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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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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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年4月18日(星期二)
讲座主题及内容 : 《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解读
主要内容:根据尼斯分类的分类原则和标准,结合我国商标申请实践解释第35类服务项目的概念,特别是重点服务项目如“为他人推销”等的内涵和外延,以帮助申请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教师及单位:赵怿静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讲座主题及内容 : 《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解读
主要内容:就指引发布背景、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规制行为、适用程序、具体情形进行逐一解读。
教师及单位:曹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日 期: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讲座主题及内容 :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解读
主要内容:介绍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审查实践,分别介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规定及实务。
教师及单位:王海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讲座主题及内容 : 含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实践
主要内容:介绍商标法中关于地名的规定、基于审查审理指南及审查审理实践,分别介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等相关内容。
教师及单位:庄知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nipa.gensee.com/training/site/s/37761404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专利文献馆
2023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确保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试题。
一、征集内容
按照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个科目,应征试题须符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以下简称《考试大纲(2023)》)。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利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二)相关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三)专利代理实务
1.总体要求
(1)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以及对比文件总体领域属通用为宜,技术难度低、专业背景知识少,便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均可准确地理解和答题;
(2)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确定的发明点应立得住,经得起推敲;
(3)文字简洁、清楚,仅依据题面内容即可让考生充分理解并答题。
2.出题思路
征题人可自行设计试题,试题题目可要求撰写权利要求、答复一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客户函等形式或上述内容的组合。若以撰写权利要求为主,可以采用如下主体思路,但不限于下述思路:
(1)给出一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比文件,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权利要求;
(2)再给出改进的实施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包括前面提到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
(3)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加入产品、方法、材料等不同技术方案;
(4)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前后不同申请的申请人的部分相同,在其中加入要求优先权的知识点;通过设计对比文件的申请、公开时间来引入抵触申请等知识点;或者设置是否得到支持、分案申请、是否清楚等各种知识点。
二、征集要求
(一)内容要求
征集试题包括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试题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2023)》的范围,每道试题力求适度的难度和较好的区分度,并能综合覆盖《考试大纲(2023)》中多个知识点。试卷或试题均可,数量不限,客观题提交内容包括题目、标准答案、试题解析,具体格式参考经典试题样例(附件3),案例分析题须提交试题、试题解析、原始资料以及相关说明(如有必要)。严禁抄袭或拼凑试题。
(二)其他要求
应征人请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wangyan@ciptc.org.cn。
对于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征题,如来不及考虑作为当年的试题,可自动作为下一年考试的应征试题。
三、奖励机制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对入选的案例和试题具有著作和使用权。符合命题要求的试题且被收入考试题库的,将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奖励。
特此通知。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王彦
联系电话:010-82966028
征题邮箱:wangyan@ciptc.org.cn
202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受理工作已经结束,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申报项目在洛阳市科学技术局(https://kxjs.ly.gov.cn/)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为便于核实查证、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必要的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洛阳市科学技术局规划监督科 0379-63926936
监督电话:派驻纪检监察组 0379-63128408
通讯地址:洛龙区政和路16号院2号楼洛阳市科学技术局123房间
附件:洛阳市2023年度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受理目录
2023年4月15日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我省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步伐,根据我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产业科技创新提出的新需求,加强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整体布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首要动力和主引擎。新常态下,我省制造业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层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少、节能减排压力大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创新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高,产业链上下游衔接不紧密,亟需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通过协同创新解决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死亡之谷”问题,必须加快构建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与省产业研究院有效协同的制造业创新体系,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需求,通过聚焦产业薄弱环节,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通技术开发、转移扩散到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二)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着力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基地,积极推动省级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中心,加快形成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竞争能力。
(三)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谋篇布局”的重大需求,聚焦主导产业,兼顾其他领域,充分发挥现有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关键技术创新体系和供给机制建设;到 2025年,建成25家左右省级创新中心,争创2—3家国家级创新中心,构建比较完善的制造业创新体系,为制造业强省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二、基本定位及组织形式
(一)功能定位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省级创新平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是面向全省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这种新型创新载体应具有以下特征和功能:
——制造业协同创新的新型载体。通过在重点领域部署建设创新中心,整合人才、技术、标准、信息、资本等在内的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制造业技术转化的中试基地。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开展中试及相应的检验、验证,解决科技成果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的工艺、装备及其他技术难题等,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
——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通过整合行业各类机构,提供从技术委托研发、测试认证、标准制定和试验验证、专利运用、成果评估、应用推广、企业孵化到信息服务、人员培训、项目融资等一系列公共服务。
——制造业创新人才的培养中心。通过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充分发挥创新人才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组织形式
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公司+联盟”的形式运行的创新联合体和新型创新载体,公司即创新中心的依托载体是股份制独立企业法人(公司),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产业集群、产业链)具有较强号召力或影响力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1-2个本领域龙头、头部、骨干企业发起,本领域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质性参与,掌握相关技术创新成果并具有相关创新人才队伍、设备设施的科研单位、高校及其他能够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加入,以资本为纽带、共同依法组建;联盟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由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牵头单位发起、充分汇聚本领域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由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公司作为常设机构(秘书长单位);同时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三)基本条件
