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联系我们

洛阳华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lyhhipr.com

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政策解读

  • 《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重要部署。中试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制造业中试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技术迭代、工艺改进和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式,核心是使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造业中试持续推进,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了重要支撑。2022年,17.56万家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活动,规上工业企业试验经费支出1.87万亿元,占全国试验经费支出的73.92%,一批自主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加快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然而,当前规上工业企业中仅有37.3%开展了研究与试验活动,仍有大量中小企业不够重视中试验证,尚未建设中试能力。已建立的制造业平台也不同程度存在职能定位散、服务水平低、发挥作用弱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强调,针对性布局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

    因此,在分析对比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好做法、好机制、好经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实施意见》,旨在建设现代化中试能力,完善中试服务平台体系,加快中试软硬件产业发展,优化中试发展生态,为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意见》为什么提出推进中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当今时代,世界经济正在向数字化转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突出特征。国际上拥有深厚工业底蕴和先进数字能力的企业,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纷纷运用中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模式,有效缩短研发周期、丰富试验项目、降低试验成本。

    我国数字技术进入加速创新的爆发期。数字技术正加速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推动发展方式、产业模式、企业形态的深刻变革,有力支撑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信息通信网络,算力总规模全球排名第二,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78.3%,在研发环节体现较强的数字化能力。中试是连接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之间的桥梁,推进中试数字化,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不仅能够加快企业试验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步伐,释放数据中蕴藏的巨大价值,还有利于发展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实验等新模式,提升研发效率,实现无实物样机生产,为制造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网络化为中试发展提供更多动力源泉。随着5G、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加快交叉融合、迭代创新,网络连接正从人人互联、万物互联迈向泛在连接。中试环节集成了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工业基础能力,涉及资金、设备、数据、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具备网络化协同的基础特征。当前,我国工业机器人、工业软件广泛普及,工业互联网平台覆盖85%以上工业大类,企业利用业务上云来提升质量、效率和效益的作用初显,推进中试网络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各类资源要素的网络化泛在互联、服务化弹性供给、平台化高效分配,有利于提升研发创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中试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中试云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人工智能向工业各领域加速渗透应用。当前,人工智能等颠覆性前沿技术加速突破应用,围绕“数据+算力+算法”的技术集成创新持续加快,成为企业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动力。我国具有工业体系完整、产业规模庞大、数据场景丰富等综合优势,全国已建设近万家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创造了大量应用场景。推进中试智能化,推动机器视觉、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大模型在中试环节的应用,有利于通过全面感知、实时分析、科学决策和精准执行,实现自动化、高精度和跨场景的工业缺陷识别,优化工艺过程,提升试验效率,积累技术能力,形成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中试发展的独特优势。

    三、《实施意见》对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模式上有哪些考虑?

    中试是研发到生产的必由之路,通过中试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方案、提升质量,大幅提高成果产业化成功率。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项目109.39万个,连续十年保持10%以上的增长率,产品推陈出新迫切需要通过中试验证解决产品可不可产、好不好用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多种平台建设模式,也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新的建设方式和运作机制。

    一是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链中试平台。按照国际经验,龙头企业往往与其供应商围绕产品开展协同设计和试验。当前,随着需求向智能化、个性化、绿色化升级,制造业产品正朝着复杂化、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快速发展,面临愈发复杂的服役环境、趋于极端的运行工况,龙头企业具备丰富的资源和应用场景经验,能够把握产品整体功能性能和质量指标要求,也具备调动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实施改进的能力。《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试验环境,搭建自主产品中试平台,带动产品研发设计和验证试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中试技术规则和标准,着力解决中试共性问题。

    二是布局建设中试公共服务机构。中试平台建设需场地设施、软硬件、技术和人才等支撑,耗费巨大。龙头企业建设的中试平台开放性不足,中小企业往往建不起、用不上,需要寻求公共服务解决中试问题。国际上,已经涌现出一批场地设施完善,仪器设备先进、试验人员专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实验室,提供高水平、全链条公共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建设综合性中试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跨行业、跨领域的高水平中试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建设专业化中试公共服务机构,完善特殊应用场景下的试验能力和极端环境试验能力,有效满足行业发展及特殊应用场景需求。

    三是强化现有创新和服务平台中试功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支持建设了一批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创新平台基地,服务于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机构728家,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为进一步促进中试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现有创新和服务平台中试功能,加强技术研发转化,开放试验能力、试验场地和研究成果。为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中试服务网络新机制,还提出支持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中试基础能力扎实的地方,打造辐射范围大、转化能力强、发展机制好的中试中心。

    四、《实施意见》如何健全完善中试发展产业生态?

