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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请按照《“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4月28日前将2023年度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二五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对于2023年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确定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二)考点设置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参加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内的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预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5月4日8时至5月16日17时通过报名系统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5月22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5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7时。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报名即视为提交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预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或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120k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报名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其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6月8日8时至6月11日17时,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6月26日8时至7月2日13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1日、2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1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1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2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名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自2023年度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固定合格分数线,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经核查所述人员报名资料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放。
四、考试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10日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更多创新资源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线集聚,引导高层次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鼓励中原学者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原学者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20〕100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中原学者工作站建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建站单位应满足《中原学者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条件和要求;
(二)进站中原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023年每位中原学者新进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位中原学者进站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鼓励市级以上各类产业、创业、孵化等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服务园区内各运营企事业单位。
二、材料要求
各申请建站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经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及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工作邮箱。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2023年度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评估的原则进行。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普处。
联 系 人:刘慧杰
联系电话:0371-65956235
电子邮箱:kjtrcc@163.com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09房间
附件: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2023年4月11日
国知发运字〔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仍处于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处罚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信用计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31日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计分和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政府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制定了《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lykjjtxghk@163.com邮箱(邮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规划监督科 63926936
附件: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0日
豫财科〔2023〕1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豫政〔2023〕13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2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的函》(豫科项〔2023〕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02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预算(详见附件1,列2023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支出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请及时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附件:1. 2023年省创新生态支撑专项(省科技奖励)经费预算表
2023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营造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持续在全国范围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各类突出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出现,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工作仍需持续加强。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有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2023年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商标代理新规,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
(一)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好《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本地区商标代理监管效能,尽快形成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良好局面。
(二)重拳打击突出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将代理抢注、囤积热词商标,代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商标,与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勾连,在代理跨境电商业务及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假冒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接受同一商标代理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2023年的重点整治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备案管理突出源头治理。根据《规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重新备案,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实现代理与审查联动管理,相关工作于2023年4月份完成并及时向各地反馈。各地要根据最新备案信息梳理形成本地区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录,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完善检查事项清单,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二、持续强化专利代理整治,巩固严格规范行业秩序良好态势
