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聚焦《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出专项部署。国新办10月2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方案相关情况作出解读。
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
“方案旨在通过组织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切实解决专利转化运用的源头质量问题、主体动力问题、市场渠道问题,从而有效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说。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人任爱光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做好高质量知识产权组合布局,做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强化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人方磊说,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取得积极进展,未来,国务院国资委将推动中央企业在重要行业领域培育更多高价值专利,并引导企业深入挖掘存量专利价值,持续提升专利转化率。
方案提出,“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工作相关负责人杜墨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继续扩大质押登记全过程无纸化办理试点。
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9月,国内高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6.7万件,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万件。”申长雨说,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多措并举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雷朝滋表示,近年来,教育部重点从“提升成果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大因素着手,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指导高校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的同时,创新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
2022年,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2.9万次,比2020年增长60.2%。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
申长雨说,我国将进一步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全面盘点存量专利,让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反馈,并加强推广对接和资源匹配,促进专利高效转化。
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规则,是国际贸易的‘标配’,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申长雨说,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
据介绍,我国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与32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还积极建立和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年来,我国与共建国家专利布局实现双向增长,中国申请人在共建国家的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速达23.8%,共建国家在华的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速达到9.8%。”申长雨说。
方案提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鼓励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
申长雨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建设创新之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来源:新华社 记者 宋晨 张泉)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助力创新主体高效合理使用海牙体系开展全球产品布局,促进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法释〔202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专利文献馆
2023年10月
国知发运字〔202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国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的有效模式和路径,加快推进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现将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知惠行”专项活动(以下简称“知惠行”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按照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关于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等部署要求,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知惠行”为主题,通过专利链视角洞察和评价产业链、供应链,充分利用中国银行“惠如愿·知惠贷”、“知贷通”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属产品,加大政策落实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有序组织链主及链上企业调研走访、银企对接、政策宣讲等系列活动,一体推进“快评、快审、快登、快贷”,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助力提升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二、活动目标
利用一年时间,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知惠行”相关活动100场以上,有效运用专利导航工具,在产业链供应链融资获客、风险评估及押品处置等方面涌现出一批创新模式,发挥专利链对产业链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促进作用。活动期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重点产业链链主及链企不少于1000家。中国银行为本次活动提供100亿元专项额度支持。
三、活动安排
(一)组织方式
“知惠行”专项活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中国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落实。以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深地区为重点区域,北京、辽宁、湖北、福建、四川、陕西等省份配合参与,其他地区视情自愿参与。
(二)活动内容
1. 举办专场活动。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和技术热点,充分运用专利导航工具,全面分析研究专利链、创新链和人才链,科学评价链主及链上企业技术自主性和创新成长性等,结合相关需求调研,深化面向产业链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发挥中国银行撮合业务优势,有效利用“中银e企赢”撮合平台,积极对接相关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开展政策解读、行业分析、技术介绍、经验分享、专利推介、业务撮合、融资对接等多种形式的线上或线下活动。
2. 提供多元服务。针对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银行各地分支机构以“知惠贷”、“科创贷”、“专精特新贷”、“知贷通”等产品为依托,加强对活动参与企业的线上线下多渠道信贷资金支持,并积极帮助参与企业在“中银e企赢”高价值专利专区中发布专利供需信息,促进产业链专利协同运用。中银集团各综合经营公司充分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为活动参与企业提供包括投行、保险、证券等在内的一站式、一揽子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三)具体安排
“知惠行”专项活动开展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动员启动阶段。2023年11月10日前,建立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筹备对接工作机制,结合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及专利导航研究成果,完成选链定链、链企摸底、产品宣传、活动策划、需求调研等准备工作,联合制定本地区活动方案,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两部门。
2. 活动开展阶段。2023年11月,江苏(含苏州)、广东(含深圳)、浙江(含宁波)、安徽、上海五地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别举办“知惠行”专项活动。后续各地持续组织“知惠行”专项活动,并向市县和基层分支机构延伸。
3. 总结交流阶段。2024年10月,组织开展“知惠行”专项活动总结交流,各参与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活动情况总结和业务数据统计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要将“知惠行”专项活动作为推动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重要金融服务举措,围绕选链定链、企业邀请、需求对接、政策配套等重点环节,积极联动协同,高效规范组织。
(二)深化银政合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金融监管、科技、工信、国资等部门的协调,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的对接,组织重点产业领域的核心企业、科研机构等各方积极参与专项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三)提升服务质效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落实,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要持续优化质押服务,提高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即时性。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为参与活动的企业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用好用足相关金融政策。
(四)做好宣传总结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成效统计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一、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2460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4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要求,经各地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遴选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拟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29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2083413 传真:010-62083171
邮箱:pgi@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18日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