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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

    (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

    (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项目和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执业道德、严格行业惩戒。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市场、电子商务、展会中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涉外专利律师培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护航我国企业“走出去”。

    (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进机关、进校园等培训活动。把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在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法律审核中,加强沟通,推进相关国内报批程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国际条约,开展与国内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加入可行性分析论证,推进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磋商签署工作,为尽快形成国际保护规则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组织保障

    (八)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九)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在线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十)加强交流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司法部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

    2024年4月25日


    发布时间:2024-05-10
  • 《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统计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5200万户,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50万家,高新技术企业46.5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21.5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3万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重要源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对于激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活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资源要素缺乏、专利产业化能力较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壮大。

    专利产业化是运用专利技术生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的过程,也是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增强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将“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列为重点任务,对促进中小企业的专利转化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切实破解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转化难、广大的中小企业技术获取难这两难问题,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面向具备创新能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相结合方式,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具体而言,就是“一条主线、基础普惠、选好苗子、入库培养、匹配政策、按需服务、打造样板、示范推广”。

    “一条主线”是指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专利技术生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获取竞争优势,实现创新发展。

    “基础普惠”是指以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为导向,汇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提升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可及性。

    “选好苗子”“入库培养”是指在基础普惠的基础上筛选一批具有一定技术研发能力和专利产业化基础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实施重点培育。

    “匹配政策”“按需服务”是指重点面向入库企业,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按需匹配知识产权、产业、金融等惠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

    “打造样板”“示范推广”是指打造一批通过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总结其成长壮大的共性做法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注重创新、竞相创新、发展壮大。

    基于以上总体思路,《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一是实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产业化能力水平的提升,主要体现为大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率和产业化平均收益普遍提高。二是重点培育样板企业,并从中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助推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上市,形成专利产业化促进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壮大的有效路径。样板企业应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和专利转化运用能力,通过专利产业化实现内涵式发展、创新式发展,为广大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从而体现专利产业化在实现专利价值、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成效。

    三、《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实施方案》以专利产业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专利链融入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服务链,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有效流动和高效配置,助力企业加速成长壮大。为此,具体部署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融通创新链。专利不仅代表着企业的技术创新实力,还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商业利益。《实施方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专利技术供需双方对接合作,引导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助力企业高效获取创新资源、降低创新成本。

    二是融入产业链。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力量。《实施方案》提出以专利为媒介串联产业上下游,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特长的中小企业入链融链;运用专利池、专利开源等新模式,加快形成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创立知名商标品牌,不断拓宽中小企业价值空间,满足产业链配套需求。

    三是畅通资金链。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压力大,市场化不确定性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较为突出。《实施方案》提出充分发挥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夯实知识产权投融资基础;畅通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渠道,强化知识产权增信功能,有效提高融资效率和规模;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进一步突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私募股权市场定位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功能,促进企业与资本对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力度,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四是筑强人才链。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人员数量少,缺乏专业化的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自主培养,满足企业专业化、高层次用人需求。鼓励企业积极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打造结构合理、支撑有力的科研团队;支持企业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知识产权人才;推动各级各类服务机构提升能力素质,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五是打通服务链。供需双方缺乏有效对接是专利产业化的一个困难和堵点,供方“说不清”,需方“听不明”,缺少发明人团队、转化服务机构全程跟进服务。《实施方案》强调在实施过程中,围绕专利产业化全链条,注重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探索构建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专利产业化服务体系。

    四、围绕专利产业化做好中小企业普惠服务

    《实施方案》面向广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围绕专利产业化,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供给,不断提升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水平,让中小企业有公开便捷的路径找到公共服务,有公平均等的机会享受到公共服务的政策红利。

    一是普及推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多元化、服务智能化,基本建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为枢纽,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欧盟商标查询系统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等为主要载体的“1+N”模式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实施方案》聚焦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知晓率,提升公共服务惠及面,引导企业用好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支持建设一批重点产业专题数据库,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利用门槛和成本。

