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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九〇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日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形。

    第三条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原则。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案件代理人、专家等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调解的纠纷事由、争议的简要说明、申请调解的事项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中,自然人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公章。

    (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登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生效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其他与案件调解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调解案件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申请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征询调解意愿。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调解的确认书。如同意调解,应当同时提交第五条所列文件。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五)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调解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编号、所涉专利信息、申请人信息、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申请调解的主要事项、随案证据材料等。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件调解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所涉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合议组,合议组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

    (二)依法全面提交有关证据;

    (三)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

    (四)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调解工作人员或者对方当事人的;

    (二)扰乱调解秩序的;

    (三)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干扰、阻挠调解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调解:

    (一)核实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调解纪律,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

    (二)查清事实。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问询、质证、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

    (三)调解与处理。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同一案件中可以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式。组织现场调解的,应当在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员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调解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改期。案件由合议组开展调解的,由合议组组长主持调解过程。

    (四)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简要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二)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解且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在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

    (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纠纷事项;

    (三)调解结果,包括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等。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以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

    (六)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

    第二十七条 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25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据和法定职责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通告如下:

    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纠纷相关当事人进行裁决的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的快速解决。

    二、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九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三、法定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2.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1.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3.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4.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5.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6.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7.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三)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六)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和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发布时间:2024-07-25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立案审查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答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五、口头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口头审理结束后,可以当庭作出裁决。

    六、案件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

    (一)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向上级部门请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

    七、结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二)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三)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八、调解结案

    要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快速处理纠纷有效手段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全过程。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至此结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字前反悔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九、案件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

    (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管理专利的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

    (四)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十、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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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5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范围的通告如下:

    一、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二、电商领域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请求人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仅以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级别管辖

    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处理辖区内涉外、重大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地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四、指定管辖

    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25
  •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办法》定位、条款表述等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于202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九O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案件受理,包括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

    第三章是案件调解,包括第十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是结案,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25
  • 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2024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的通知》主要任务落地见效,以优质高效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我省专利转化运用,提升高价值专利转化率及产业化率,决定组织开展河南省2024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推动专利产业化,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题,以全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为重点,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积极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围绕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转化运用这条主线,充分调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网点和各类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注重点面结合,在全国统一部署下,支持各地组织开展不同层级、领域、规模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坚持多方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对接,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务求实效,紧贴行业产业专利转化运用实际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提升活动实效。面向我省7个先进产业集群28个重点产业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面向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强重大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助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以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出的高价值专利为供给,加强优质高效知识产权服务对接,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

    二、重点任务

    (一)宣讲推广专利转化运用政策和案例。

    1.宣讲宏观形势和政策。各地要组织专利转化运用专项政策宣讲,帮助创新主体、经营主体了解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结合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在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工作中的有效做法,适时开展宣传推广。

    2.推广专利转化运用典型案例。结合各地资源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组织开展专利产业化典型案例交流和经验分享,广泛宣传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服务机构等在推进专利产业化方面的创新做法和成功模式,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重点访谈等方式展示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效应。

    (二)路演推介专利转化运用。

    1.路演推介高校和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技术项目。支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在高校和科研机构集中梳理盘点的基础上,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面向我省7个先进产业集群28个重点产业链,筛选一批高价值专利开展路演活动,集中推介技术成熟度高、转化运用前景好、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科技创新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对接交流平台,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2.路演推介专利产业化投融资。深入调研专利技术投融资需求,组织开展投融资路演推介活动,聚焦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强企集聚和融资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加大政策宣讲和融资产品推介力度,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和银企对接,开展“一月一链”投资路演活动,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资金需求。

    3.路演推介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产品。组织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产品路演推介活动,聚焦区域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领域,发布专利导航、专利挖掘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移转化对接、专利产品孵化等服务产品,加快推广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新产品新模式。

    (三)创新对接知识产权服务与产业。

    1.对接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面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科技重大项目,加强专利转化运用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平台及产品的宣传普及,开展全流程、嵌入式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用好专利检索分析系统、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等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转化运用,打造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中小企业样板。

    2.对接专利转化运用市场化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等服务载体作用,集聚优质服务资源,深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广泛调研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需求,提供“贴身定制”式专利挖掘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技术投融资等多元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专利质量提升和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3.对接专利审查服务。省局根据重点产业领域专利申请需求,组织相关领域专利审查员开展专利巡回审查审理和业务指导活动,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多元化审查服务,加强重点产业领域创新成果专利布局保护。

    (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能力。

    1.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实务培训。围绕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技术挖掘、专利布局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等开展实务技能操作培训,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意识和管理能力。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导航等专业化实务培训,提升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专利产业化综合服务能力。

    2.助力做优专利增量。省局将组织专利审查专家、资深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服务专家深入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围绕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技术研发、成果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问题面对面开展工作辅导,为做优专利增量提供服务支撑。引导树立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工作导向,在涉及专利指标的评审评价工作中,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推动建立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持续做优专利增量,助力创新成果保护和价值实现。

