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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行动计划》,结合各方关注问题,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算力基础设施?
算力是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算力基础设施是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多元泛在、智能敏捷、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等特征,对于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赋能科技创新进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社会高效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全面开启,算力正以一种新的生产力形式,为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算力基础设施作为算力的主要载体,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础设施,对于实现数字化转型、培育未来产业,以及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向纵深演进,算力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各国持续加大投入。我国算力基础设施发展成效显著,但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相比,与应对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凝聚产业共识、强化政策引导,全面推动我国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行动计划》。
三、《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行动计划》结合算力基础设施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了“多元供给,优化布局;需求牵引,强化赋能;创新驱动,汇聚合力;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到2025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提出了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六方面重点任务,着力推动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四、未来3年,算力基础设施发展将有哪些具体目标?
《行动计划》从计算力、运载力、存储力以及应用赋能四个方面提出了到2025年发展量化指标,引导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计算力方面,算力规模超过300EFLOPS,智能算力占比达到35%。运载力方面,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间基本实现不高于理论时延1.5倍的直连网络传输,重点应用场所光传送网(OTN)覆盖率达到80%,骨干网、城域网全面支持IPv6,SRv6等新技术使用占比达到40%。存储力方面,存储总量超过1800EB,先进存储容量占比达到30%以上。应用赋能方面,围绕工业、金融、医疗、交通、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各打造30个以上应用标杆。
五、《行动计划》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行动计划》共部署25项重点任务,在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方面,从建设布局、算力结构、异构协同、标准体系等方面进行部署;在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方面,从运载质量、接入网络、算力调度等方面进行部署;在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方面从存力技术、存储产业和存算网协同等方面进行部署;在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方面,重点在工业、教育、金融、交通、医疗和能源等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在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方面,从提升算力碳效水平、引导市场应用、赋能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面,从提升网络安全、强化数据安全、推荐供应链安全等方面进行部署。
六、在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多方面统筹考虑算力供给建设,从算力设施布局、算力结构配置、边缘算力部署、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引导,提升算力综合供给能力。一是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促进东西部地区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加强对数据中心上架率等指标的监测,指导整体上架率低于50%的区域规划新建项目加强论证;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布局海外算力设施。二是推动算力结构多元配置。推动算力资源多元发展,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推动智能算力与通用算力协同,满足不同类型算力业务需求。三是加速边缘算力协同部署。推动“云边端”算力泛在化分布、协同发展,支撑低时延业务应用;加快行业算力建设布局,支撑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四是构建算力标准体系。加快研制面向算力业务需求的基础共性标准,完善相关要求和技术方法,同步探索支持算网融合产业化发展的标准建设。五是开展算力供给提升行动。开展国家算力中心典型案例遴选,举办中国算力大会,发布《中国综合算力指数》。
七、在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以网络支撑算力应用为核心,从网络创新技术、算力接入网络、枢纽网络传输、协同调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引导,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一是优化算力高效运载质量。探索构建布局合理、泛在连接、灵活高效的算力互联网。增强异构算力与网络的融合能力,实现计算、存储的高效应用;促进数据处理器(DPU)、无损网络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二是强化算力接入网络能力。逐步实现城区重要算力基础设施间时延不高于1ms,大力提升边缘节点灵活高效的入算能力。三是提升枢纽网络传输效率。推动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直连网络骨干节点,逐步建成集群间一跳直达链路,国家枢纽节点内重要算力基础设施间时延不高于5ms。四是探索算力协同调度机制。鼓励各方探索打造多层次算力调度框架体系,探索实现算力的一体化调度应用。五是开展算网融合发展行动。探索建设多层级算力调度平台、打造算网城市标杆、实施“算力强基揭榜挂帅”。
八、在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从存储技术、存储产业和存算网协同等方面,对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进行部署。一是加速存力技术研发应用。促进全闪存、蓝光存储等存储技术的创新发展,紧抓存储闪存化升级的机遇,实现算力中心存力与存储产业的共同发展。二是持续提升存储产业能力。通过关键存储部件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推动存储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撑算力中心存储建设。三是推动存算网协同发展。在技术上推动存算网协同相关技术研发,在算力中心建设上合理配置存算比例,在应用上支撑数据在算力中心内及算力中心间的高效流动。四是开展存算协同发展行动。进行数据中心存储能力成熟度研究,鼓励使用自主存储设备,发布《中国存力发展报告》。
九、如何推动算力基础设施进一步向绿色低碳方向演进?