    二是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化机构等多元参与的公共服务工作格局。基于此,《实施方案》提出广泛组织调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力量,以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多样化创新需求。组织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技术研发、转化对接、专利布局等基础服务支撑;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指导。

    三是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效能。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明显的聚集性,其中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区域性产业集群。《实施方案》强调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满足本地中小企业特色化、差异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要充分利用好、发挥好现有各类平台载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培训指导等综合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五、打造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

    《实施方案》在做好普惠服务的基础上实施重点培育,重点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探索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路径,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重点培育工作分为两个步骤。

    (一)遴选样板企业入库

    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企业通过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网址:smes.patentnavi.org.cn)进行申报。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入库企业推荐工作,会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结合入库企业基本标准,在名额上限内确定推荐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省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0家,考虑到区域产业基础、创新水平、企业总量等方面的差异,对有计划单列市或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适度放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但不应超过500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企业相关信息自动获取,减轻企业填报负担,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上报的入库企业进行复核,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实施方案》从产业领域、科研实力、知识产权等维度设定10个评价指标,形成入库企业基本标准,力求遴选出专利产业化基础好、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遴选入库企业的基本标准具体如下: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②原则上应具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单位等资格;③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应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是指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创新潜力和发展活力;④主营产品的核心功能、制造方法等具有自研或引进的核心专利技术,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规定完成专利产品备案;⑤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50%;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10%或不低于500万元;⑦有稳定的科研带头人和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不低于20%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⑧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即企业服务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品牌是企业自有的,并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⑨具备涵盖制度、机构、人员、保障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⑩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各类重大事故、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情况。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过一段时间重点培育,达到出库标准的,经评估后,予以出库。出库标准为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升,新增一件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或者已获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年销售额及利润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企业出库后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省份可在培育出库企业数量的2倍以内,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面向出库后的样板企业开展接续培育,助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专利产业化未出现实质性进展的企业,予以退库处理。通过构建有进有出、接续培育的机制,促进一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产业化实现快速成长。

    (二)对入库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得到的支政策持也不相同。《实施方案》聚焦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入库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力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一是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各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备案名单;加大专利优先审查政策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并推广符合企业共性需求的公益类专利导航项目;结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组织相关平台载体为企业精准推送相关专利技术信息,搭建转化对接平台。

    二是助推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支持鼓励相关创新中心、产业集群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等服务支撑;支持企业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专利密集型产品;鼓励支持各类展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广泛宣传专利密集型产品,支持企业打造新品新牌、国货潮牌。

    三是加大投融资精准服务力度。推广应用《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推进银行内部评估试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额度、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评快贷;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入库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需求,举办投融资路演活动;鼓励相关政府引导基金,主动对接企业,发挥领投作用,加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对入库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项目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机制;鼓励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

    四是提高资本市场服务赋能水平。支持入库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提供系列服务,适时开展创业债权试点和天使投资人备案;支持企业加快进入全国性资本市场;打造一批服务于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合规辅导等专业服务。

    六、《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保障举措。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组织调度和跟踪指导;地方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注重强化本实施方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重点任务的有序衔接,高效协同、政策联动。二是加大投入力度。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充分发挥相关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强投入保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带动社会多元化投入。三是加强监测评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方案实施的跟踪监测,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四是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经验交流会商机制,认真总结专利产业化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发布时间:2024-03-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遴选申报的通知要求,经专家打分、综合评定和公示,确定翠微大厦翠微路百货店等30家市场为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培育期为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要求,指导培育对象制定工作计划,于3月3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并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要加强对辖区内培育对象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推动培育对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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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3
  • 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全面实施专利转化开放许可制度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开启。根据四川观察记者提问: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有哪些重点推进的举措?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加强专利转化运用,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截至去年底,我们国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经突破了400万件,对这些专利的转化运用中央高度重视,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审议出台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在部委层面,我们建立了部际间的推进机制,共同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在我们局内也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各个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可以说是多部门协同“高效办成一件事”,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今年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专门提到,去年我们国家技术合同成交额有较快增长,这里包含了不少的专利技术。


