反馈需求引导校企精准对接、联合攻关,做优专利增量。各地在全面盘点的过程中,对已完成盘点的可转化专利及时组织企业进行评价、尽快推广转化,与剩余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同步进行。从整体工作节奏上,要做到“四步走”交错进行、压茬推进,实现“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在盘点中见效,在见效中加快推进盘点工作。

    高校和科研机构如何开展存量专利盘点。

    关于盘点范围。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本单位2023年底前授权的所有存量专利进行全面盘点。2024年及以后授权的专利,及时纳入盘点范围。重点产业、优势学科的发明专利应当优先盘点。


    关于盘点内容。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采取发明人自评、单位集中评价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筛选出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按照转让、许可、自行应用或产业化等不同方式,逐一标注转化意愿,登记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同时,对已实施专利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标注。需要标注的具体信息项,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看或下载。


    关于盘点方式。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盘点,也可以通过自有平台进行盘点,并将结果和有关标注信息按照标准格式,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盘点筛选工作中,要有效发挥其内设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作用,充分借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的力量,加快盘点工作进度,提高盘点工作质量。


    关于盘点进度。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启动盘点工作,及时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筛选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2024年3月底前,各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成1至2所高校的试点盘点工作,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工作应当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年6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30%以上。2024年底前,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

    企业如何做好需求端的专利评价工作。

    企业是专利技术的需求方和应用方,由相应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专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进行评价,将有效促进供需对接,在做好评价的同时选择应用场景清晰、技术成熟度高的专利同步实现落地转化。2024年底前,各地可转化专利的企业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并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


    一是各地组织企业评价并反馈结果。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创新能力强、技术需求旺盛,是承接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并进行产业化的主力军。由这些企业对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能否真正实现产业化进行评价,并反馈相关需求,既提升了评价的精准性和可信度,也有利于促成校企之间的沟通合作。在省级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各地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对相关领域可转化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企业在评价过程中通过了解专利、熟悉发明人,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抓紧对接合作,加快专利技术落地转化的进程。评估结果由企业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标注,或者由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标准格式反馈至综合服务平台,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形成的专利转化资源库进行丰富完善,并向全国推送共享。


    二是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支持作用。高校盘点、企业评价的过程中,对一些技术复杂的专利的产业化前景,如何作出科学的判断,需要借助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本领域专家。因此,综合服务平台按产业领域组建专家库,供有需求的企业、高校进行选择,充分发挥全国范围专家资源的智力支持作用。各地相关企业在省级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推荐各个领域的专家入库,形成的专利评价专家库向各地开放共享。2024年4月底前,专利评价专家库建设完成。企业可以组织入库专家对平台推送的重点产业领域可转化专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综合服务平台分发推送,支持各地丰富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寻求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地如何推动高价值专利的落地转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要求,于2024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高价值专利线上线下推广工作,同时选取若干高价值专利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存量专利转化的有效模式并复制推广。


    一是调动各方力量。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依托专利转化资源库,搭建对接渠道,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开展常态化对接推广。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履行存量专利盘点和转化运用的主体责任,筛选出高价值专利推向市场。企业要总结提炼自身需求,积极寻求与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对接,通过校企合作共同推动高价值专利的落地转化。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特长,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多样化公共服务,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聚焦本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帮助中小企业精准获取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专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市场化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开展技术验证和熟化、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提升专利对接和转化效率。


    二是加强分类推广。经过高校盘点筛选、企业评价反馈的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可转化专利,价值和特点不尽相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针对差异化的可转化专利分类施策,推动其更好更快得到推广应用。针对高价值专利,整合统筹本地产业化、投融资等支持政策,匹配投资机构对接、专利质押融资和保险、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等各类优质资源,推动快速转化;对重点产业的高价值专利,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专利池建设运营。对于市场应用范围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多方实施的专利,指导进行开放许可。


    三是做好落地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对专利进行转化。在选择许可方式的情况下,《工作方案》对许可类型、许可费支付方式提出了倡导性内容。关于许可类型,普通许可向多个创新主体进行许可,有利于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的受益面,提高社会效益,因此,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普通许可进行高价值专利的转化。关于许可费支付方式,通常包括一次付清、分期支付、按销售额或利润额提成等类型,采取入门费加提成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在尚未获得任何转化效益的时候一次性支付过高的许可费用,同时也保障高校获得专利转化的长期收益。因此,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入门费加提成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许可,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开展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可以提高可转化专利的法律确定性,有效降低转化运用中的风险。

    如何做优专利增量。

    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是动态形成的,新申请、新授权专利的不断涌现,又将转为新的存量专利。必须从源头上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做优专利增量,才能从根本上盘活存量专利,做到新增一批、转化一批,避免“前清后欠”。


    一是精准对接需求。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关注并接收企业对可转化专利的评价反馈信息,一方面,根据企业评价反馈的技术改进需求,配合企业共同开展专利技术的验证、中试等工作,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优化改进,提升专利产业化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围绕企业反馈的产学研合作需求,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创技术等重点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与企业联合攻关,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产出和布局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政府部门政策方面,要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出台有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清理不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将专利转化效益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学科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声明制度,加强对相关专利的跟踪监测,不断提升其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综合考量转化潜力、商业价值和维护成本等,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严格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主要通过转化收益等方式对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予以奖励,从源头上提升专利质量;探索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配套制度。

    如何做好组织实施和分工落实。

    国务院部门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要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协同和服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依职责分工做好所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和转化运用的组织动员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综合服务平台做好支撑保障工作;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将专利转化效益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学科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


    省级部门层面。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的作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各省级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筛选的组织动员和督促指导,按产业领域组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等各类企业,对本省份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进行评价,做好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的接收和反馈,为加快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搭建对接渠道、匹配优质资源,不断完善做优专利增量的相关激励政策。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层面。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内设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技术转移机构、院系、发明人等各方积极性,高质量完成存量专利的盘点、筛选等工作;企业要认真组织懂技术和产品的一线工作人员参与评价,必要时借助本领域专家,确保专利评价反馈工作的质量。存量专利完成转让许可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及时依法依规办理转让登记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并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转让或许可相关信息;存量专利转让许可至企业后实现产业化的,企业要及时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反馈专利产业化的最终成效。

    如何加强激励约束和监测评价。

    关于加强激励约束。各地工作举措和实施成效将作为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的成效,将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政策激励,对成效突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项目安排、奖补支持、奖项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关于加强监测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综合服务平台,定期监测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企业评价反馈、推广应用等情况,并随机抽查监督;定期统计体现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的相关数据,作为各地实施成效的重要评价指标,及时向相关各方反馈。

    《工作方案》实施推进的总体进度安排。

    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地应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启动盘点工作,并同步开展对接推广和落地转化工作。《工作方案》明确了相关环节完成的最后期限,各地应当及时开展工作、加快提前完成,特别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尽早完成盘点筛选工作,为推动高价值专利尽快转化奠定良好基础。


    2024年2月底前,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及时报送在盘点评价、转化运用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


    2024年3月底前,各省市指导督促一批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率先完成存量专利盘点,总结盘点经验,树立工作典型。


    2024年6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30%以上;各地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要求,全面启动高价值专利线上线下推广工作。


    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各地可转化专利的企业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并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


    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快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原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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