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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河南省政府孙运锋副省长主持召开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获奖专利建议名单,并对进一步做好专利奖励工作做出部署安排。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于2023年调整成立,省政府孙运锋副省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13家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劲松局长代表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就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发表意见,一致同意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49项获奖专利建议名单。
孙运锋副省长充分肯定了专利工作对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高质量专利的创造和储备、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布局、高水平专利的运用和保护,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我省培育一流创新企业、建设一流创新载体、打造一流成果转化体系、汇聚一流创新人才、实施一流创新治理提供有力知识产权支撑。
孙运锋副省长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专利奖励的导向作用。一是要加强转化运用。要进一步突出获奖专利的示范效应,建立健全工业化集成开发、推广应用、产业孵化、金融支持等工作机制,破除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制度性障碍,调动创新者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速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政策,对专利项目的转化运用予以重点支持,助力优秀专利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加强权益保护。要充分发挥专利奖励对良好创新环境的促进作用,营造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让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让创新源泉得到充分涌流。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协同保护,切实维护好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权益,为行业、产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切实做好获奖项目及专利奖励政策的宣传引导,进一步释放专利奖激励创新、引导创造的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好获奖专利项目,进一步提升专利奖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为有效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河南省政府于2017年设立河南省专利奖,已成功评选三届,共有148项专利获奖。省政府累计奖励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2518万元。真实生物、中铁装备等企业获奖专利在抗艾滋病毒治疗、隧道施工等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上实现了有效突破。目前,全省共有百余名专利权人、近千名发明人和设计人受到表彰。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2017年的2.86万件增至目前的8.2万件,增幅达286.7%;企业年专利授权量从2017年的不足3万件增至7.6万件,增长了1.5倍;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从3509家增至10440家,增长了2倍。专利奖已成为我省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引领知识产权事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第四届河南省专利奖共评出49项拟获奖专利,获奖率为17%。
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张晓燕)
原文来自: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市)名单。我省洛阳市获批示范城市,新乡市获批试点城市,郑州市新郑市、许昌市长葛市、信阳市罗山县获批试点县(市)。截止目前,我省拥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试点示范县(市区)达到13个。
试点示范工作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以试点促普及推广,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采用分级联动的管理方式,汇集各种资源优势,凝聚知识产权合力,打牢知识产权基层基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能运用、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我省将持续加大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试点示范城市和县(市)优化完善建设方案,推动省市县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试点示范城市、县(市)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取得试点示范工作实效,打造知识产权建设第一方阵,为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协调处 刘璟 畅向利)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工作。经综合评审,拟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按行政区划):
1.北京市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
3.辽宁省沈阳市
4.辽宁省大连市
5.吉林省长春市
6.上海市徐汇区
7.江苏省南通市
8.浙江省温州市
9.浙江省绍兴市
10.福建省福州市
11.山东省济南市
12.河南省郑州市
13.湖北省武汉市
14.湖南省长沙市
15.陕西省西安市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如认为相关城市(地区)存在不宜列为示范创建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086271 010—62086707
传 真:010—62083171
电子邮件:shifanqu@cnip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3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参评项目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二、参评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我省申报单位(申报人)可选择的推荐单位包括:
(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
(五)院士(注: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六)全国性行业协会(注:不包括学会、商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七)我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三、参评要求
(一)通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
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后报送我局,我局将按照《通知》规定的推荐名额,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经我局推荐已参加过往届评选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推荐。
1.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材料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统一报送,我局不接受单个项目现场申报。材料包括:
(1)推荐项目清单(附件1)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至邮箱。
(2)项目资料(纸质版)1份,装订成册,包括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附件(附件内容符合《通知》要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注:申报书首页“推荐单位”栏统一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3)项目资料(电子版)1份,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用光盘或U盘存储,要求:
①所有的推荐项目存储在一个文件夹,以“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命名;
②一个推荐项目制成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以专利号命名,例如“ZL20121002****.*”,内部存放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附件材料、授权文本;
③申报书为WORD2007文档格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后未更改格式,以“专利号+申报书”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申报书”;
④所有附件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大小不超过20M,以“专利号+附件”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附件”;
⑤授权公告文本为PDF文档格式,以“专利号+授权文本”作为文件名,例如“ZL20121002****.*+授权文本”。
2.时间要求
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凡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二)通过院士推荐、示范城市推荐、示范园区推荐、示范企业自荐的
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1月12日之前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和公示后,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注:推荐函中的四项内容,缺一不可;自荐的也需出具推荐函)
(三)通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
2024年2月5日之前向我局备案,以便落实我省专利奖励政策。
四、其他事项
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推荐,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2)于2024年1月5日之前发至邮箱。《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特此通知。
联系人: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刘有金 王晨阳
电 话:(0371)65925758
邮 箱:zgzljhn@sina.com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综合楼9楼920房间
邮 编:45000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鉴于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先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呼声较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涉及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
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三是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
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完善的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思路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
三、制定过程
2023年9月18日至11月2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第三条),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第八条)。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并规定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且限期未改正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
(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为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局令第80号)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第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六条)。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第十七条)。
(三)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增加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以维护注册人权益(第二十五条)。
(四)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明确要求注册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政执法内容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局令第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监测评估,全国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及的审查注册登记和复审无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港澳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登记备案,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体系和审查能力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公告,专利许可备案和转让登记,商标许可备案和转让核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审查和纠纷调解,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指导和规范全国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专利代理师考试组织和资格认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国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行政裁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向国外转让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集和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的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国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地方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统筹协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涉外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磋商、签署、履约及落实,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知识产权涉港澳台事宜统筹协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升商标申请注册、维护及保护等方面的水平及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 ,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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