《行动计划》着力引导算力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一是提升资源利用和算力碳效水平。通过对算力中心的设计建设、技术选型和设备选择等方面的引导,提升算力碳效水平。二是引导市场应用绿色低碳算力。积极引入绿色能源,采用源网荷储等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融合开发、就近消纳,提升算力设施绿电使用率。三是赋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算力在重点行业发挥应用赋能作用,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数智化发展,构建“算力+”绿色低碳生态体系,助力各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十、如何保障《行动计划》落地实施?
《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数据中心服务商、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发挥各自优势,互促互补、形成合力。《行动计划》提出了4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联动。加强部门协同,分工做好重点任务组织保障,合力推进算力设施发展。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算力基础设施创新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算力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深化交流协作。充分发挥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的组织引导作用,推动交流与合作。支持算力企业走出去,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四是强化平台支撑。完善中国算力平台和数据采集机制,探索算网存资源的协同对接,有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协作、资源共享。
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
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借鉴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
(一)深入调研企业合规现状及需求。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调研,了解重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及诉求,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后征求有关部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经整理后达165条,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改进《指引》。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更好服务企业,《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
(二)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专项指引,以实现经营者集中行为规范效果为目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
(三)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以及企业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鼓励和建议达到一定规模且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企业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企业充分灵活度。
(四)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引》目的和依据、合规必要性以及《指引》适用范围,指出《指引》是细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专项指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重点合规风险”,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抢跑”、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审查决定、阻碍审查调查、境外合规风险等。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介绍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建议企业在投资并购决策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合规审核,同时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建议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主要介绍如何保障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评价、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合规奖惩、合规激励等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合规工作体系。
五、加强事前合规,推进常态化监管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推进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事前合规效能:
一是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培训,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多方积极开展合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营造竞争合规的良好氛围。
二是研究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价体系,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了解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及时给予企业必要支持,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激励企业合规经营。
三是完善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机制,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提示机制,靠前一步服务企业依法申报。
四是落实常态化沟通机制,不定期与企业、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优化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高质量经营者集中监管指导。
一、原料目录解读文件制定背景
为了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开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招标研究基础上,结合既往产品的配方、功能、安全性、质量控制等实际情况,以及中国营养学会对酪蛋白磷酸肽+钙、DHA藻油的保健功能和用量等研究成果,制定了新版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2023年6月2日发布了上述目录。为使原料目录正式实施后,产品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已批准注册产品情况,联系生产实际,对产品备案时的原料使用、产品名称等细化了要求。
二、此次调整更新的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内容
1.增加2个新化合物
氯化高铁血红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中,铁化合物来源包含“氯化高铁血红素”, 2022年3月7日已发布实施GB 1903.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高铁血红素》,目前已有含该原料作为补充铁的保健食品获得批准证书。
维生素K2(合成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9号),增加维生素K2(合成法)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2.更新5个国家标准
磷酸二氢钙等5个原料的标准依据已经更新,此版原料目录中替换已作废了的标准。
3.对7个原仅有《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原料增加食品标准
富马酸亚铁等7个原料在原仅有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1个原料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食品标准
柠檬酸锌(三水)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酪蛋白磷酸肽+钙用于产品备案时的说明
此次将“酪蛋白磷酸肽+钙”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产品备案时可以选择将酪蛋白磷酸肽与允许声称保健功能“补充钙”的化合物复配使用,酪蛋白磷酸肽在配方中的使用量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中钙的标示量之比应在1:5—1:20范围内。
对于已批准产品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中,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且原料同时包含酪蛋白磷酸肽和允许声称保健功能“补充钙”化合物的,应调整配方用量至符合原料目录要求,产品转为备案管理。
“酪蛋白磷酸肽+钙”作为配伍组合使用时,酪蛋白磷酸肽不作为营养素进行标示,产品名称中也不含有酪蛋白磷酸肽。
四、DHA藻油用于产品备案时的说明
1.产品配方配伍
DHA藻油确需与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其他原料复配时,备案人应提供产品配方配伍的科学文献、产品剂型和生产工艺合理性等资料。备案人应提供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的承诺书。
2.商品化DHA藻油的使用
DHA藻油生产工艺中可添加必要的抗氧化剂或稀释剂等作为辅料,所用的辅料种类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或《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商品化原料时应按照预处理原料的备案有关规定,分别填写原料和辅料使用信息。