(一)持续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向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代理信息,加强对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的正向引导。各地要充分履行代理行为发生地属地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跨地区联合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支持其他省份协查请求。对于反复代理、撤回后再次提交、代理涉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情节严重或明显恶意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二)持续重拳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强专利数据分析,定期筛查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并转送各地查处。各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注重以申请人为突破口,及时收集、调取代理合同、交易信息等关键证据材料,避免从事无资质代理人员通过欺骗、威胁、诱导申请人等方式转移、销毁证据。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认定违法所得,并将代理非正常申请、拒不配合调查等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依规给予高倍数或顶格罚款。对于出租、出借资质的代理机构,严格实施“双处罚”。
(三)加强对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整治。对于代理机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变造法律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各地要加大整治力度。对于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委托协议,但未以代理机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同时向相关委托人发送风险提示,对发现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未落实签名责任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要及时督促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机构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机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多元共治格局
(一)深化代理行业信用协同监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全国建立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并做好信用评价结果公示。还将加快研究制定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办法,并在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知识产权代理信用监管规定,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信用修复审核等工作。对于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失信情形的,及时将其列入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要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因地制宜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细化措施,对守信主体配套给予激励措施,充分发挥正向引领作用;对失信主体严格实施协同限制,实现代理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公示及风险预警,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慎选、优选代理机构。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管信息公示,指导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慎选、优选代理机构。
(三)强化行业自律作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大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培育力度,引导机构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树立质量优先的价值导向。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完善行业自律规则,积极开展自律惩戒,组织开展线索调查、暗访和协查办案等工作,协同做好舆情应对。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成立专门的专利、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快形成监管合力。
(四)推动机构提升自治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进加强代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指导建立代理从业人员进阶式培训体系,推动机构向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各地要督促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合规报告等各类制度,促进机构合法规范经营。指导开展本地区专利代理师实习、执业和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系列培训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系列培训,鼓励代理机构拓展多层次、多样化的高质量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在重点地区推进跨区域协同监管工作,加强对各地监管力度、效率、质量的督导考核,定期通报各地经验做法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要充实代理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本地区知识产权代理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信息传播渠道,加强对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宣传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专项整治的影响力和震慑力。请各地于4月21日前将本省份“蓝天”行动细化方案、11月3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至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益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省委、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全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产业发展,提升关键基础支撑能力,构建产业生态体系,推动5G在重点领域融合应用,打造5G融合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赋能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年底,5G网络重点场景、热点区域、农村热点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行政村覆盖率超过90%;引进培育一批5G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全省5G项目年度投资超过200亿元,培育打造3-5个省级5G产业特色园区;继续实施5G融合应用工程,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遴选30个以上5G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三、重点工作
(一)优化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设5G精品网络,加大5G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省5G基站总数突破18万个。建设千兆网络示范省,完善中小企业、社区家庭、商务楼宇等重点场所千兆光网覆盖。实施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提升工程,扩容直联点互联带宽,更新改造直联点监测系统,构建省辖市内1毫秒、郑洛间3毫秒、省域5毫秒、全国20毫秒的四级算力时延圈。(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河南铁塔按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数据和算力中心建设。发展数据中心集群,推动移动、联通、电信5个大型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构建云网深度融合的中部算力中心,推动云服务商和我省超算、智算中心并网运营,强化云边端协同,实现“入网即入云”。建强内容分发平台,为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高速的算力应用体验。(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快5G产业发展