    今年是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的关键一年,我们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形成可转化的专利库,通过分层分类管理,加强与企业的精准对接,做好精准推送。


    第二,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破解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转化难,广大的中小企业技术获取难这两难问题,培育更多的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要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进“一对多”的开放许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的效率。去年,我们开展的专利转化开放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达成许可17000多项,今年我们将全面实施这一制度,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参与的积极性都非常高。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专利的质量,我们将根据后端专利转化的效果来优化前端专利申请政策和专利的审查政策,建立一个工作闭环,形成一个反馈机制,不断夯实专利转化的质量基础。谢谢。


    发布时间:2024-03-13
  • 供需两端联合发力 加速推进专利转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如何推动这项部署有效落实?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是重要抓手。

    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合计占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1/4。与此同时,作为经济“毛细血管”的中小企业对专利转化有着强烈的需求。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及《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两项配套政策。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述两个方案相关内容,并表示将从供需两端出发,推动专利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利成果‘不愿转’的顾虑、‘不会转’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梳理盘活有价值却被闲置的专利成果是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任务。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7个部门,按照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要求,出台了《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介绍,在总体目标思路上,《工作方案》强调要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同时,《工作方案》提出,到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

    “近5年来,高校专利转让及许可合同数量从6000多项增长到2.1万余项,转化金额从33.9亿元增长到110.1亿元。但面对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益还有待提升,特别是高校源头创新的重大潜力还未充分释放,需要推动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李楠表示,教育部将结合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重点推动高校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全面梳理盘点存量专利,进行评价分类,开展精准对接,促进存量专利转化运用;加强需求导向的制度性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提升新增专利的质量,促进高校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科学院去年10月对全院存量专利开展了系统分析,摸清存量专利情况,并利用公开数据进行了初步评估分级。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副局长武斌介绍,《工作方案》印发后,中国科学院第一时间作出部署,制定了工作举措。该院对专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无转化或保护价值的专利,及时终止维持;对市场需求潜力较大、具有应用价值的专利,通过开展专场推介、成果路演等对接活动,促进转化;对适用广泛、适合多方实施的专利,推动开放许可和托管运营;在能源、信息、材料、生命健康等优势领域,注重与企业联合攻关推动转化应用。同时,该院充分利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在平台登记入库,通过平台开展精准对接,根据企业反馈进行二次开发,推动专利成果加速转化运用。

    夯实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基础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创新活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4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通过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水平整体提升;重点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王培章介绍,《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主线,强化知识产权普惠服务,在此基础上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按需匹配知识产权、产业、金融等惠企政策,探索形成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路径,并进一步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目前专利产业化的困难和堵点,是供需双方缺乏有效对接,供方‘说不清’,需方‘听不明’,缺少发明人团队、转化服务机构全程跟进服务。”王培章表示,为此,《实施方案》强调,在实施过程中围绕专利产业化全链条,注重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探索构建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专利产业化服务体系。

    就如何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武斌带来了中国科学院的经验。他表示,该院积极推广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研发管理模式,从源头加强科技创新与企业应用深度结合;积极探索许可、转让等多种转化方式,与企业需求相适应,促进转化运用。如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探索了附条件许可转化模式,通过与企业深度融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单位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探索了“先赋权后转化”“先赋权后独享”等转化新模式,拓宽了成果转化的路径,提高转化运用效能。

    随着《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入实施,未来,我国大量存量专利将迸发出怎样的经济发展活力,十分值得期待。(记者 吴珂)

    发布时间:2024-03-06
  • 以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从不久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新质生产力”都成为热议焦点。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则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既是创新成果的保护网,更是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