1.正式认定的创新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当是股份制的独立法人,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管理团队,能够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依法实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最终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发展,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和中试,向企业尤其是向中小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为行业发展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转让的技术成果应当是经过验证并且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其建立的生产能力主要是用于技术成果转化的中试及示范应用等。
——运行经费筹措应以参股成员单位入股(注资)、联盟成员单位或缴纳会员费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提供各类服务取得合理收益等方式为经费筹措主要来源;依托载体公司股东单位实际出资、资产划转等均应全部实缴到位;同时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长期运营需求。
——根据国家级行业、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有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
2.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基本条件:
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应根据我省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的实际,制定有符合政策、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切实可行的中心建设方案;申报(培育)工作牵头单位管理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对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有明晰的认识并对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有强烈的意愿和责任感;牵头单位能够组织成员单位完成培育任务并承担培育期内的主要工作,主持完成本创新中心依托载体法人的注册或现有拟作为依托载体单位的变更工作;创新中心成员单位能够在培育期内完成实际出资、有关产权划转、技术及管理人员派遣等工作;联盟组建运行有明晰的任务安排。
三、建设要求
(一)牵头单位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益,有近5年内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牵头单位一般应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载体,且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2.在申报领域保持较高、持续的研发投入,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3.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4.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高端研发人才,能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较完善的支撑。
5.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非失信人员,信用评价良好,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要点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技术路线,有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2.有产业链的重要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作为创新中心组建成员,能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3.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并形成吸引可持续投资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依托载体公司股东及成员单位之间应形成资金组建方案并有相应资金匹配。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公司注册资本(包括研发设备、经过第三方评估的专有技术或专利)不少于1000万元。
4.有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与依托载体运营模式、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等方面内容。
5.有完备的章程和科学的运营机制,按照创新中心“公司+联盟”的组建形式要求编制依托载体企业与联盟草案,并提出包括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发挥好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作用。
7.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制定技术转让、产学研合作、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的规定,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服务。
8.有吸引和培养制造业创新型人才、团队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申报、推荐、遴选、评估、考核、认定等有关程序和方案。
(一)培育单位申报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
(二)培育单位遴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培育单位的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为遴选工作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结果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自培育名单发布之日起,进入不超过2年的培育期。
(三)培育建设
在培育期内,创新中心应完成如下任务:一是完成依托载体企业法人注册和股份制改造,并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起内部管理架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二是编制中长期(3-5年)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及保障措施;三是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研判拟突破的行业技术发展重大问题,筛选确定技术研究方向;四是着手开展技术研发,面向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四)考核认定
凡在培育期内完成培育建设任务的单位,可随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认定申请。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对培育单位组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半年时间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考核的,以及在培育期结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五)持续推进
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应根据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分年度建设目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逐年签订年度建设协议,明确建设任务和责任。根据年度建设协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地方工信部门、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各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提出评估考核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估考核意见,可进行抽查,并确定考评结果。未通过年度评估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创新中心称号。通过3—5年的培育与建设,推动创新中心实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省直单位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将创新中心与省产业研究院、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综合实力较强的省辖市培育市级(区域)创新中心,作为省级创新中心的支撑和补充。凡建有省级创新中心的地方,鼓励在资金和其他正常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大专项资金和财税政策支持。省级层面运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创新中心建设,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新中心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豫设立分中心等给予支持。引导和支持创新中心参与国家和省级“揭榜挂帅”项目竞争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创新中心依法享受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次等优惠政策。
(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探索设立创新中心建设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对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鼓励创新中心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依法保护创新收益。利用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引进海内外制造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鼓励在豫高校的科技人员到创新中心任职,支持创新中心与高校联办共建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
(五)鼓励参与对外合作。充分借助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战略合作机制,整合国家级创新资源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创新中心对境外创新资源的并购,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跟踪,与国际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与创新合作,促进创新中心融入全球价值链。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制造强省办〔2017〕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遴选、培育及认定等工作,根据《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豫政〔2021〕49号)《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豫政办〔2021〕58号)和《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创新中心的遴选、培育及认定工作遵循提质发展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突出企业主体、强化协同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创新中心的遴选、培育及认定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承担创新中心遴选、培育及认定事宜中的事务性工作,制定有关程序和方案。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创新中心的遴选认定提供专家意见或技术支撑。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我省制造业发展实际,确定需要推动创新中心建设的重点行业,每个行业原则上只建一个创新中心,重点行业可以建设1-2个创新中心。
第六条 培育单位的遴选确认
