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联系我们

洛阳华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lyhhipr.com

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政策解读

  •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年1月20日起施行

    12月26日,国新办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据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日前已公开发布,将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介绍称,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

    一是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二是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外,还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是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此外,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均不超过各类合格项目数的30%。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

    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

    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个至2个推荐名额;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至2个推荐名额。

    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五、推荐程序

    (一)审核。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

    (二)公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院士推荐

    (1)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平台网址:httpss://www.zlcp.org.cn/,具体备案流程可参考网站上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操作手册》)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项目电子件以光盘或U盘存储。

    2. 单位推荐

    (1)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3)。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二)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

    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

    (三)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5日。

    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以及项目推荐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5)于2024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名至8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名至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特此通知。

    附件:1.推荐项目分配表

    2.院士推荐意见书

    3.推荐函

    4.推荐项目汇总表

    5.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010—62083614 邮箱:zhuanlijiang25@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 邮编:100088)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3〕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引导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1号)要求,经自愿申报、材料初评、企业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30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通过开展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扩大优秀成果应用推广范围。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需求为本、应用为要的专利导航工作导向,优化工作资源配置,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支持创新、服务产业的功能作用。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等要学习借鉴优秀成果经验,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加快提升服务支撑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填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填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基础数据,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地理标志年度产值、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地理标志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政策宣贯和宣传培训等年度工作情况。

    二、填报时间

    填报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填报方式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年度报告填报模板(附件1)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www.cnipa.gov.cn)地理标志专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下载。

    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各省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信息(附件2)电子件发送至pgi@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模板

    2. 省级知识产权局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在借鉴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试点期间,同步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和信息反馈。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试点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通过纸件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三)严格落实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办法(试行)》,适时正式印发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商标代理信用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商标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 “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计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计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计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计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对应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情形的,不再对其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计分,形成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商标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标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全国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同层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第八条  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商标业务网上办理平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供商标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信用计分明细,以及批量查询在本机构执业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各自信用计分和等级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申请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申请修复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予以恢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因相同情形已被扣分且未恢复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达到“A+”、“A”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予以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予以一定程度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D”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协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8
  • 关于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商标品牌和指导站名单的公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要求,经有关单位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我局复核,确定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商标品牌、区域商标品牌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2086500

    传真:010-62083094

    电子邮件:chanyechu@cnipa.gov.cn

    附件:1. 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商标品牌名单

          2. 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区域商标品牌名单

          3. 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8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第56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六零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五九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

    《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第一条

    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2.第二条

    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3.第三条

    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4.第四条

    本条明确援引加入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援引加入作了规定,对于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的首次递交日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5.第五条

    本条明确分案申请提交副本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取消了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和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规定,对于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之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6.第六条

    本条明确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提交摘要及其附图、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申请人对进入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该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手续。

    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新增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优先权恢复的有关规定,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7.第七条

    本条明确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8.第八条

    本条明确保密审查期限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保密审查通知和保密审查决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作出相关通知和决定。

    9.第九条

    本条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规定。自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实施后,即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该条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初审、实审驳回条款,第六十七条对复审程序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进行审查。

    10.第十条

    本条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2021年6月1日起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11.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新颖性宽限期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12.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13.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510号公告还规定,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提交请求时,可能因收费标准尚未发布而无法缴纳相关费用。所以,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14.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开放许可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15.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新增对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等事项的登记和公告,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适用实施细则前述条款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和公告。

    16.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适用规则。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及511号公告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自2023年1月1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开始对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

    17.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的废止,即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510号公告、511号公告。510号公告、511号公告有关内容将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作出规定。

    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

    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五八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提交的“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4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5007432.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20875335.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61453791.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1841458.jpg

    发布时间:2023-12-28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