    三、活动安排

    活动自即日起至10月26日,省局聚焦相关部门和地方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需求,面向我省7个先进产业集群28个重点产业链、面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先进技术等,组织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活动方案,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并举办1场以上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地要发挥好统筹谋划作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精心设计活动方案,细化活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有序落实,并于7月3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送省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二)加强条件保障。省局积极协调支持各地活动开展,做好服务资源梳理和调配。及时认真细化完善活动方案,落实好服务对接和条件保障。

    (三)做好宣传总结。及时总结活动经验成效和典型事例,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平台,加强宣传推广。省局将组织开展我省优秀案例遴选工作,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扩大宣传效应,增强活动影响力。各地梳理活动开展情况,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活动典型案例,撰写活动总结报告,并于10月23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告、活动成效汇总表和活动典型案例报送省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促进处 何先涛 0371—65569081

    邮箱:zscqyy@126.com


    发布时间:2024-07-25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工作的通知

    豫知〔2024〕1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下称《方案》),推动我省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提质增效。在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各地能够坚持“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工作思路,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充分调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全省116家高校和科研机构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存量专利盘点,盘点进度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扬。2024年5月下旬,全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工作将进入第二阶段,重点引导中小企业入库,深度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精准匹配、线上线下有效对接。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全面盘点入库。截至目前,全省入库的116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进度达97.44%,截至2023年底存量有效专利盘点进度98.1%,剔除特殊情况基本已完成盘点,自2024年新增存量有效专利盘点进度87.11%。请各地督促辖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截至2023年底存量有效专利未完成的务必尽快盘点,在5月15日前做到盘点进度100%;对2024年新增专利动态跟踪,及时纳入盘点范围。

    (二)丰富完善全省专利转化资源库。省局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各类企业懂技术和产品的专家,对入库专利的产业化前景、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等进行评估。基于企业反馈情况,识别存量专利产业化潜力,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并开放共享。

    (三)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入库,开展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5部委印发的《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省局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河南省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和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撑,助推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科技、工信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辖区内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单位,遵循“能入尽入”原则,录入国家综合服务平台(httpss://www.patentnavi.org.cn/)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样板企业培育库,各地要在6月10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类企业完成数据入库。省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一批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和专利产业化基础的高成长性企业,推荐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

    (四)推动高价值专利落地转化。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托综合服务平台上的省专利转化资源库,组织辖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常态化对接推广。各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积极参与,开展技术验证和熟化、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投资机构对接、专利质押融资和保险、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等优质资源,推动实现快速转化;对重点产业的高价值专利,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相关专利池建设运营。对于应用广泛、适于多方实施的专利,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开放许可。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采取普通许可方式、入门费加提成或者分期付款的许可费支付方式与企业达成许可协议,以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开展专利权稳定性分析,降低企业实施风险和成本。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统筹谋划,由知识产权促进科(处)牵头,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协作配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合力,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有序落实。于5月17日前将工作落实举措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省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二)做好宣传总结。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平台,加强宣传推广。省局将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案例遴选工作,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扩大宣传效应,增强工作影响力。

    (三)加强督导和监测评价。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认真细化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落实好服务对接和条件保障。省局建立全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工作数据通报反馈机制,定期监测全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企业评价反馈、推广应用等情况,并随机进行抽查监督,研究解决企业和各地上报的重大问题。按季度统计专利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率、专利产业化率、专利产品备案等数据,及时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评估评价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联 系 人:孙雅楠 65566502 何先涛 65569081

    工作邮箱:zzcqyy@126.com

     


     

     

    2024年5月13日


    发布时间:2024-05-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4〕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有关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遴选认定的首批23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运行届满五年,按照《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关于高校中心考核相关工作要求,从开展基础工作、支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专业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对首批高校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程序

    (一)提交材料。首批高校中心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考核评估材料,包括《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成效报告》(模板见附件1)及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中央部属高校的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直接报送;地方高校的材料加盖学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后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请于2024年5月24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邮寄至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邮编:100080),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gzhuanli@cutech.edu.cn,并注明“XX大学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材料”。

    (二)会议评审。5月底在北京举行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审阅考核材料后,每家高校中心现场答辩时长15分钟,包括工作汇报(10分钟)和评审专家提问(5分钟)两部分。

    (三)发布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根据考核评估材料、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考核结果,其中不合格比例为5%—15%。对通过五年工作成效考核评估的高校中心,发布继续运行通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校中心,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校中心资格。

    二、工作要求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中心的指导和支持。首批高校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本次考核评估材料。请首批高校中心及地方高校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确定1名考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于5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发送至邮箱cgzhuanli@cutech.edu.cn。

    附件:1.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成效报告(模板)

    2.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证明材料(模板)