    知识产权激发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创新活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体系为创新者提供了坚实保障,使创新主体能够从创新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这种保护机制不仅鼓励了原始创新,也促进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孕育提供了肥沃土壤。

    知识产权优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提升生产力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的交易、许可、质押融资等活动让创新资源得以在市场中高效流动、合理配置,不仅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加速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成长。知识产权作为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手段,将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知识产权维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发展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在滋养创新者的同时,吸引着国内外投资者,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是呵护新质生产力健康成长的环境因素。

    知识产权拓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合作空间。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也是构成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将有力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布局。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期待代表委员们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投以更多关注、提出更多建议。让我们携手并进,以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对高质量发展更加强劲的推动力与支撑力。

    发布时间:2024-03-06
  • 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工作,202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这批案例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的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处理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以及对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便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机构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更好地参照执行,现就案例的推选经过、指导意义、案件要点等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指导案例9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上海友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ZL201180028187.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1月1日,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称被请求人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

    2023年1月11日,针对被请求人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此时,行政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3年2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同时指出: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案件的处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案是对“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相关规定的适用。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请求人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案件还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审理机关一律中止处理,等待专利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论,则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考虑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对专利权效力的确定,并同时保障了如果无效审查决定被撤销后的诉权。一方面,这种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行政和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引入“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一)提升专利行政保护的高效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有关规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案件通过先行裁驳的方式审结案件,有效避免了长期中止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实现了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理。

    (二)保障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标准的一致性。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确权,当事人对相关授权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审判已有做法一致,实现侵权纠纷与确权程序的衔接,促进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统一行政和司法等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在司法保护体系下,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途径。

    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时,同样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述做法既能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也能体现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三)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效率。

    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案件中虽然因涉案专利权被无效,但若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可以另行请求行政裁决,其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若在专利权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确认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则很有可能损害市场竞争主体的权益。

    该案实践中,行政裁决决定虽然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但也明确告知如果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人仍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程序。对于请求人而言,基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停止处理,可以集中力量解决涉及专利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宣告无效的决定被撤销,可以再次提出维权请求。对于被请求人而言,被诉侵权案件的先行解决,无需继续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此审理模式既初步解决了由于专利确权程序产生的案件周期长问题,又保障了权利人的后续诉权,实现了纠纷处理的公平和效率。

     


    指导案例10号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洞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0”商标(注册号:3278749)及“洞子”商标(注册号:18634764) 的商标注册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投诉时合法有效。

    2022年8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上使用“//:0”标识,所用点菜单及员工围裙上印制有“洞子”字样,涉嫌侵犯其在第 43 类“餐厅”等服务上的“//:0”“洞子”注册商标。2022年8月11日,渝中区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同时向渝中区局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相关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

        2022年9月6日,渝中区局组织双方调解,经双方达成一致,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商标注册人1万元。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列明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渝中区局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过程中,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采取了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和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并行的解决机制,既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又满足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侵权赔偿的双重诉求, 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利。执法人员将行政调解中的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作为行政处罚数额的考量因素,认定纠纷调解成果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也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精准裁量的体现。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该案中,通过行政查处与行政调解联动,即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行政查处与行政调解中,充分考虑了所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将停止侵权和赔偿具体金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处罚金额的参考依据。

    (一)案件处理应当兼顾对商标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商标兼具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条款都将商标权或商标的可被注册、转让、许可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充分体现了其作为财产权的私权属性。而商标在使用中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当其被投入市场使用之后会产生区别于原始私权利的附加公共属性,其中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属性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属性。商标中凝结的品牌价值和商誉通过直观的商标进行交流展示,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悉程度和认同水平都会反映在对商标的认知上,直接选择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这是商标公共属性的具体表现。其公共属性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和第七条中关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被欺诈”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中体现。商标的双重属性意味着执法部门既需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也需要兼顾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公共利益,综合运用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提高商标行政保护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商标侵权纠纷处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实施行政查处同时,也有开展行政调解的职权。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在有力打击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同时,通过行政调解也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人民事诉求,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对于案件事实较清楚、危害后果较轻微、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侵权纠纷,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查处和行政调解的合理并行,避免“一罚了之”或“以调代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行政调解结果。