    成熟完善的产业生态是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健全完善产业生态的举措。

    一是突破关键技术产品。加快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极端复杂环境试验、可靠性仿真分析、数字孪生等中试关键技术和计量、标准、试验检测、分析评价等基础共性技术。突破软硬件产品,推动中试软硬件补短板、锻长板,解决堵点卡点断点问题,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是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能力的仪器仪表、计量标准装置、试验检测设备、设计仿真软件等领域龙头企业。不断增强中试软硬件产品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优质自主产品在建设中试线过程中先行先试,提升中试线系统集成能力。

    三是夯实发展基础能力。强化标准支撑引领,建立健全中试标准体系并发布一批关键标准。加强计量服务保障,建立一批中试发展急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物质库。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懂产品、懂制造、懂试验、懂设备、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和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

    五、《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后,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的落地见效,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互促互补、形成合力。

    一是强化统筹协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将各项任务明确分工、分解到位,调动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积极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单位促进中试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

    二是加大支持力度。地方结合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持制造业中试发展政策,做好中试政策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政策的衔接和协同。加强中试服务平台效能评估,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加大中试政策宣传贯彻力度,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营造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引领带动作用凸显的中试平台、中试示范线、解决方案和典型案例等标杆示范,加大推介力度。


    发布时间:2024-01-24
  •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建立声明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对“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作出部署。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明确“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的要求。


    声明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产出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向主管部门声明受资助的项目信息。专利是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的主要形式,此次印发的《实施方案》率先建立了专利的声明制度,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的监测管理,推动强化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有利于发挥专利审查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评价和引导作用,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通过实施声明制度摸清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底数,持续跟踪分析相关专利的数量规模、申请质量、转化运用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和措施。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总体要求,声明制度内容、范围和要求,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细化了声明的信息内容、项目范围、管理要求等基本事项,明确了声明信息采集、审查服务支撑、质量评价反馈、运用情况跟踪等保障措施,并从加强政策引导、健全运行机制、强化协调运用等3个方面对地方相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承担单位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作要求。

    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如何做出声明?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哪些科研项目在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声明?

    一是中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地方知识产权、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试行建立地方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确定声明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完成备案的有关地方建立清单内项目专利声明信息的反馈机制,支持地方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声明过程中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二是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三是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地方有关部门应在哪些方面入手落实好实施方案?

    一是梳理分析本省(区、市)财政科研项目投入和专利产出情况,研究明确拟纳入声明的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与国家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二是将财政科研项目产出专利作为重要的成果库,采取专利质量管理和转化运用促进等配套措施,做好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等政策衔接,发挥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如何做好声明工作?

    一是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将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纳入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二是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以声明制度实施为牵引,强化科技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将如何做好声明制度工作?

    一是健全运行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便利顺畅的声明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把好声明入口关和项目验收关,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和实施效果。二是优化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结合项目来源、技术领域、申请人信息、声明数量等情况,依法进行专利审查,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进行评价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分别组织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按照项目类别、承担单位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反馈专利声明信息。相关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分析的重要依据。四是推动转化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分别组织对授权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对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共同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跟踪监测情况,进一步指导优化各类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原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 关于拟表彰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的公示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93294149.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0077719.jpg

    发布时间:2024-01-19
  • 河南省政府孙运锋副省长主持召开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1月15日,河南省政府孙运锋副省长主持召开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获奖专利建议名单,并对进一步做好专利奖励工作做出部署安排。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于2023年调整成立,省政府孙运锋副省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13家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劲松局长代表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就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发表意见,一致同意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49项获奖专利建议名单。

    孙运锋副省长充分肯定了专利工作对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高质量专利的创造和储备、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布局、高水平专利的运用和保护,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我省培育一流创新企业、建设一流创新载体、打造一流成果转化体系、汇聚一流创新人才、实施一流创新治理提供有力知识产权支撑。