商品化原料由于工艺必要必须添加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等作为抗氧化剂的,应同时检测产品中的维生素C或维生素E指标值,并作为产品技术要求的理化指标以范围值标示。如达到了营养素对应人群每日摄入量下限的,还应提供作为辅料使用时的用量依据,以及保证产品安全性的研究资料。对于DHA藻油与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原料复配的备案产品,还要提供产品研发资料,证明备案产品安全有效;如产品无额外添加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作为原料的,备案产品的注意事项中应标明“本品含有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
以商品化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原料供应商还应制定相应的商品化原料的技术要求,其中DHA藻油必须符合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
3.产品备案时的原料和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时,原料名称为“DHA藻油”。
DHA藻油作为单方原料用于产品备案时,原料为油状的,产品名称为“商标名+DHA +属性名”或 “商标名+ DHA藻油+属性名”,如“**牌DHA软胶囊”或“**牌DHA藻油软胶囊”;原料为粉状的,产品名称为“商标名+DHA +属性名”,如“**牌DHA片”。
DHA与其他营养素补充剂复配时,产品名称仍应符合现行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则。对于配伍时可能产生歧义的产品名称,应调整营养素顺序,如维生素A与其复配时,产品名称应为“**牌DHA维生素A片”而不能命名为“**牌维生素ADHA片”。
4.产品备案时的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
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可以选择将“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列入不适宜人群,或者不将“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列为不适宜人群,但注意事项标注“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建议咨询临床医生、营养专业人员等。”
5.产品备案时的保健功能声称
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是“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DHA与其他营养素补充剂复配时,保健功能应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素功效排列顺序进行声称,如保健功能为“补充钙,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补充多种维生素,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对《行动方案》进行了解读。
问:《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城市发展和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就新时代推进城市发展和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并指出要完善城市化战略,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目标,更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
标准是支撑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基础,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专门部署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提出“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也强调要推动城市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城市标准化行动,完善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基层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城市标准化试点”等重点工作。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有关部署,统筹组织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城市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了本《行动方案》。
问:《行动方案》要实现哪些主要目标?
答: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城市治理标准供给显著增加,标准协同和国际化程度显著增强,城市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标准化融入城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更加凸显。
具体目标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在标准体系建设层面,基本建成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在城市可持续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智慧城市等领域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50项以上,实现城市标准化全领域覆盖、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在标准实施推广层面,启动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的试验验证,发布30个以上城市标准化典型案例,打造城市标准全域制定与实施标杆,城市全域标准化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在标准制度型开放层面,城市标准化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参与制定城市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领域国际标准,持续推进城市间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全球城市治理标准化提供中国方案;在标准化工作机制层面,建设城市标准化联席机制,搭建城市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平台,为推进城市标准化构建协调有序、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
问:《行动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围绕主要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16项重点任务,总体上可以归为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夯实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基础,加快建设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制和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智慧城市、城市政务服务、城市基层治理、经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城市安全风险应急保障、生态环境、城乡文化保护与创新服务、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与服务、新型城镇化12个方面的标准,保证标准能够全领域覆盖、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
另一方面,加强标准在城市全域的实施推广应用,系统推进城市标准化工作。鼓励试点城市深度参与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制定、实施和转化,持续推进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开展城市标准化创新综合试点建设,探索标准融入城市全域的应用实践。深化拓展城市间标准化国际合作,增强我国城市国际标准化工作参与度。建设城市标准化联席机制,打造城市标准化经验交流合作平台。探索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化专项行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问:如何保障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答:根据城市标准化工作涉及多领域、跨专业的特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和行业管理方面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跨领域、综合性国家标准制定与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城市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城市标准化前沿分析、理论探索和应用研究。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储备。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培育发展城市标准化文化,宣传城市标准化行动进展成效和试点先进经验,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合作银行,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创新型企业,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知〔2023〕8号)相关规定,现开展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工作。
一、备案基本条件
1、发放贷款的银行应满足《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知〔2023〕8号)文件对合作银行的条件要求,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产品,或制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引,并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
2、贷款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以其专利权出质,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并且已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等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专利质押登记。