    3.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4.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林千叶 金波 010—62083793 62083867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吴惠斌 刘法磊 010—66092082 66096733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杜娟娟 曾艳 010—62514651 62514696 邮箱:cgzhuanli@cutech.edu.cn)

    原文: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5/6/art_75_192171.html

    发布时间:2024-05-10
  • 产品新、理念新、业态新,从广交会“三新”看中国外贸新动能

    新华社广州4月30日电 题:产品新、理念新、业态新,从广交会“三新”看中国外贸新动能

    新华社记者

    第135届广交会正在广州火热举行。27日开馆前,境内外采购商已在广交会展馆前排起长队。一位来自巴西的采购商说,“这是我们一年中最重要的贸易机会”。

    展览面积增加到155万平方米,线下参展企业近3万家,举办300余场新品首发首展首秀活动……本届广交会人气足、创新多、交易火,展现出中国外贸的新动能,印证当前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产品新:以新品开拓新市场

    在电脑上输入花样要求,连接特制陶瓷泥的设备针头立刻开始绕圈加工,不一会儿的功夫,设备平面就出现了陶瓷产品的雏形……在广交会展馆,福建厦门斯玛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陶瓷3D打印机,吸引不少采购商驻足。

    “今年是我们首次参加广交会,带来多款新产品,成果出乎意料。”企业创始人杨德安说,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的采购商前来洽谈咨询,伊朗、印度等国的采购商在现场就下了单。

    行走在偌大的广交会展馆内,记者看到很多国内参展商将走在前沿、彰显科技创新的新品放在展位最显眼处。来自英国的采购商埃里克举着手机边走边拍,“一上午拍了40多条视频,全都发给了我在英国的贸易伙伴”。

    在江苏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展台,工作人员坐在电动行李箱上,来回穿梭演示,吸引不少境外采购商拍照记录。“我们拥有电动行李箱的生产专利,该产品在广交会火爆,不少境外采购商提出希望寻求代理。”公司负责人汤永传说。

    截至目前,本届广交会已吸引214个国家和地区的超19万名境外采购商到会,比上届同期增长超22%。

    在“老广交”土耳其阿尔祖姆公司董事长穆拉特·科尔巴西看来,广交会已发展成为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动态平台。“中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仅产品供应更为丰富,其应用功能也让人赞叹不已。”

    理念新:智能化、绿色化成主流

    新产品、新工艺、新创意在本届广交会上扎堆亮相,这些新品凸显智能化、绿色化的新趋势,体现产业发展理念的转变,传递出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积极信号。

    本届广交会各大展馆内,智能化产品随处可见,科技感十足。

    在广东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展位,智能垃圾桶根据手势开开合合。这款垃圾桶不仅能实现感应开盖,还自带臭氧消毒、除异味功能,能够保持桶内干净卫生;在山西嘉世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展位,擦窗机器人上演“壁虎游墙”,只用1分钟就可擦完一扇窗……

    山东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金亮说,今年采购商对价格敏感了很多,但打价格战不是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智能化升级,不断降本增效,生产出更好的产品,才能获得市场认可。

    顺应市场新需求、推动可持续发展,绿色化成为制造业转型发展的新底色。

    广东潮州市庆发陶瓷有限公司将牡蛎壳、碎瓷片回收重新加工,“变废为宝”制成精美工艺品;浙江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可拆卸手柄锅,在运输过程中,手柄可卸下置入锅内,减小产品体积、节省运费和包装材料;广东恒创陶瓷有限公司带来升级版陶瓷制品,经工艺改良,同款杯型比原先用料减少30%……

    “不断增加的订单表明,智能化、绿色化能更好匹配市场需求,带来新的商业价值。”山东曹县鲁艺广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经理张本法说。

    业态新:新展区迎来新客户

    与其他展区不同,在本届广交会首次设立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展区,参展商们迎来的都是新客户。

    “公司在美国已有6个自营仓库,总面积达十几万平方千米。”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刘小宜说,公司成立不到10年,但在海外仓领域迎来快速发展,公司正布局建立新的仓库。

    “欧洲客户对我们的海外仓业务很感兴趣,已达成一批合作意向。”刘小宜说。

    复杂的全球贸易形势下,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成为不少外贸企业的选择,为企业不断开辟市场新空间。

    在英国建营销公司、在美国设海外仓及物流中心……辽宁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乘着跨境电商的东风,不断开拓欧美、东南亚等海外市场。

    “我们根据不同线上平台特点和用户习惯研发产品,以自创品牌直接面向消费者,比起代工更有竞争力。”公司负责人说。

    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周密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服务贸易有了更多创新模式,技术赋能将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增添新动能。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5%,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9.6%,外贸发展质量稳步提升。

    “跨境电商凭借线上交易、非接触式交货、交易链条短等优势,已成为全球贸易的一股‘新势力’。”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表示,下一步,海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多举措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便利国内外消费者和生产者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产品。(记者王聿昊、韩佳诺、丁乐、张程喆)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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