第一步 单位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拟创建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
第二步 材料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初审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和法务审查等三个方面。
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牵头单位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拟建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是否完备等。
内容审查:重点审查所申报的方向领域是否与我国和我省有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相符;牵头单位是否在本领域(国内及省内)具有龙头地位或领先优势;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和技术路线是否明确;创新中心研发投入方案是否合理;创新中心是否以“公司+联盟”的形式组建,依托载体是否为股份制公司。
法务审查:重点审查申报牵头单位是否有环境、劳动安全、知识产权及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等。
根据初审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申报材料经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报或未按要求提交必需补充材料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三步 专家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拟建创新中心的方向领域情况,按照领域相近的原则成立若干专家组,对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
(一)专家组组成:每个专家组由3-5人组成,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从河南省工信行业专家管理系统和财务专家库中抽取。
(二)论证和评审流程:
1.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
2.召集专家组成员召开预备会议,向专家组通报申报情况及论证和评审程序,介绍评审打分的标准及相关要求,并组织推选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原则上专家组组长由管理专家担任,副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3.专家组集中审阅完毕后,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采取单位汇报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审分组分批封闭进行。
每个专业分组汇报及答辩完毕后,由与会专家根据对申报材料的审阅情况和申报单位的答辩情况,按照拟建创新中心重点行业的符合性、创新中心依托载体的符合性、牵头单位要求的符合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其他条件的符合性等进行独立打分(总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之后由专家组长对该专业组全体专家的评审分数统一汇总并计算出每个申报单位的平均分值。
专家组全体成员在组长带领下进行闭门协商(观察员及其他人员不列席),从平均分值8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中确定现场考察单位名单,由全体专家组签字确认。
4.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原则上由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继续参加现场考察,缺席超过2人的(专家组长、副组长不得同时缺席),应重新选取相应的专家补缺。
5.现场考察重点察看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及真实情况。具体方式包括与申报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座谈、察看相关科研场地及设备设施、查阅相关资料、与创新中心研发团队的骨干进行个别交流等。每个单位的现场考察时间为半天。
6.现场考察后,由专家组对所考察的单位逐个形成书面评估材料,内容包括各个拟建创新中心的优势、特色及建设必要性分析,当前建设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来建设应关注的重点及努力方向等,并提出是否列入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意见,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步 厅长办公会审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对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结果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七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认定
第一步 培育建设。创新中心自培育单位名单正式公布后即进入不超过2年的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培育期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凡在培育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可随时提出认定申请,并向创新中心依托载体注册地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验收材料,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将推荐文件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时将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步 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专家组实地核查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一)专家组组成:每个专家组由3-5人组成,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从河南省工信行业专家管理系统和财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参加考核验收的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
(二)验收工作流程:
1.考核验收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个单位的考核验收时间为1天。
考核验收的重点是:(1)创新中心依托载体是否按照提交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了独立法人注册;是否建立了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是否能够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并实现企业化运行。(2)是否制定了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已开始组织实施;是否开始进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或阶段性成果;是否开展了面向行业的公共服务。(3)是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及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是否具备了中试条件及相应的科研、检验检测能力。(4)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资产划转或资金投入;研发投入是否到位;各类投资能否满足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基本运行需要。(5)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创新中心中长期规划及具体的建设方案。(6)是否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并有效发挥作用;(7)是否成立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完成了原联盟的变更。
2.考核验收首先听取创新中心依托载体主要负责人关于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并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质询;查看创新中心依托载体成立的相关材料及资金和设备到位情况,查询相关制度及运行记录等,考察创新中心依托载体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科研设施及检验检测设备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3.考核验收结束后,由专家组以闭门协商的方式提出具体的认定意见并形成书面考核验收报告。
第三步 厅长办公会审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对拟正式认定的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然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标牌。
第八条 凡列入创新中心培育名单以及被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享受有关支持我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和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豫制造强省办〔2017〕3号)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43号),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内容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s://service.most.gov.cn/),在“公开公示”菜单栏中查看有关通知和申报指南,针对性地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本次申报采取无纸化方式进行,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登录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流程、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三、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8:00至5月17日16:00。省科技厅作为推荐单位,将于2023年5月22日16:00前审核确认推荐项目。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5月18日16: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及预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河南省科技厅新材料科技处邮箱,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由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报送(附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清单)。
联系人:新材料科技处 0371-86561672
邮 箱:yuxclc@163.com
附件: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3年4月14日
点击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3/04-14/2725609.html
即可查看附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23〕2号)文件规定,为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现将河南省2023年第四批3000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省科技厅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表述清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科技企业处 0371-65990101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371-61653692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2213室
2023年4月14日
点击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3/04-14/2725528.html
即可查看附件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学院,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 4 月 14 日