1.做强智能终端产业。加强招商引资,依托郑州航空港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等园区,引进培育一批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R/VR头显、5G全景相机、新型可穿戴设备等5G智能终端龙头企业。提升智能终端零部件配套能力,加快裕展5G终端应用零部件加工项目、富联科技5G手机零组件智能化加工产能扩建项目、镀邦光电中大尺寸盖板产线建设项目等建设。打造世界级5G智能终端制造集群,推进郑州、鹤壁、焦作、南阳、商丘、驻马店、济源等地5G智能终端配套协作区建设,形成一个5G智能终端生产制造基地、若干个配套产业基地的产业格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2.壮大关键元器件产业。推动5G关键器件研发生产国产化,加快鹤壁河南省光子集成芯片中试基地、新乡河南省微电子中试基地建设。做强5G核心元器件产业链,推动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等地做大以5G芯片、AWG(阵列波导光栅)、WDM(波分复用)器件、光通信隔离器、光纤接口组件、光纤光缆、通信模组等重点产品为主的光通信产业,加快中航光电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中电科22所基于移动物联网的NB-IoT/5G通信模组研究及产业化项目等建设。鼓励各地依托既有产业基础延链补链,提升产业整体配套能力,引进培育一批5G网络设备整机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3.做优基础材料产业。打造智能终端配套材料产业园,推动洛阳、安阳、南阳、商丘等地光电子柔性薄膜和新型光电显示盖板玻璃、光电材料中间体等智能终端先进功能材料发展。打造5G用基础电子材料产业园,加快金渠银通年产300吨电子级银粉项目建设,推动安阳、濮阳、许昌、三门峡、南阳、驻马店等地5G用高性能低介电超薄电子级玻璃纤维布、高端覆铜板及粘结片、电子氧化铝基板等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4.发展5G相关产业。促进5G与无人机产业融合应用,推动安阳等地开展5G低空智联网示范实验项目,推进民航局安阳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中国联通5G泛在低空飞行测试基地等项目建设。促进5G与北斗卫星产业融合应用,培育测绘地理、高精地图、自动驾驶等新经济增长点,推动郑州、安阳、鹤壁、焦作等城市地理信息产业升级发展。促进5G与智能网联融合应用,加快天海集团河南省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电子电器产业研究院建设,推动郑州、濮阳等地5G自动驾驶网约巴士在更多场景实质化运营。促进5G与智慧家居融合应用,推动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地发展基于5G技术的智能家电、智能照明、智能安防、服务机器人等智能产品产业。开展5G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各地5G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打造首批省级5G产业特色园区3-5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5.深化产业交流合作。加大央地战略合作,依托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等活动,引导各地与有关企业在5G领域深入对接,推动项目签约落地。推动豫信电科集团等省属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5G产业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全国“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河南省5G应用场景示范项目评选等活动,打造一批5G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加大5G产业及应用宣传力度,综合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对5G应用典型案例进行推广,组织企业参加数字经济峰会、“天安杯”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竞赛、5G应用观摩交流等活动,营造产业发展浓厚氛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深化重点领域融合应用
1.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化5G在工业领域的融合应用,重点围绕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煤矿、非煤矿山、油气、电力等高危行业,挖掘打造一批有效促进提质增效、安全生产的5G应用场景。深化5G在农业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智能农机、农业机器人等在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创新应用。深化5G在现代服务业领域融合应用,培育现代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推动5G在交通、物流、商贸、融媒体等领域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广电局、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2.赋能民生服务提升。推进5G+智慧教育,促进校园光纤宽带、5G网络、物联网有机融合,为虚拟仿真教学、实验实训等应用场景构建网络支撑环境。推进5G+智慧医疗,开展面向院内医疗和远程医疗的5G网络、5G医疗边缘云应用,推动5G在急诊急救、远程诊断、健康管理等场景应用,培育智慧医疗服务新业态。推进5G+智慧文旅,推动旅游景区、博物馆、科技馆等开发线上线下数字化互动内容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文化和旅游体验新场景。推进5G+智慧城市,开展基于5G的社区、街区数字化改造,加强5G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应用,促进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民政厅、通信管理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提升关键基础支撑能力
1.加强网络覆盖。加强面向公众的5G网络覆盖能力,加快5G独立组网建设,扩大5G网络城乡覆盖,实现重点场景、热点区域、农村热点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行政村覆盖率超过90%。加强面向行业的5G网络供给能力,提升端到端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室内定位等关键技术支撑能力,推进面向行业的自贸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高发区等重点区域5G网络连续覆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动平台建设。推进5G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电信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省级5G技术产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中国移动5G联合创新中心(河南)开放实验室、中国联通河南5G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建设。推进河南省智能终端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5G终端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提升5G产品测试、检验、认证能力,加快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5G产品及应用系统测试中心项目建设。推进平台、企业开展重点领域课题研究,推动许昌联桥科技开展5G边缘智能融合终端研发,河南联通开展5G全连接平台差异化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快技术创新。推动5G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创新,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5G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5G全流量威胁检测”揭榜挂帅工作任务。开展5G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推进射频芯片及模组、微波器件和天线、测试技术和装备、安全芯片及模组、电源管理等技术研发,推进基于鲲鹏架构的边缘计算、异构计算、分布式存储等技术攻关。开展5G应用安全风险评估,鼓励省内网络安全企业与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学、国家级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河南移动)等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可复制、可推广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4.提升服务供给。推动电信运营商大力布局产业数字化业务,在5G融合应用、5G专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提高竞争力和业务规模。鼓励电信运营商、信息软件服务商、装备制造商、行业龙头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5G应用场景深度挖掘和技术创新,培育一批既懂5G又懂行业的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推动基于5G的工业软件应用,引导软件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产品创新,研发实时工业控制、远程操作、高精准定位等场景应用软件。(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深化5G+工业互联网应用
1.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洛阳、新乡、许昌、漯河等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推广,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再建设一批二级节点。加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和应用推广,推动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新遴选培育10个左右细分行业、特定领域和产业集群平台。持续实施“企业上云上平台”提升行动,培育优秀解决方案和服务产品,推动3万家企业广泛上云、深度用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打造5G在制造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品服务等环节,推进5G模组与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自动导引运输车等工业终端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开展5G全连接工厂建设,运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带动新技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应用,推进5G在质量检测、远程运维、多机协同作业、人机交互等智能制造领域融合应用,建设一批分类分级、特色鲜明的5G全连接工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3.提升产业园区5G网络服务。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为园区提供灵活、可靠、安全、定制化网络服务,提升外网服务能力,完善园区5G网络覆盖,推动5G在装备制造、绿色食品、新型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现代轻纺、绿色建材等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开发区的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省加快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对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年度重点工作。加大资金支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工具,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省级创新研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5G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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