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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鉴于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先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呼声较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涉及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

    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三是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

    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完善的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思路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

    三、制定过程

    2023年9月18日至11月2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第三条),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第八条)。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并规定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且限期未改正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

    (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为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局令第80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制定说明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第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六条)。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第十七条)。

    (三)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增加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以维护注册人权益(第二十五条)。

    (四)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明确要求注册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政执法内容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局令第79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监测评估,全国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及的审查注册登记和复审无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港澳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登记备案,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体系和审查能力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公告,专利许可备案和转让登记,商标许可备案和转让核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审查和纠纷调解,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指导和规范全国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专利代理师考试组织和资格认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国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行政裁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向国外转让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集和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的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国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地方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统筹协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涉外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磋商、签署、履约及落实,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知识产权涉港澳台事宜统筹协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 《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升商标申请注册、维护及保护等方面的水平及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 ,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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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啦!一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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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8
  •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年1月20日起施行

    12月26日,国新办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据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日前已公开发布,将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介绍称,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

    一是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二是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外,还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是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此外,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均不超过各类合格项目数的30%。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

    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

    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个至2个推荐名额;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至2个推荐名额。

    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五、推荐程序

    (一)审核。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

    (二)公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院士推荐

    (1)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平台网址:httpss://www.zlcp.org.cn/,具体备案流程可参考网站上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操作手册》)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项目电子件以光盘或U盘存储。

    2. 单位推荐

    (1)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3)。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二)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

    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

    (三)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5日。

    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以及项目推荐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5)于2024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名至8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名至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特此通知。

    附件:1.推荐项目分配表

    2.院士推荐意见书

    3.推荐函

    4.推荐项目汇总表

    5.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010—62083614 邮箱:zhuanlijiang25@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 邮编:100088)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3〕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引导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1号)要求,经自愿申报、材料初评、企业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30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通过开展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扩大优秀成果应用推广范围。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需求为本、应用为要的专利导航工作导向,优化工作资源配置,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支持创新、服务产业的功能作用。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等要学习借鉴优秀成果经验,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加快提升服务支撑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填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填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基础数据,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地理标志年度产值、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地理标志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政策宣贯和宣传培训等年度工作情况。

    二、填报时间

    填报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填报方式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年度报告填报模板(附件1)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www.cnipa.gov.cn)地理标志专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下载。

    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各省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信息(附件2)电子件发送至pgi@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模板

    2. 省级知识产权局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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