豫知〔2023〕16号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
豫科〔2023〕37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3〕40号)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二、报告程序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网站填报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于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报告填报工作,网址:httpss://cgzhndbg.istic.ac.cn,具体要求见附件1。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主管部门提交名单后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2. 省教育厅、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研究开发机构和省属高等院校进行填报,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填报。各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单位名单并填写附件3,于2023年4月2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名单扫描件发送至省科技厅hyuetong@163.com邮箱。
3.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后,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一式一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5月17日前报主管部门。其中,省属研究开发机构报省科技厅,省属高等院校报省教育厅,市属研究开发机构和市属高等院校报各地市科技局。
三、工作要求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省科技厅、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 各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四、联系方式
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对填报要求或系统操作有疑问可联系科技部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解决。
业务咨询电话: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346
2.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电话:0371-65997081 0371-65908253
电子邮件:hyuetong@163.com
3.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省属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纸质版请报送至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同时将同版电子稿发至省教育厅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371-69691667
电子邮箱:kxc@jyt.henan.gov.cn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816室(邮寄请使用中国邮政EMS)
附件(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并下载附件):
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要求
2.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模板由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3.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名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二四号
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窗口布局,方便广大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经研究,批准设立第十五批商标业务窗口,2023年4月18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工作。批准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福州自贸区受理窗口,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商标申请受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五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五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单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白城受理窗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
0436-329519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嘉善受理窗口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灵秀路313号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内
0573-84027085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亳州受理窗口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558-5125677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池州受理窗口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566-2717681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枣庄受理窗口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六盘山路669号一楼业务大厅
0632-5362108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威海受理窗口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631-5897178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聊城受理窗口
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27号鲁西质检院内一楼大厅
0635-7100100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重庆黔江受理窗口
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9号黔江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2楼
023-79228370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重庆两江新区受理窗口
重庆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一路7号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政务大厅1号楼1层
023-63395048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重庆高新区受理窗口
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中路25号科学城大创谷梦花园一楼
023-68886797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攀枝花受理窗口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06号市市场监管局办公楼一区2楼
0812-332774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楚雄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
0878-3129178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红河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中心一楼
0873-3720361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文山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华龙白路2号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窗口
0876-2184404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西双版纳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D区
0691-2160697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丽江受理窗口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142号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楼一楼大厅
0888-5189979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怒江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州市场监管局窗口A027、A028
0886-362128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迪庆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6号迪庆州政务服务大厅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窗口
0887-8222005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昆明自贸区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南路1号云南紫云青鸟国际珠宝加工贸易基地1-A幢2层201-3号
0871-68163764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咸阳受理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
029-33351860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延安受理窗口
陕西省延安市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5号楼218室
0911-7095218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安康受理窗口
陕西省安康市香溪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0915-8951996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商洛受理窗口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滨大道西段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0914-2993089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阿勒泰地区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
0906-2195363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克拉玛依市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银河路5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
0990-6258032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昌吉州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与西外环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昌吉市市民服务中心
0994-2267819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0908-42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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