二、备案主体
申请贷款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在河南省内的由总行办理,总行在河南省外的,由设在本省的省级分行或牵头分支机构办理。目前,已经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合作银行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银行、中原银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尚未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的银行与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后,即可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
三、备案时间要求
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每季度备案一次,由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备案上一季度发生的质押贷款项目。首次备案时间为今年10月25日前,所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设立日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9月30日之间,由省级以上分行汇总后填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备案信息表》,盖章后将纸件(一式三份)提交至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盖章pdf文件发送到xtglc@126.com。
2023年9月26日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刘涛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915室
电 话:0371-65928791
电 邮:xtglc@126.com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2021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
《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复民进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中提到:近年来,我局指导各地对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52件,对部分案件作出顶格10万元罚款;我局直接对情节严重的7家商标代理机构作出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并将其中4家列入我局及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858号(科学技术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品牌的发展离不开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支撑,其中商标是品牌的法律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提案所提建议聚焦商标品牌建设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深表认同。
一、关于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一)组织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2023年4月,我局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快建立健全商标品牌培育和评价体系,着力提升上千个企业和上百个区域品牌市场价值和竞争力,其中部署开展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强化商标品牌管理,制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企业商标品牌工作领导机制,规范商标申请、使用和宣传,加强商标品牌风险防控和商誉维护;优化商标品牌培育,树立商标先行的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与产品外观设计、企业文化打造等协同推进;加强商标品牌运营,以商标为核心载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商品、服务知名度和附加值,运用商标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方式,提升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效益;提高商标海外布局水平,提升中国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通过行动实施,挖掘培育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新兴品牌,推动大型龙头企业等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传统品牌创新升级,打造“千企千标”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范例。
(二)促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一是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修订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为企业建立完善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参照标准。二是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2022年增加2994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总数达到8240家,2023年进一步通过数字化指标测评引导企业重点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着力打造更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转化效益高的企业标杆。三是培育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加强政策支持,促进专利产品化产业化,提升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目前已备案专利产品3万余件。
二、关于引导区域品牌加强商标管理
(一)引导培育发展区域商标品牌。《“千企百城”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引导和支持各地方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为主要抓手,大力培育发展区域品牌,系统开展区域品牌培育、管理、运用、保护、推广等工作,一是健全区域品牌管理机制,完善区域品牌相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区域品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二是强化区域品牌品质保障,建立健全区域品牌检验监督制度和具体标准,推动区域品牌建设管理与标准、专利等深度融合;三是打造区域品牌形象,推动区域品牌使用人统一商标授权许可,规范商标标识使用,建立产品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进行商标品牌推广和维权;四是推动区域品牌共建共享,以商标品牌为纽带强化中小企业帮扶机制,促进区域品牌用标企业协同发展和融通创新,实现资源共享、形象共塑、文化共融;五是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区域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助力本地区相关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增加就业岗位、人员收入和财税贡献,鼓励区域品牌积极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通过行动实施,优先支持制造业区域品牌创建,鼓励现代服务业、新型农业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打造“百城百品”产业集聚区品牌经济发展高地。
(二)推进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工作。近年来,我局立足职责推进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工作,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一是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畅通区域品牌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持续压缩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周期,进一步完善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在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加大对地方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审查通过“寿光蔬菜”“丽水山耕”“崇礼好礼”等区域品牌集体证明商标,相关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明显,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培育一个品牌,做强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的重要作用,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二是不断加强对申请人指导,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积极开展区域品牌专题调研,及时了解地方需求痛点,通过“现场授课”与“线上授课”相结合方式,开展“规范商标注册培训班”等授课活动,引导地方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区域品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区域品牌保护,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三、关于强化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