    商标权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公共属性,但私权属性是其基本属性。按照注册制度,商标经注册后,权利人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行政调解中达成的赔偿等协议就是对权利人商标权被侵犯的民事纠纷的回应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案中,基于注册商标的私权属性考虑,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将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相关当事人系初犯作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来考量,认定上述情形是减轻和从轻的裁量因素。其次,侵权人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均是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所以也存在一定性质的重合,将二者剥离开来看显然有失公正,调解结果的合理运用有助于化解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对立情绪。

    实践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纠纷调解成果,将行政调解中的赔偿、停止侵权等行为和赔偿具体金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处罚金额的参考依据之一,认定纠纷调解成果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体现,作出了减轻的行政处罚,既坚持了执法的严谨性,也解决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的平衡性问题。

     


    指导案例11号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以下简称麦购广场)是经营化妆品、服装、饰品、餐饮、娱乐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和平区局”)接到举报,称麦购广场内商户销售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要求麦购广场落实主体责任。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内相关18个商户作出18次行政处罚。在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的同时,对麦购广场也进行约谈。在执法人员两次约谈告知后,麦购广场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

        2021年4月7日,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发现麦购广场在日常经营活动时,因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市场内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和平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对市场主办方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案是一起因市场主办方在经执法部门通知后,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指导性案件。该案中,市场主办方在两次被约谈后,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结果上与直接侵权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市场主办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因素:一是在市场内的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二是市场主办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交易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三是市场主办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和销售者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要求销售者提供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所有人授权证明文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是否主动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等。

        (一)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涉案市场主办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核心商业区,当事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事实上给商标侵权留下了空间,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0年至2021年,和平区局对市场主办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管理的广场内多次发现商户销售假冒商品,并曾连续提示市场主办方和相关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不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且直接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一旦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该间接侵权行为亦不成立。该案中,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和平区局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对麦购广场内18个商户作出18次行政处罚。多个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终结,均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

        (二)对于市场主办方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行为的认定包括三个方面的情形。

    第一,市场经营单位在收取商户的商品来源证明文件并建立商户经营商品商标档案过程中,发现商户未取得相关授权,市场经营主体未及时登记,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市场经营单位在收到权利人关于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或者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第三,市场内商户曾因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侵权行为仍然反复发生。

    当事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为主观上具有帮助商标侵权的故意。案件中,涉案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内销售了上述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相关产品,且已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同时,案件查办过程中,和平区局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和2021年1月13日约谈当事人被委托人,告知其市场内相关商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要求其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办案机关认定市场主办方明知或应知有关侵权行为,具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市场管理义务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案中,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市场主办方虽然与经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违反法律法规会解除合同,但在日常审查时,管理不到位,仍有商户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未尽到巡查与监督的责任。同时,在和平区局对其进行约谈后,明确告知其管理的市场内相关商户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主办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怠于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市场管理中,市场主办方应当依据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引导商户在品牌授权、进货渠道等方面合法合规,督促商户严把进货关,不经营侵权假冒商品。同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将“假名牌”“傍名牌”商品清退出市场,引进适销对路的正牌商品,提高自身市场的竞争力和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2-19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我省申报工作由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统一组织。请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申请书》纸件2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邮箱zhangxy625@163.com。相关表格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s://www.cnipa.gov.cn/art/2024/2/7/art_75_190213.html下载。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4〕115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张晓燕  电话:0371-69069065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行政楼925


    发布时间:2024-02-19
  • 一图读懂:什么是新质生产力?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

    什么是新质生产力,如何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总书记作了详细阐释,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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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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