    孙运锋副省长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专利奖励的导向作用。一是要加强转化运用。要进一步突出获奖专利的示范效应,建立健全工业化集成开发、推广应用、产业孵化、金融支持等工作机制,破除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制度性障碍,调动创新者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速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政策,对专利项目的转化运用予以重点支持,助力优秀专利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加强权益保护。要充分发挥专利奖励对良好创新环境的促进作用,营造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让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让创新源泉得到充分涌流。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协同保护,切实维护好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权益,为行业、产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切实做好获奖项目及专利奖励政策的宣传引导,进一步释放专利奖激励创新、引导创造的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好获奖专利项目,进一步提升专利奖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为有效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河南省政府于2017年设立河南省专利奖,已成功评选三届,共有148项专利获奖。省政府累计奖励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2518万元。真实生物、中铁装备等企业获奖专利在抗艾滋病毒治疗、隧道施工等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上实现了有效突破。目前,全省共有百余名专利权人、近千名发明人和设计人受到表彰。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2017年的2.86万件增至目前的8.2万件,增幅达286.7%;企业年专利授权量从2017年的不足3万件增至7.6万件,增长了1.5倍;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从3509家增至10440家,增长了2倍。专利奖已成为我省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引领知识产权事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共评出49项拟获奖专利,获奖率为17%。

    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张晓燕)

    原文来自: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19
  • 河南省2城市3县(市)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市)名单。我省洛阳市获批示范城市,新乡市获批试点城市,郑州市新郑市、许昌市长葛市、信阳市罗山县获批试点县(市)。截止目前,我省拥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试点示范县(市区)达到13个。

    试点示范工作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以试点促普及推广,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采用分级联动的管理方式,汇集各种资源优势,凝聚知识产权合力,打牢知识产权基层基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能运用、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我省将持续加大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试点示范城市和县(市)优化完善建设方案,推动省市县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试点示范城市、县(市)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取得试点示范工作实效,打造知识产权建设第一方阵,为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协调处 刘璟 畅向利)

    发布时间:2024-01-12
  • 关于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工作。经综合评审,拟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按行政区划):

    1.北京市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

    3.辽宁省沈阳市

    4.辽宁省大连市

    5.吉林省长春市

    6.上海市徐汇区

    7.江苏省南通市

    8.浙江省温州市

    9.浙江省绍兴市

    10.福建省福州市

    11.山东省济南市

    12.河南省郑州市

    13.湖北省武汉市

    14.湖南省长沙市

    15.陕西省西安市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如认为相关城市(地区)存在不宜列为示范创建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086271 010—62086707

    传  真:010—62083171

    电子邮件:shifanqu@cnip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3日


    发布时间:2024-01-12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参评项目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二、参评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我省申报单位(申报人)可选择的推荐单位包括:

    (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

    (五)院士(注: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六)全国性行业协会(注:不包括学会、商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七)我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三、参评要求

    (一)通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

    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后报送我局,我局将按照《通知》规定的推荐名额,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经我局推荐已参加过往届评选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推荐。

    1.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材料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统一报送,我局不接受单个项目现场申报。材料包括:

    (1)推荐项目清单(附件1)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至邮箱。

    (2)项目资料(纸质版)1份,装订成册,包括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附件(附件内容符合《通知》要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注:申报书首页“推荐单位”栏统一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3)项目资料(电子版)1份,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用光盘或U盘存储,要求:

    ①所有的推荐项目存储在一个文件夹,以“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命名;

    ②一个推荐项目制成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以专利号命名,例如“ZL20121002****.*”,内部存放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附件材料、授权文本;

    ③申报书为WORD2007文档格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后未更改格式,以“专利号+申报书”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申报书”;

    ④所有附件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大小不超过20M,以“专利号+附件”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附件”;

    ⑤授权公告文本为PDF文档格式,以“专利号+授权文本”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授权文本”。

    2.时间要求

    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凡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二)通过院士推荐、示范城市推荐、示范园区推荐、示范企业自荐的

    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1月12日之前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和公示后,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注:推荐函中的四项内容,缺一不可;自荐的也需出具推荐函)

    (三)通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

    2024年2月5日之前向我局备案,以便落实我省专利奖励政策。

    四、其他事项

    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推荐,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2)于2024年1月5日之前发至邮箱。《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特此通知。                   

    联系人: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刘有金  王晨阳

    电 话:(0371)65925758

    邮 箱:zgzljhn@sina.com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综合楼9楼920房间

    邮 编:450000

     


    发布时间:2024-01-12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鉴于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先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呼声较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涉及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

    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三是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

    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完善的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思路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

    三、制定过程

    2023年9月18日至11月2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第三条),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第八条)。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并规定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且限期未改正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

    (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为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局令第80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制定说明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第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六条)。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第十七条)。

    (三)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增加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以维护注册人权益(第二十五条)。

    (四)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明确要求注册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政执法内容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局令第79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