(一)推动加强商标品牌建设顶层设计。一是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品牌建设。2022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联合印发《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等,持续加强政策引领,强化品牌建设合力。二是引导地方政府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各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统筹推进品牌建设的新路径新模式,例如湖北省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建立推进品牌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机制,23个成员单位协力推进湖北品牌强省建设,有力支撑全省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局省联动。建立全国商标品牌工作联系机制,面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线上全面调研和实地重点调研,摸底了解地方商标品牌培育建设情况,交流推广有益经验。四是推动修改商标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草案中增加鼓励促进商标品牌建设的多项内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力度。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全国布局建设3400余家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公益性、便利化的指导和服务,年服务企业超40万次。《“千企百城”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引导鼓励商标品牌指导站围绕打造“千企千标”和“百城百品”开展专项服务指导,提高指导站综合服务能力,汇聚、链接相关政府部门、专家、机构等资源,打造帮扶指导综合平台。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优势,通过创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品牌孵化园区、设立市场化商标品牌发展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展指导站载体形式和服务范围,向商标品牌培育、管理、研究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我局着眼构建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目标,持续加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商标代理行业不良现象,同时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持续保持从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商标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一是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商标代理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二是开展专项行动。连续5年在知识产权代理领域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将打击各类突出商标代理行为纳入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内容,指导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打击震慑。三是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各地开展跨区域联合监管活动;深化信用监管,推进将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纳入有关失信名单列入情形,对失信主体严格实施协同限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加大行业自律惩戒,连续两年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树立高价值导向,营造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信息公示和风险提示,为创新主体优选、慎选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便利。近年来,我局指导各地对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52件,对部分案件作出顶格10万元罚款;我局直接对情节严重的7家商标代理机构作出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并将其中4家列入我局及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关于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
(一)持续深化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研究。2020年以来,我局每年指导中华商标协会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对全国及各省(区、市)商标品牌发展综合水平进行指数测评。指数编制坚持采用公开、可测的客观数据,围绕商标品牌的运用推进、质量提升、潜力开发、环境优化、效益实现等方面构建指标体系,经过三年的探索改进,已初步具备量化表征各地乃至全国商标品牌发展质量效益的功能,可以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和绩效评价的辅助工具,并为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提供参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2)同时发布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联合研究编制的综合全球品牌价值百强榜(PRC-Brand榜),作为评价品牌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榜单采用PRC算法对各大国际权威榜单数据进行综合计算,所揭示的品牌价值相对更加全面和客观。结果显示:中国共有14个品牌上榜,总价值达2941.53亿美元,且中国品牌价值增长速度高于平均水平。
(二)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一是持续完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国家标准体系。截至2023年3月,我国品牌领域国家标准达到41项。推动相关协会、企业加大品牌评价标准实施力度,指导开展公益性的品牌价值评价活动。二是积极推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品牌评价技术委员会(ISO/TC 289)并担任秘书处,牵头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截至2023年5月,我国提出并牵头制定发布2项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分别是ISO 20671.1《品牌评价 第1部分:基础和原则》和ISO 20671.3《品牌评价 第3部分:地理标志相关品牌评价要求》,有力提升了我国品牌建设国际话语权,以先进标准助力中国品牌“走出去”。
(三)积极开展品牌宣传。一是推广典型案例。我局组织遴选推广全国百余个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总结推广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二是开展品牌宣传活动。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中国品牌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活动,持续宣传中国品牌,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品牌、享受品牌的良好氛围。三是在重大展会上举办相关论坛。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举办“贸易与商标品牌论坛”,在2023年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上指导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论坛”,搭建分享成果、汇聚共识、凝聚力量的平台,促进商标品牌国际交流合作。
下一步,我局将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研究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加快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一是在企业和区域品牌培育发展方面,深入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基础保障作用,有效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形成商标品牌带动、企业壮大、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的品牌经济模式。二是在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方面,引导地方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推进指导站高质量建设和规范化运行,强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持续优化品牌发展环境。三是在构建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方面,继续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积极参与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制定,推动重点行业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鼓励各地方和社会机构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研发应用客观、科学、高效的商标品牌评价工具,共同推动建设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中国特色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四是在品牌宣传推广方面,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等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加强中国品牌宣传推介,推广商标品牌建设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商标品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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